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保忠:银行业从业人员金融犯罪的刑事风险防控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3-09-11 13:27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近年来,银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屡有发生,已经成为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升金融系统风险防控能力。

  一、银行业从业人员金融犯罪的现状调查

  2020年3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文件强调,要加强对于现代领域的决策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管理,建立起预防金融违法犯罪的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加强打击银行业行业从业人员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22)》公布的数据,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近七年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中占比最高,达到58.07%。2020年10月,银保监会披露了两起金融领域的重大案件——浦发银行违规发放贷款案件、广发银行违规担保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信息,浦发银行已经有311名责任人员受到内部问责,多名中高层管理人员受到党纪处分,广发银行也有48名责任人员受到内部问责和党纪处分,其中部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2022年4月,河南发生“村镇银行事件”,某财富集团通过内外勾结、利用第三方平台以及资金掮客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涉嫌违法犯罪,多人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此案社会影响巨大,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当前,银行业从业人员金融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犯罪数量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22)》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1573件。从年度分布来看,2018年审结264件;2019年审结688件,同比增长160.61%;2020年审结621件,同比下降9.74%。这些案件涉及金额巨大,给银行和客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和银行业的发展,银行业从业人员金融犯罪的机会也相应增加,一些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操纵账户进行非法交易或虚构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加之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数字化金融服务的普及使得金融犯罪更具隐蔽性和全球性。

  罪名分布相对集中。从罪名分布来看,2018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中,诈骗罪占比最高,共428件,占所有案件的27.21%。其他相对集中的罪名为:违法发放贷款罪(124件,占7.88%)、职务侵占罪(106件,占6.74%)、受贿罪(101件,占6.42%)、集资诈骗罪(84件,占5.34%)、挪用资金罪(72件,占4.5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69件,占4.39%)、贪污罪(67件,占4.26%)。

  涉案资金规模较大。银行业从业人员金融犯罪涉案金额逐年攀升,数据显示,近几年发生的银行业金融犯罪涉案金额平均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一些严重案件甚至涉及数亿元或更多巨额资金。随着金融系统的复杂性和金融工具的多样化,银行业从业人员金融犯罪涉及资金规模呈爆炸式增长,部分银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内部信息、技术漏洞或滥用职权等手段将巨额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或通过虚假贷款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犯罪手段隐蔽复杂。银行业从业人员金融犯罪采用各种复杂和隐蔽的手段,常见的包括操纵账户进行非法交易、虚假贷款、勾结客户进行非法操作等。银行业从业人员通常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掌握内部信息,其违法行为往往能够巧妙地规避监管系统的检测,使得监管和发现变得更加困难。例如,部分银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虚假身份、伪造文件或者滥用内部权限,进行非法操作并销毁相关证据,一些从业人员与客户勾结,共同实施欺诈行为。

  涉案人员多为银行高管。银行业高层管理人员在金融犯罪中的比例逐年上升,部分银行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与所控制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以获取非法利润;安排公司与自己投资的理财产品进行关联交易,将损失转嫁给公司。由于银行高管具备较大的资金控制权限,他们更容易滥用资源和规避监管,给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带来挑战。银行高管可以绕过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机制,实施金融犯罪行为,从发生的刑事案件来看,部分银行高管滥用职权,操纵金融市场,给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严重损害。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金融犯罪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当前金融犯罪的实证分析,发现导致银行业从业人员金融犯罪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从业人员自身的原因,也有监管措施不到位等外部原因。主要包括:

  部分从业人员心理需求失衡。首先,对金钱的欲望是导致银行业从业人员金融犯罪的核心心理因素之一。银行业从业人员每天接触到大量的金融资源和客户资金,这种诱惑可能激发他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富,以满足自己的贪婪欲望。贪婪欲望使得他们不择手段地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忽视了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其次,虚荣心态也是银行业从业人员金融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个别银行业从业人员对自身社会地位的认同和虚荣心态也可能成为金融犯罪的推动力。他们渴望显示自己的成功和富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富以彰显自己的社会地位,不择手段地满足自己的虚荣欲望。

  部分从业人员道德水平下降。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也在不断变化和调整,一些银行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平下降,进而导致金融犯罪的发生。首先,道德水平与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有关。受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影响,一些人注重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选择非法手段。其次,道德水平下降与利益驱动有关。银行业从业人员有条件接触到大量的资金,在面临巨大的利益诱惑时,一些人可能选择放弃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通过违法行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他们将自身利益置于道德准则之上,忽视了自己作为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的职业操守。

  金融系统监督机制不健全。实践中,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职权过于集中,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导致银行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案件多发。从金融系统内部来看,金融系统内设的审计部门未能有效做到垂直管理,其只对单位的同级领导负责,很难保证具有独立性,如果内部监管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将会带来巨大隐患。从金融系统外部来看,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执行规章制度的监督力度不够,整改措施不到位。在收集到的案例中,存在从业人员票据、印鉴保管不严格,过期作废的重要凭证不及时销毁,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甚至有些银行不遵守保密义务等问题,给银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金融系统技术漏洞和信息不对称。银行业从业人员金融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系统自身存在的技术漏洞和信息不对称。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在银行业得到使用,这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一些从业人员可能利用技术漏洞,窃取客户信息、篡改账户数据等。在与客户进行交易过程中,从业人员可能掌握着比客户更多的信息,形成了信息上的不对称,使一些有不良企图的从业人员可以利用信息优势,以欺骗、操纵等手段从中获利。

  三、银行业从业人员金融犯罪的防范对策

  针对导致银行业从业人员金融犯罪的原因,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提出以下防范对策:

  完善银行业人事管理制度。针对银行业这种行业门槛较高的领域,建立一套系统、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至关重要。银行业尤其要加大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合规意识,避免出现监守自盗的情况。同时,改进对从业人员的考核制度。防范银行业从业人员金融犯罪,应当将考核制度作为重要指标,做到职责分明,赏罚并重。对从业人员定期轮换岗位,既让员工熟悉不同岗位的职责,又能避免在同一个岗位上因工作时间太长形成职业便利,为实施金融犯罪提供条件。

  健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制。为有效防范银行业从业人员金融犯罪,必须建立起一套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银行业内部的监督管理机构要参考部分优良上市公司的监督体系,比如实施扁平化管理、专业化管理,避免制度实施存在较大落差空间。要保证银行业内部监督管理体系的独立性,强化监管体系的垂直隶属关系,监督管理人员进行一定范围、一定规模的流动,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在此方面可以借鉴我国审计制度中的分级审计,以及银行在实施贷款过程中的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从外部而言,加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对各级各类金融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是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重要内容。

  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惩治力度。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在银行系统的协助下,共同开展防范、打击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对预防金融犯罪起到一定作用。但银行业从业人员金融犯罪仍时有发生,说明对该类犯罪的处罚力度不够,法律的威慑力度不强,因此必须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惩治力度,保持对金融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对金融犯罪的惩处应当体现迅速及时原则。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为此,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机构和公安司法机关各自的优势,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强化公安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部门的协作,常态化开展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反洗钱等工作。

  加强打击金融犯罪的国际合作。在银行业从业人员金融犯罪的案例中,多数从业人员实施金融犯罪活动后,首先进行的活动就是将所得款项进行转移,最常见的是将赃款向国外转移,然后再寻找机会出逃国外。近年来发生的银行业高管犯罪,采用此种手段的不在少数,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许某某案、中国银行昆明分行某支行张某某案等,涉案金额巨大,尽管犯罪分子最终被抓捕归案,但是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犯罪分子之所以有机可乘,说明我国金融外汇管制存在制度漏洞,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健全外汇资金流出的监督管理机制,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防止资金外逃。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与有关国家签订司法协助条约,共同打击资金外逃等金融犯罪。

  【作者:姜保忠,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张雪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2024年度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24-ZZJH-006)、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华贸金融研究院2021年度科研项目“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实证分析与预防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