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保忠:以河湖长制为抓手,加快推进美丽河南建设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3-10-10 14:39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保障国家水安全,从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中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8月31日,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郑州召开。会议对新征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推进美丽河南建设作出全面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美丽河南建设,把美丽河南建设作为打造“十个河南”的重要方面。省委书记楼阳生强调:“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系统完善生态格局,强化保护治理重点,增强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以河湖长制为抓手,不断健全和完善河湖管理体系,对美丽河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河湖长制的兴起与发展

  河湖长制是中华民族治水历史的赓续传承,是顺应现代化治水理念的必然选择。河湖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地方初创、全国试点以及全面推广三个阶段。2006年,江苏省无锡市为治理太湖蓝藻污染,开始尝试推行河长制,将水质监测结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由此逐步建立起地方政府领导担任河长的制度,受到江苏省重视。2008年,江苏省在太湖流域全面推行河长制,包括省长在内的15位省政府及地方领导担任河长。2014年,水利部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下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确定46个试点地区,开启了河长制的全国试点工作,河南省商水县是第一批改革试点县之一。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7年元旦,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国人民宣告“每条河流要有河长了”。2018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实现了从河长制到湖长制的迈进。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强化河湖长制”的部署要求。2021年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将河湖长制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

  河湖长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大制度创新。河湖长制的出现填补了我国水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短板,契合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对水生态治理层面提出的制度化诉求。河湖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党政领导为核心的责任体系突破了原先“九龙治水”管理体制的桎梏,将水环境质量与党政领导政绩相关联,精确界定责任主体,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河湖长制解决了行政区划管辖与流域自然属性之间的矛盾。水文情势的动态流动、时空上的分布不均,是江河湖泊等流域生态的自然属性。以往我国河湖治理以行政区划和部门分工为基础,同一河流或湖泊由不同行政主体或部门管理,制度体系与管理标准的不同带来信息不畅通、治理不同步等问题。河湖长制改变了传统的治理格局,尊重河湖自然规律,以流域空间作为河湖治理的基本管理单位,实行一河(湖)一策,解决了行政区划管辖与流域自然属性之间的固有矛盾。

  河湖长制实现了流域湖泊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河湖长制的信息公开与公示制度、信息共享与参与制度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河湖生态环境的实际状况,发现并分析生态环境管理的措施与成效,在保障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确保权力合理规范运行,形成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水环境治理格局,促进了流域湖泊生态环境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河南省推行河湖长制的经验做法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河湖长制建设实践。自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全省各级河湖长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理论指导,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以群众路线推动河湖长制工作,形成了全域治水、全民护水、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河湖管护新格局,把河湖长制变为“全民制”,良好河湖生态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坚持探索发展“河长+”模式,促进“河长+”的落地生效。自全面推行“河长+”工作机制以来,各地不断探索发展“河长+”模式,大力推进“河长+”改革,形成了全方位、多元化的工作机制。“河长+检察长”模式打通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线索信息壁垒,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河长及相关部门的法律监督。“河长+警长”模式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有效发挥了公安部门打击涉水河湖违法犯罪的威慑震慑作用。“河长+网格长”模式拓宽了公众参与河长制的渠道,打通了河湖治理的最后一公里。“河长+互联网”模式通过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建立流域水系大数据,实现了智能化实时管理、一体化数据共享。

  坚持河湖管理配套机制与工作方法的动态创新。河湖长制工作体系不断完善,配套机制不断创新。2018年,河南省水利厅以豫南、豫北、豫西、豫东四个水利综合执法协作区为依托,建立了常态化的暗访长效机制,有力震慑了涉河湖违法行为。2021年,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等部门联合印发方案,将伊洛河、沁河等黄河主要一级支流纳入横向生态补偿实施范围,市县联动开展生态补偿。洛阳、濮阳市创新发挥“民间河长”与“企业河长”制,对全省河湖长制工作体系进行有益补充。济源示范区将辖区内小微水体纳入河长制管理,实现了河长制工作全覆盖。经过多年探索实践,河南省各地市均形成了符合当地流域情况的特色治理经验,实现了河湖长制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的转变。

  三、河湖长制在美丽河南建设中的作用

  河湖长制是美丽河南建设的必然要求。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省委、省政府对推进美丽河南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将统筹推进黄河保护治理以及推进南水北调工程高质量发展作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任务。河湖长制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为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建设以及黄河流域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有力抓手。黄河流域通过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黄河流域水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干流水质稳定达标,出省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Ⅱ类。2022年Ⅰ~Ⅲ类水质断面占比88.5%,与2014年相比提升29个百分点,无劣Ⅴ类水质断面。南水北调工程区通过建立五级河湖长制,为维护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确保了“一泓清水永续北上”。从问题导向上看,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仍然脆弱,水资源禀赋条件差,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环境风险及隐患问题仍然存在。因此,稳步推行河湖长制仍然是维护河湖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美丽河南建设的必然要求。

  河湖长制为美丽河南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河湖长制建立起责任分明、监管严密且协调有序的制度体系,兼顾河湖水质的有效改善与河湖资源的有效利用,对我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美丽河南提供了强大制度保障。首先,河湖长制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加强了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河湖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水利、农业、交通、环保等若干部门,容易出现权责不明、执法资源调配不均等问题。《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明晰了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落实了河湖执法责任主体,对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实行严格考核问责制度,解决了河湖管理领域碎片化治理的问题。其次,河湖长制通过一河(湖)一策、空间均衡和系统治理的方法,根据流域实际情况编制治理方案,将河湖治理与城市空间规划相结合,以水定城、以水定产,打破原有行政管辖区域划分,推动美丽河南建设向纵深发展。

  河湖长制为社会公众参与美丽河南建设提供了重要平台。河湖长制满足了社会大众对安澜河湖的向往,为社会公众参与建设美丽河南提供了平台。首先,河湖长制不仅要求着眼大江大湖,同时也注重沟、渠、塘、堰、坝等小微水体的管护与治理。“河长+网格长”的工作机制将河渠管理“精确到米、精准到人”,每一条沟、每一道渠都有自己的河长,每个人都可以投身到河湖治理的具体实践当中,为美丽河南建设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其次,河湖长制的全面推行,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河流保护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也为“民间河长”、“企业河长”以及“乡贤河长”提供了制度土壤。近年来,我省“民间河长”如雨后春笋般蓬勃生长,为美丽河南建设提供了不竭动力。再次,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河长App等系统的建立,为公众参与、监督河湖管理提供了信息化窗口,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监督河流、湖泊的健康状况,参与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为美丽河南的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作者:姜保忠,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宋卓航,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姜新平,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2024年度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24-ZZJH-006)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