琚涛: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的实践进路

来源:河南日报 
时间:2023-07-24 14:37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增强党内政治生活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持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批评与自我批评不仅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更体现了构建“风清气正”党内政治生态的意蕴内涵。面对新时代改革与发展的艰巨任务,必须坚持运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有力武器,营造良好党内关系,持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使全党上下保持昂扬向上的奋斗姿态,不断把握战胜新时代机遇与挑战。

  (一)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

  坚持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真正建立党员之间平等的同志关系,是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能够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一方面,要充分树立现有制度权威性。在依托《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有效保障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顺利开展的同时加强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严肃惩处那些侵犯党员正当党内批评权利行使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开展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否能够取得实效,关键在于领导干部是否能够以身作则、虚心纳谏,领导干部除应当在自我批评中深入剖析自我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还应当认真接纳其他党员对自身提出的客观意见与建议。上级党委在对各部门领导干部自我批评材料认真审阅的同时,也应当通过专人记录或事后审查等方式将支部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详实记录备案。特别是对那些对领导干部提出较为尖锐批评的同志,上级党委可在记录的同时对其今后个人发展情况进行长期不定时关注,在监督部门有效整改的同时,防止打击报复行为的出现。

  (二)推动党内批评与人民监督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的力量来自于人民,党内政治生态的好坏也同经济社会生态的发展紧密相连。因此,开展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应当坚持“开门批评”的原则,让广大群众参与进来,发挥人民群众在开展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过程中的监督作用,让批评内容没有“禁区”、对象没有“特区”、方式没有“雷区”,以对党负责的精神坦诚问题、敢于批评。要推动党内批评与人民监督相结合,一方面,应当保证群众参与的广泛性。要保证“开门批评”的质量,首先应当保证参与群众的数量。如果仅仅是找了几个“群众代表”不仅效果大打折扣,还会引起社会群众质疑。各级党组织特别是那些切实关系民生的部门支部,应当每年在上级党组织统筹安排下至少召开一次大范围群众参与下的民主生活会,由群众广泛提出批评意见,由相关支部认真采纳吸收整改。另一方面,应当将日常监督与批评监督有效衔接。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产生的批评意见不是偶然形成的,而是在长期生活中逐渐积累起来的。如果不能够将群众日常矛盾同批评意见有效联系,除了不利于党和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搜集民意,更不利于相关支部在充分吸纳批评建议基础上实现有效整改。因此各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日常群众监督平台反馈汇集情况,将日常意见与批评意见有效衔接,在充分了解群众日常意见基础上对群众提出的批评做出有效回应,进而取得群众的肯定与支持,提升批评效果。

  (三)加强党性教育

  不断强化党性教育,提升广大党员党性修养,对顺利开展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具有基础性作用。一方面,应当以党章、党纪学习为重点加强日常教育。通过加强支部党员日常党章、党规党纪学习特别是同开展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相关行为规范学习,加深对党员权利、行为规范等的认识了解,进一步强化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识深度、查摆方法等,提升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效果。另一方面,坚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史国史教育、法治思维教育等专题教育。在强化日常了解的同时,也可同传统节日、重大节日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相关专题教育,以提升广大党员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为重点,持之以恒不断强化广大党员党性修养。再一方面,注重培养党内政治文化。厚植优良党内政治文化对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具有潜移默化的基础性作用。以培养敢于批判的斗争精神、坦诚平等的同志关系、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为重点,通过理论学习、实践倡导、榜样引领等方式,逐步培育马克思主义精神底蕴与明辨是非的价值坐标。

  (四)坚持完善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党的建设一项动态、长期的工程,对推动党内各项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保障作用。完善的制度建设也是充分发挥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有力武器的重要保障,应当充分发挥制度建设的功能性,弥补当前开展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存在的保障空白。一方面,应当探索补充保护制度。上级党委应当探索建立相应的完善保护制度,包括对批评者的长期不定时关注、对受批评领导干部的相关监督等,保护那些敢于向领导干部提出批评意见的普通党员应当享有的正常升迁、业务开展等权利,防止被“穿小鞋”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应当探索补充奖惩机制。要运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有力武器,做好“下半篇”文章是关键。应当充分利用好批评意见,针对整改考察工作依托《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现有制度补充设立奖惩机制。对于那些虚心接受意见、认真查摆整改的领导干部或支部,上级党委应当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而对于那些“知错不改”的支部与个人,上级党委也要给予一定的批评和惩罚,通过奖惩分明的制度设立,让批评者与被批评者进一步增添自我纠偏、自我提升、自我革命的决心与毅力。

  (作者:琚涛,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党委书记)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