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然:更好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 助推河南绿色低碳转型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3-10-07 17:01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河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经济发展规划》也明确指出,要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碳排放权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交易制度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大创新实践,是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抓手。长期以来,我省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粗,低碳转型压力较大,必须紧跟全国碳市场建设步伐,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充分结合地方权责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谋篇布局,不断增强适应和参与全国碳市场的能力。

  一、全国碳市场趋势分析

  自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正式上线交易以来,市场运行整体健康有序,交易价格稳中有升,碳市场促进企业减排温室气体作用初步显现。从全国碳市场以及试点碳市场的运行情况来看,我国碳市场呈现以下趋势:

  (一)全国碳市场的制度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当前,尽管全国碳市场的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但也存在覆盖范围小、纳入行业少、制度体系不完善等现实问题。因此,从全国层面来看,将会完善全国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相关制度。重点包括:一是完善碳排放总量设定和配额分配方法。按照市场稀缺性原则,我国碳排放配额总量设定将会坚持“着眼长远、适度从紧”的原则,通过减排目标设定来直接影响配额的供给和需求,进而影响碳市场的价格;碳排放配额分配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同时按照国家要求也将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二是完善碳排放相关监管制度。主要包括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MRV)、碳金融监管体系、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等,将会重点提升企业碳排放数据收集效率和可靠性,增强数据监管能力,确保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并强化金融风险防范。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会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为全国碳市场体系建设提供上位法支撑,适时出台国务院层面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夯实碳市场运行和监管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完善全国碳市场相关交易细则,明确相关配套政策和标准化操作流程,不断完善市场功能,形成“有效市场”,更好地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二)全国碳市场将逐步增加覆盖范围

  当前,全国碳市场仅有碳排放配额现货交易,交易主体仅为发电行业的重点企业,交易主体的同质化程度较高,导致交易多为履约需求驱动。随着碳市场的不断完善,全国碳市场的交易范围、交易主体、交易产品等将会逐步增加。具体而言:一是交易范围将会逐步扩大。逐步纳入包括建材、钢铁、石化、化工、有色、航空、造纸等重点能耗行业,优先纳入基础数据较好、可操作性较强、减排技术较为先进的行业和企业,从而增加碳市场总量。二是交易产品将会逐步增加。碳现货交易产品将会进一步丰富,同时在碳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增加期权期货等碳金融衍生品,发展碳质押、碳债券、碳基金等基础碳金融工具。三是交易主体将会逐步扩大。将会引入更多碳减排成本有差异的排放主体,有助于碳交易机制真正发挥市场配置的作用,同时还将逐步纳入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提升碳市场交易活跃度。

  (三)全国碳市场与其他环境能源市场将更好实现联动发展

  推动多市场联动发展,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服务双碳目标和经济发展需要的作用。一是全国碳市场与地方试点碳市场将会更好地实现融合。按照国家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地方试点碳市场和全国碳市场之间的分割问题将会逐步解决,从而更好地改善碳交易效率。二是碳市场与其他环境能源市场将实现协同运行。主要是碳市场与用能权交易、绿电交易、排污权交易、电力市场等的协调和衔接,将会通过建设统一的环境权益定价标准和协同运行机制,搭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体系,有效地推动实现市场联动。

  二、我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存在的主要短板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达2.30亿吨,累计成交额达104.75亿元。其中,2022年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年度成交量5088.95万吨,年度成交额28.14亿元,成交均价为45.61元/吨。我省主动适应、积极融入全国碳市场,组织全省116家发电企业(含自备电厂)参与碳交易,履约完成率99%(按履约量计);先后组织重点企业碳排放数据填报专题培训会、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培训班,累计培训人数达3000余人,全面提高基础能力建设;指导企业按时完成监测计划制定、碳排放数据在线填报,组织开展碳排放数据现场核查,严厉打击碳排放基础数据造假行为。

  尽管我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已取得一定成绩,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短板。

  (一)碳市场参与主体能力亟待提升

  一是企业碳交易意识相对薄弱。由于我省属于碳排放权交易非试点地区,因此,部分企业碳交易意识相对薄弱,对碳交易认知度较低、了解并不深入,履约成为驱动配额交易的主要原因,企业主观上仍未形成常规化的交易思路。二是企业碳资产管理能力较弱。部分企业缺乏碳资产管理部门或者专职岗位,将碳资产交给生产、财务等人员兼职管理,由于对交易流程、碳市场分析、交易策略制定等均不熟悉,往往导致企业不敢交易、履约成本上升。三是碳交易服务平台以及管理人才相对较少。我省目前专门提供碳交易、碳咨询、碳资产管理、碳培训、碳金融等服务的机构相对较少,行业组织的服务功能也有待提升。碳管理、碳市场、碳金融等领域专业化人才较为稀缺,碳排放交易员规模较小。

  (二)碳资产开发交易相对不足

  一是林业碳汇开发存在制约。目前,国家发布的林业碳汇项目有严格要求。一方面,我省林业拓展空间有限,土地利用结构不利于林业碳汇开发,全省耕地面积较大,森林和草地面积偏少,可造林面积小、条件差;另一方面,我省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较低,乔木林蓄积平均每亩只有4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2.3%,固碳能力偏低,森林集约经营亟须加强。同时,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和交易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二是碳普惠机制尚未建立。目前我省还未全面推进碳普惠制,个人碳账户体系也未建立,个人碳积分获取和使用场景较少,有关碳普惠制的场景应用以及商业模式仍在探索当中。三是可再生能源开发程度低。当前我省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程度较低,以风电为例,我省当前风电并网累计装机容量仅占可开发资源量的12%,清洁能源自愿减排项目有待开发。

  (三)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一是缺乏碳排放信息披露标准。尽管国内已有碳排放总量和强度的核算指南,但是对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缺乏统一规定,导致信息披露口径不一,数据缺乏可比性。部分企业碳信息只披露成效,而不披露问题,导致碳信息披露可信度不高。二是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当前缺乏严格的碳信息披露激励和约束机制,违规成本也相对较低,导致企业碳信息披露不主动,缺乏主动披露的动力。三是缺乏碳信息披露第三方鉴证制度。目前仅针对控排企业的碳排放量有强制的第三方核查要求,其他非控排企业一般都是自主核算碳排放量。而针对企业的碳信息披露,缺乏专业的第三方鉴证,披露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无从保证。

  (四)碳金融创新步伐相对滞后

  一是碳金融专业服务机构较少。碳金融中介市场和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滞后,专业高效的碳金融服务体系尚未形成,碳金融创新经验和品牌存在不足,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服务链,产品和服务能力亟待提高。二是碳金融市场整体规模较小。当前我省碳金融业务主要以碳排放权配额质押贷款为主,但产品发行数量少、金额也较小,碳金融产品总体存在种类和创新度不高、参与度不高、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三是金融机构具有碳交易专业知识的人员相对不足。我省金融机构具有碳交易从业经历和专业环保知识的金融人员相对匮乏,碳金融组织机构不完善,影响了业务的直接开展。

  三、我省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具体建议

  我省应坚持主动作为、积极参与,强化各参与主体能力建设,不断增加碳资产开发交易规模,完善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发挥金融市场作用,加强服务保障机制,更好地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服务国家实现“双碳”目标。

  (一)强化碳市场各参与主体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重点企业名录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及时更新公开纳入碳市场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加强建材、钢铁、石化、化工、有色、航空、造纸等行业重点企业名录管理。二是帮助企业提高参与碳市场的意识和能力。对纳入交易的控排企业,要加强碳市场交易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编制相关政策汇编,指导企业提前预测配额盈缺,从而降低履约成本并实现获利。对未纳入交易的控排企业,要提前指导企业做好应对工作,完善企业内部碳数据管理制度,利用模拟交易开展压力测试。三是督促企业加强碳资产管理。一方面,企业可以将所有与碳排放相关的管理工作委托给专业机构或咨询公司,实行碳资产托管;另一方面,鼓励和引导重点企业成立碳资产管理部门和专职岗位,负责企业碳管理策略制定、碳市场交易、碳资产开发和管理等。

  (二)逐步增加碳资产开发交易规模

  一是有序组织自愿减排交易项目开发和储备。查清我省各类自然资源数量、质量及结构,建立碳汇资源基础数据库,盘实全省碳汇资源本底。加强自愿减排项目开发政策研究和规范引导,重点推动林业碳汇、清洁能源、碳减排技术改造等领域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项目。有序开展林草碳汇项目开发试点,推动项目设计开发、审定备案和减排量核证备案。二是有序推动多市场联动建设。探索碳市场与用能权交易、绿电交易、碳普惠及传统能源市场等的协调和衔接,综合形成碳市场与环境权益市场、能源市场等的协同效应,搭建环境权益交易和金融服务体系,发挥好市场机制服务双碳目标和服务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三是推动构建区域碳普惠机制。强化顶层设计,研究制定河南省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河南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及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碳普惠制度标准体系,建设全省统一的碳普惠应用平台,丰富应用场景,以市场化方式拓展碳普惠减排量消纳渠道,推动以碳交易为主体的碳价值实现。推动我省与上海、福建、广东等地的碳普惠体系互动合作,重点推动碳普惠标准统一。建立个人碳账户,以数字化方式精准记录公众低碳行为数据,通过“碳积分”等形式提升公众参与积极性和获得感。

  (三)完善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监督管理。完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和数据质量保障体系,规范化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监测、获取、记录、报告等,强化数据收集和分析基础能力建设,提高企业上报数据的效率。探索开展碳排放与用电、用能互证,推动数据多源比对和异常识别。二是落实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碳账户,依托数字化改革,建立重点企业主要用能数据自动化采集系统、管理系统和校准系统,实现“采集—核算—披露”工作的全流程线上化。推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报告(ESG)发布制度,鼓励重点企业定期发布绿色发展报告或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开展温室气体报告第三方鉴证,将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作为一种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努力形成绿色低碳的良好社会共识。三是加强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评价和管理。建立碳核查监督评估机制,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于评估等级较低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审慎委托其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加大对问题核查机构的处罚力度。

  (四)推动碳市场与金融市场有效衔接

  一是高质量建设气候投融资试点。加强省市联动,深化信阳气候投融资试点,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实现地方配套政策与国家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气候投融资和绿色金融引导,研究和开发碳金融产品,推进碳汇权益融资,稳妥有序探索开展碳债券、碳基金、碳保险等碳金融服务。二是引导开展碳排放权配额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碳资产、核证自愿减排量等抵质押融资业务。研究制定河南省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指导意见,规范开展企业碳排放权配额质押贷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盘活企业碳资产,助力企业绿色转型发展。三是强化风险管理。建立碳金融协同监管机制,加强风险研判、预防和化解,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风险压力测试,合理控制绿色低碳企业和项目的融资杠杆率,防止过度负债、资金空转和“洗绿”等风险。四是深化碳市场交易金融服务。引导相关机构为碳市场交易提供资金存管、清算、结算、碳资产管理、代理开户等服务。强化绿色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我省有关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等加强碳排放专业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将碳金融等作为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服务与组织保障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我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推动和定期研究碳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发改、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国资委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能和业务管理能力。二是强化人才队伍支撑作用。建立省级层面应对气候变化专家库,定期开展碳交易市场行情分析,对配额分配、管理、排放监测等重大关键问题开展持续性研究。鼓励高等院校加快培养碳管理、碳市场、碳金融等领域学科人才。规范培育碳排放管理人才,加强碳排放管理员、碳汇计量评估师等培训,不断壮大碳排放管理员规模。三是强化交易服务机构建设。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碳交易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强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建设,不断提升第三方机构碳交易、碳咨询、碳资产管理、碳培训和碳金融等方面专业化服务水平。

  【作者:林永然,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经济管理部副教授 本文系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校级重点调研课题“河南参与全国碳市场的对策建议”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