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① | 饶明奇:大禹治水为中国水官设立之始
编者按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2013年出版的《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今水利法制史的通史性著作,从水利职官设置与水利施工组织法规、防洪法律制度、农田水利法律制度、航运法律制度等方面论述了先秦至明代、清代、民国和新中国的水利法制,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民间惯例,这些宝贵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认真总结、传承和创新。学术中原持续摘编刊发书中的部分篇章,敬请关注。
中国自古以农立国,农业是整个社会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而水资源又是农业的命脉。历代统治者,对治水都非常重视,围绕防洪治水、排除渍涝、引水灌溉、水利工程修建及维护、漕运、城市供排水、水利职官设置、水事纠纷处理等诸多涉水问题,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诸多水事活动中,还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民间惯例,这些宝贵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认真总结、传承和创新。
一、早期河官
相传公元前21世纪以前,舜即位,命大禹为司空负责治水,一般都以此作为中国水官设立之始。
夏商及春秋时期,开始有专门职责的官吏,同时出于对大自然的敬畏,又赋予官与神一体发号施令的权力,《周礼》所列官名为天地春夏秋冬或金木水火土各官。管水和治水的官,分别为冬官和水官。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候国政务由司空、司徒、司马承担,其中水利工程兴建及管理属司空的职权。司空之下具体的水官有川师、川衡、水虞、泽虞等,都是掌管水资源和水产的官。战国时人记载,齐桓公与管仲论除五害之道,管仲言及设置职官及其职责:“请为置水官,令习水者为吏。大夫、大夫佐各一人,率部校长官佐各财足;乃取水(官)左右各一人,使为都匠水工,令之行水道,城郭堤川沟池、官府寺舍及州中当缮治者,给卒财足”(《管子•度地》卷18,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04页)。这段话提出了应由懂水利的人出任水官,水官的职数及人员配备、职能等。
二、施工组织法规
水利施工是大规模的、群众性共同劳动,必须有明确的条例加以约束和协调。这些条例可以视为水利施工组织法规。
战国时期已有细致的施工管理制度。《管子•度地》中记载,要委派学习过水利技术的人主持施工;水官冬天巡视各处工程,发现需要修理和新建的要向政府书面报告,待批准后实施;水利施工规定在春天进行,一者农闲,二者土壤解冻,含水量适宜。完工后要负责检查;劳动力从老百姓中征调。每年秋季按当地人口和土地面积摊派。区别男女及劳力强弱,造册上报官府,服劳役的可以代替服兵役;冬天,民工要事先准备好筐、锹、板、夯、土车、棚车、食具等施工工具和生活用具,预先准备好防汛的柴草等埽料;各种工具配备要有一定比例,以便组织劳力,提高工效,并要预留储备,以替换劳动中损坏的工具。工具和器材准备好后,要接受水利官员和地方官吏的联合检查,并制定有相应的奖惩制度。
三、防洪法规的萌芽
先秦时期,人们抵御洪水的方法是原始的,一般按习惯办事。传说中的共工、鲧都修过简单的堤防工程,共工的“壅防百川,堕高堙庳”,可能就是把高处的泥土、石块搬下来,在离河一定距离的低处,修一些简单的土石堤埂来抵挡洪水的侵犯。鲧沿用共工的老办法,所谓“鲧作九仞之城”,可能就是用堤埂把洪水挡在居住区和田地之外。
西周时,黄河堤防工程有一定规模。《国语•周语上》中“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的记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修堤防洪的事实。《春秋•谷梁传》中有天子之禁“毋雍泉”的记载,应该是周天子发布的防洪政令。
春秋时期,堤防工程又逐渐增加,但各诸候国为了自己的利益,常私立关卡,堵塞河流,或以水代兵,冲决堤防,水利矛盾日益尖锐,水利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地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这一时期的水利纠纷主要集中在黄河流域和淮河流域。在淮河流域,诸候国林立,其都城多建在淮河及其重要支流上。这些诸候国争战不休,各自在自己管辖的河流上筑堤挡水,以水代兵,以邻为壑。楚成王熊恽,在兴兵攻打郑、宋两国时,就在宋国境内的睢水、丹水(汴水)上筑坝挡水,“要宋田,夹塞两川,使水不得东流,东山之西,水深灭危,”使地处上游的宋国淹没了四百里(管仲:《管子·霸形篇》,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37-138页)。
为了遏制类似恶性事件的继续出现,需要各国之间制定某种盟约,互相约束,共同遵守。 齐桓公称霸时期,就假借周天子的名义,提出“四禁”、“五禁”、“七禁”等禁令,水利盟约为其重要的内容。比如公元前656年的“召陵之盟”,管仲就向楚国提出“毋曲堤”,并要求楚国拆除淹没宋国的阻水堤坝。因为楚国没有接受,齐国亲自率军拆除宋楚边境上的阻水工程。“自此以北,至于河者,郑自城之,而楚不敢水隳也;东发宋田,夹两川,使水东流,而楚不敢塞也”(管仲:《管子·霸形篇》,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39页)。据《春秋·谷梁传》(僖九年)记载,在公元前651年葵丘(今河南民权县)之盟上,齐桓公又提出“毋壅泉”(或曰“毋曲防”)等五项禁令。“毋曲防”或“毋曲堤”,就是禁止修建不顾全局、危害他国的水利工程。公元前657年的阳谷之会又提出“毋障谷”。《春秋•谷梁传》还说,这是“壹明天子之禁”,即重申天子的禁令。可见在此之前的西周时代已有类似法令。公元前562年亳城之盟提出“毋雍利”。这些都是禁止拦截水源、专山川之利或禁止曲为堤防、以邻为壑的水利盟约。虽然这些盟约并未得到认真执行,但却是中国防洪法规的早期雏形,是解决水利纠纷和水利矛盾的历史性尝试。
反映秦汉以前社会礼仪制度的典籍《礼记•月令》中也有“修利堤防,导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的记载,说明春秋末期在国家大法中已有约束水利活动的条款。
战国时期防洪工程已相当普遍,围绕防洪工程的修建已有较有详细的管理制度。据《管子•度地》记载,修堤时机,以“当春三月”为好,因为这时“天地干燥,水纠裂时也”,而且“寒暑调,日夜分”,“利以作土功之事。”至于“当夏三月,天地气壮,大暑至,万物荣华”,而且夏季正在农忙,修堤与生产有矛盾;“当秋三月,山川百泉涌,降雨下,山水出”,“濡湿日生,土弱难成”,大堤的质量没有保证;“当冬三月,天地闭藏”,泥土冻结,天短夜长,都不利于修筑堤防。关于施工方法,大堤的形状和方向,“令甲士作堤大水之旁,大其下,小其上,随水而行”。关于施工队伍的组成,“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其不为用者,辄免之;有锢病不可作者,疾之;可省做者,半事之。并行认定甲士当被兵之数,上其都”。大意是,每年从百姓中组织人力,按土地、人数多少征集,劳动力的等级根据男女大小及身体条件而定,凡参加治河的造册上报,可免服兵役。关于施工的物质准备,“案行阅具备水之器,以冬无事之时,臿版筑各什六,土车什一,雨什二,食器两具,人有之,锢藏里中以给丧器。后常令水官吏与都匠,因三老、里有司,五长案行之。……常以冬少事之时,令甲士以更次盖薪,积之水旁,……故常以毋事具器,有事用之,水常可制而使毋败。此谓素有备而豫具者也。”关于水利工作的奖惩制度,“故常以冬日顺三老、里有司、任长,以冬赏罚,使各应其赏而服其罚。”关于水利工程的维护,要求在大堤上“树之以荆棘,以固其土也,杂之以柏杨,以备决水”,“岁卑增之”,“令下贫守之”,“常令水官之吏冬时行堤防,可治者章而上之都,都以春少事作之”,即每年加高堤防,令水官及有关人员防守大堤,注意每年培筑堤防。
四、早期农田水利法规
农田灌溉或排水,各受益农户都捆绑在同一条水源上,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客观上需要制订相对公平的用水法则,保证按一定规则使用水资源或排泄滞涝,维系共同体正常运行。《淮南子•齐俗训》在讲到万事万物都需要遵循规律和原则时举例说:“辟若同陂而溉田,其受水均也”,即灌溉要平均供水,就应制定相应的法则。可以说灌溉法规基本上与农田水利工程同时产生。
有明确记载农田水利的律文开始于战国时代的秦国。四川省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的秦简中发现,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曾制定《田律》,条款中有“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溢”的规定。湖北云梦秦简中有《秦律十八种》,其中的《田律》是有关农田水利的条文。主要内容是:在春季二月,不准进山砍伐木材,不准壅堤堵水。在播种后,下了及时雨,也应报告降雨量多少和受益农田顷数。发生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和其他虫害,也要报告受灾田地顷数等。这些规定是农田水利法规的雏形。
五、早期航运法规
我国航运历史悠久,原始社会,人们用石器“刳木为舟”,创造了最早水上交通工具。大禹治水时,传说有“陆行载车,水行载舟”之举。
春秋战国时期,为通航的需要,在河流两岸曾规定设“表”以示水的深浅。《荀子·富国》中记有“其政令一,其防表明”的文字,《荀子·天论》进一步解释:“水行者表深,表不明则陷”。意即用“表”表明水的深浅,不致使人过河时陷没。这些都是航运法规的萌芽。
(作者:饶明奇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授、社会科学处处长,大河网学术中原特约专家)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