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保忠:河南省美丽河湖建设的实践经验与法治路径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3-08-31 14:00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7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持续推动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创新,形成了内涵丰富、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指引,也为地方省份推进美丽河湖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习近平总书记在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时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这一论述深刻阐明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辩证关系,化解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的矛盾,从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统一的角度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和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的问题,生动揭示了生态良好运转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统一性。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共生的关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人与自然是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不仅强调了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共生共存的生态关系,更蕴含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哲学智慧。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统一完整的生态系统,要把握好人与自然环境的共生关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努力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建设好生态文明是实现美丽中国和民族复兴的重要之举,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乃至人类社会永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把民生福祉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追求,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重在建章立制。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只有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努力提高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织牢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之网,才能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河南省美丽河湖建设的实践经验

河南省内河流湖泊众多,是我国唯一地跨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四大流域的省份,有流域面积5000—10000平方公里的河流8条,流域面积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11条,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6个。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丹江口水库主要分布在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河南高度重视水资源保护,在全国范围内较早推行河湖长制。2017年7月,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2021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提出推动美丽河湖创建与保护。2022年10月,河南省第一总河长楼阳生、河南省总河长王凯共同签发《关于开展幸福河湖建设的决定》(河南省总河长令第5号)。2023年7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把“美丽幸福河湖建设行动”作为重点任务之一。经过不断努力,河南省美丽河湖建设成效显著,河湖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积累了丰富的河湖保护、治理经验。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美丽河湖建设实践。自开展美丽河湖建设工作以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讲话精神,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理念,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统筹”,坚持上下游、左右岸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系统解决地区河湖生态环境问题,形成了一批如红旗渠、白龟湖、淇河(鹤壁段)、饮马河等各具特色的美丽河湖名片。

强化水生态环境领域制度建设,为美丽河湖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十四五”以来,省委、省政府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修订完善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实施了《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多个流域标准,并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了《河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了《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通过阶梯生态补偿的方式,从制度上改善和把握水质量状况,促使各地区政府强化水环境质量保护的主体责任,为美丽河湖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坚持系统治理、多措并举的治理模式。在水资源方面,把生态用水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高耗水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和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让河湖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在水生态方面,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水生态保护修复与根源治理,有效开发并合理利用河湖资源,不断推动河湖生态廊道建设。在水环境方面,坚持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水源地保护、全域清洁河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重要战役,力争实现“人水和谐”。在水文化方面,将传承河湖文化与凝聚精神力量相统筹,不断探索文脉河湖的历史底蕴,发掘其时代价值,促进河湖文化与生态旅游的双向融合,为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精神力量。

三、河南省美丽河湖建设的法治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治保障,河南省美丽河湖建设应当纳入法治化轨道,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不断探索美丽河湖建设的新路径。

第一,深化完善“河湖长+检察长”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河湖长+检察长”制是构建河湖生态共建共治社会治理格局的制度创新,实现了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在河湖生态建设领域的机制衔接。河南省自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制以来,强化了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制单位的协助配合与监督制约,推动了美丽河湖建设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深化完善“河湖长+检察长”制,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河湖生态建设领域的法律监督作用与协调作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我省河湖生态治理以及美丽河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首先,强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加大对污染、破坏河湖生态以及非法利用水资源案件的办案力度,进一步发挥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震慑作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省际协作,对跨区划、跨流域公益损害案件进行联合、系统治理。其次,深化落实检察机关与河长办联动协作机制。健全公益诉讼联席会议、执法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移交等制度,拓展二者沟通协调的深度与广度,以“检察建议”为主要抓手,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保障河湖环境问题的高效解决。再次,继续推进检察机关与河长办成员单位的联合整治专项行动。采取惩防并举、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整治河湖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形成执法、司法合力。

第二,完善水生态环境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为美丽河湖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美丽河湖建设是一项繁重且长远的重要事业,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以及全方位、多元化的配套制度保驾护航。首先,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作为一项平衡各方利益、协调区域发展、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制度,在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对流域生态补偿进行专门立法,以《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及《黄河保护法》中相关流域生态补偿规定为基础,进一步细化流域生态补偿的目标类型、启动程序、责任机制,将流域生态补偿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明确规范。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流域生态补偿市场化路径,以立法形式明确各生态补偿参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修复制度。流域生态修复是恢复流域生态系统动态平衡状态的重要途径,以伊洛河(洛阳段)为例,曾经的伊洛河受工业发展影响,河段生态环境严重退化,经过数年来持续不断的流域生态修复,现已成为省级优秀美丽河湖案例。因各地区生态环境具有各自的特殊性,部分地区流域生态环境复杂,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流域情况修订或完善相关条例,对流域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修复手段、资金来源等要素进行全方位综合性完善。借鉴域外生态修复立法经验,适度扩大责任主体范围;建立科学的流域生态修复手段,因地因时选择人工修复或自然恢复的修复模式;构建多元化资金投入制度体系,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创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再次,建立完善流域生态红线制度。今年4月,自然资源部宣布我国首次全面完成了生态红线划定工作,黄河流域属于生态红线的重点集中区域。河南省作为黄河流域的重要核心区,为打造美丽、幸福母亲河,应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设计完善的流域生态红线制度,建立全过程、一体化管理的生态红线制度体系。

第三,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该司法解释首次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已经成为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利器,在司法保护生态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还存在不少制度缺陷和理念误区。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体系,优化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司法理念,对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优化司法与行政程序。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可以适当提高起诉标准,将涉案金额小、司法周期长的环境刑事案件移交行政机关解决,避免因审限过长而耽误受损环境的及时修复。其次,落实环境修复司法目标。以生态环境的资源量或生态服务为单位确立生态修复目标,根据受损环境要素的不同确立具体的修复模式,保证环境修复司法目标的实现。再次,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社会教育功能。司法机关通过发布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结合美丽河湖建设理念,通过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扩大宣传,深入普法的同时吸纳公众参与美丽河湖建设。通过意见征求的方式,将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的生态修复方案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态修复方案。

美丽河湖建设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河南省作为全国水资源大省,美丽河湖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美丽河湖建设需要法治作为保障。8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列出了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国家法律清单,其中包括“推动绿色发展等相关的法律”。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全省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思维能力,促使河南省美丽河湖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作者:姜保忠,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宋卓航,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河南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2023年度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研究》(项目编号RDYJ2023A11)、2024年度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24-ZZJH-006)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