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燕:农村改革取得成效及深化路径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3-11-01 14:46

  深化农村改革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举措。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了深化农村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到2021年,该方案提出的多项改革任务已经基本完成。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制定新阶段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方案”。2023年7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方案》,再次强调要加快推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2023年是我国农村改革45周年,面对新阶段“三农”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亟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农村改革取得成效及经验,并明确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方向和有效路径。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农村改革成效显著

  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等一系列改革的深入推进,有效带动了“三农”发展。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得到完善。2015年出台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构建符合国情和发展阶段的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2017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强调,要从财政税收政策、基础设施、金融信贷服务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一系列改革措施,使得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得以巩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逐渐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投入不断叠加,极大地调动了农户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土地生产效率。同时,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更为紧密。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2015年,我国启动了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在承包地方面,各地不断探索完善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相关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尤其是2018年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吸纳了“三权分置”的实践成果,将相应政策探索上升为法律规定,为放活土地经营权,促进承包地有序流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在宅基地方面,重点健全宅基地管理的体制机制,充分保障了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2015—2019年,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地区开展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相关制度性成果已经纳入2020年新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由此建立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2016年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提出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清产核资、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此,农业农村部会同中央农办,先后组织开展5批改革试点,基本覆盖所有涉农县(市、区)。各地通过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摸清了集体家底,有效防止了集体资产被平调、侵占;通过开展成员身份确认、份额量化,将成员和集体资产紧密结合,切实保障了农民的财产权益;通过建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了组织治理机制,规范了组织运行。到2021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基本完成阶段性任务,保障了农民的集体财产权益,为继续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

  城乡融合发展迈出新步伐。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正在逐渐被打破,尤其是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并启动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改革以来,城乡之间的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流动日益增多、自由度不断增强。我国在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重点领域的改革也不断取得突破。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支农惠农政策,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进程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也极大提高。同时,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效显著,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逐步缩小,2012—2022年,全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从2.88:1降至2.45:1。

  二、深化农村改革的主要经验

  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全面部署下,农村各项改革持续深化,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改革政策体系,成为促进“三农”发展的动力源泉,也为继续深化农村改革积累了诸多经验和有益启示。

  坚持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农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农业大国而言,深化农村改革更要坚持和巩固好农业基础地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仍是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等,增强了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供给保障能力,夯实了农业生产基础。

  坚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改革源于农民的生产生活诉求,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保障和发展农民的各项权益。从我国的农村改革实践来看,无论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还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目的都是更好地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一些地方在农村改革中较好地保障了农民权益,如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统筹开展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工作,并按照规章制度和市场机制分配集体收益,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农民。

  坚持试点探索和经验推广的改革路径。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逐渐形成了“局部试点—经验总结—试点推广”的由点及面式农村改革路径,这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又贴合我国农村发展实际。农村改革试验区是农村改革的“国家实验室”,自1978年设立以来,其围绕农村改革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开展了一系列广泛而深刻的试验,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等,为持续深化农村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遵循和实践经验。

  坚持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双重作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新时代深化农村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和成就的基本经验之一。政府更加注重用制度建设和方向引导的方式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如政府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引导和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对于市场配置资源更有优势的领域,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事实证明,通过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新时代深化农村改革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两个方面,促进了“三农”持续健康发展。

  三、新阶段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有效路径

  新阶段,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仍然面临着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功能发挥不充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运行机制不健全、城乡融合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等制约和挑战。面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明确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有效路径。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必然要求。要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瞄准农业生产薄弱环节,不断创设农业社会化服务配套政策,培育多元服务主体。既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服务的基础力量,开展多样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又要充分发挥其他经营主体的协同作用,逐步构建起“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稳固农业强国的根基。

  统筹推进农村“三块地”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稳定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激活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新阶段,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牢牢把握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主线,继续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稳步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工作;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健全宅基地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农民住有所居、住有宜居;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厘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市场化交易制度。

  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坚持产权保护和要素流转并重,推动城乡资源要素双向互动。研究完善适合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村集体资源、区位、交通、土地等优势,因地因村因势探索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同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农村改革奠定物质基础。

  持续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城乡融合发展是重塑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在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上把城镇和乡村放到平等的位置上,特别是要畅通各类资源要素向农村流动的渠道和路径,为乡村振兴提供持续动能。健全完善促进城乡人口双向流动的制度和政策体系,打通城乡人才双向流动的通道。以县域为中心,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打造以县域为中心的产业发展格局,千方百计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作者:郭小燕,河南省社会科学院中州学刊杂志社研究员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