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② | 饶明奇:条块结合水利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3-11-20 09:58

  编者按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2013年出版的《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今水利法制史的通史性著作,从水利职官设置与水利施工组织法规、防洪法律制度、农田水利法律制度、航运法律制度等方面论述了先秦至明代、清代、民国和新中国的水利法制,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民间惯例,这些宝贵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认真总结、传承和创新。学术中原持续摘编刊发书中的部分篇章,敬请关注。

  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到宋元时期,中国水利管理机构几经变迁。中央水利管理机构职能专业化不断增强,地方政府长官兼有水利管理职能,另外还有临时性的派出机构、漕运机构、监察机构等,条块结合的体制不断发展。

  一、中央水利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

  秦设都水长、丞,掌理国家水政。

  西汉时期,黄河多次泛滥成灾,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自汉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到王莽始建国三年(公元11年)的175年间,前129年中平均25年黄河决溢一次,后50年中,平均7年决益一次。因此汉代对防洪尤其是黄河防洪非常重视。汉承秦制,中央治水官员仍设都水长、丞,并在太长、少府、司农、水衡都尉等官职、部门属下,设都水官。由于都水官数量多,武帝特设左、右都水使者管理都水官。至汉哀帝罢都水官员和使者,并设河堤谒者。

  魏晋以后,治河机构仍承汉制,除设都水使者、河堤使者、河堤谒者、水衡都尉外,水部下又有都水郎、都水从事等。但这些官员的职位都不高,而且职数逐渐减少,甚至有时只剩一人,治河机构也不显赫。晋人傅玄曾说:“河堤谒者,一人之力,行天下诸水无时得遍。”

  北魏末期设三台:御史、都水、谒者。都水和河堤谒者两个职官的逐渐制度化,为隋代水政和事务两类管理机构的产生做好了准备。

  隋代重新建立了一统的中央政权,整个中央官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隋初建有水部侍郎,属工部,下设都水台,后改台为监,又改监为令,统管舟楫、河渠两署令。

  唐代比较重视治河和水利工程,除在工部之下设水部郎中、员外郎外,又另外设置都水监。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水部为司川,至咸亨元年(670年)又复故,而河堤使者仍专司河防,以下又增添典事三人、掌固四人。

  五代时期,黄河决溢频繁,治河机构略有加强。后唐时(公元923-936年)除河堤使者外,又设水部、河堤牙官、堤长、主簿等。后周显德时(公元954-959年)又设水部员外郎等官。

  宋代河患加剧,沿河机构更加完善。北宋初年,工部下属的水部形同虚设,元丰(1078-1085)以后水部实权加强,主要体现在负责水利工程规划、经费调度、对地方官水利政绩的考核等,水部下设6分案4司,有官员30多人。水部下设都水监,以监和少监为正副长官,属官有丞和主簿等,职能是防洪、防汛管理,以及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督导等。宋代水部及下属都水监的权限较历朝为重,“廷臣有奏,朝廷必发都水监核议,职责十有八九皆在黄河”。

  金代水利官制仿宋制,工部下设都水监,并在工部置侍郎一员、郎中一员,“掌修造工匠屯田山林川泽之禁,江河堤岸道路桥梁之事”。宜宗兴定五年(1221年)另设都巡河官,掌巡视河道、修完堤堰、栽植榆柳等,其管理职责更为广泛具体。

  元代工部设侍郎、员外郎仍如旧制,都水监掌治河渠和堤防、水利、桥梁、闸堰事。另设河道提举司,专管治理黄河。至正六年(1346年)置山东、河南都水监,以专堵疏之任。至正八年又诏“于济宁、郓城立行都水监”,九年又立山东、河南行都水监。十二年各行都水监添设判官二员。

  二、中央和地方条块结合水利管理体制的形成

  秦汉以后地方郡县长官同时具有治水和兴修水利工程的职责。

  唐开元十年,(公元722年)六月,“博州(今聊城)黄河堤坏”,唐玄宗下令派博州刺史柳儒:“乘传旁午分理”,并令按察使萧嵩“总领其事”。至此,中央水官(隶属于工部)和地方水官(隶属于地方政府)条块清晰的水利管理体系形成。此外,通过御史台的外派,形成了跨行政区划的水利稽查系统。

  宋代沿黄河地方设置多种兼职、专职官员,各州长吏也兼管黄河。宋初太祖乾德五年(967年)“诏开封、大名府、郓、澶、滑、孟、濮、齐、淄、沧、棣、滨、德、博、怀、卫、郑等州长吏,并兼本州河堤使”(脱脱:《宋史•河渠志一》,转自周魁一:二十五史河渠志注释本,中国书店1990年版,第39页)。五年后,太祖规定开封等沿河17州府各置河堤判官一名,以本州通判兼任。

  金代沿河地方官也兼理河务。大定二十七年(1187年),世宗命沿河“四府十六州之长、贰皆提举河防事,四十四县之令,佐皆管勾河防事”,并下令“添设河防军数”(脱脱:《金史•河渠志》,周魁一:二十五史河渠志注释本,中国书店1990年版,第216页)。此外,还在黄河下游沿河设置35埽(16在河南,19在河北),每埽设“都巡河官”,下领“散巡河官”,每4至5埽设都巡河官1员,散巡河官管埽兵若干,负责险工段的监管。

  三、官方与民间相结合的灌溉工程管理机构

  秦汉以后,官方在重要的水利灌溉工程都设专门机构管理。大型灌溉工程的斗渠、支渠以及小型灌溉工程管理,由民间机构负责。

  都江堰,在东汉设都水椽,都水长;蜀汉亦设堰官;

  郑白渠,西汉末息夫躬曾“持节领护三辅都水”。唐代管理属京兆尹,以京兆少尹一人负责。京兆少尹有时兼有“渠堰使”衔。贞元四年(788年)“京兆少尹郭隆为渠堰使”。并在泾阳设衙署。贞元十六年(800年)“从东渭桥纳给使徐班兼白渠、漕渠及升原、成国等渠堰使”。太和元年(827年)“京兆少尹韦文恪充渠堰使”。有时还有副职,如太和二年(828年)刘仁师为昭应县令,“兼检校水曹员外郎兼渠堰副使”。这是一种特置的官衔,表示重视。北宋至道二年(996年)“著作佐郎孙冕总监三白渠”。并有常设官“提举三白渠公事”管理三白渠及关中灌溉。金代常设“规措京兆府、耀州三白渠公事”、“点检渠堰官”等管理泾阳等县渠堰。元初设“规措三白渠使”,后归军事屯田部门管理。五代时期后周显德五年(958年),“以工部郎中何幼冲为司勋郎中,充关西渠堰使”,也和唐代类似。支渠、斗渠以下或较小灌区则多由民众管理,如唐代泾渭等灌渠有渠长、半门长,后代有堰长等种种称谓,都是民间职称(不脱产)。

  元代在宁夏设立专门灌溉管理机构,世祖至元六年(1264年),派郭守敬为宁夏河渠提举。二十六年(1289年)复立营田司于宁夏府,管理屯田水利。至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八月,宁夏设立河渠司,秩五品、官二员,专管水利。

  四、运河管理机构

  隋唐之际,随着南北大运河作用的日益凸显,大业五年(公元609年),隋炀帝时,都水监官至四品;另置少监,五品。后来,他又改监为令,加官至从三品;少监为少令,从四品。到了唐代,都水监的名称也多次改换,曾称都水署、都水使者、司津监、水衡都尉等,但其主管全国水利的职责不变。都水监(令)之下设有舟楫署,主要掌管全国的公私舟船及漕运事务,设令一人、丞二人、府三人、史四人、监漕四人、漕史二人、典事三人、掌固三人。其中,舟楫令为正八品下,舟楫丞为正九品下。

  宋代开始出现漕运专业管理机构,北宋在开封设排岸司和纲运司,将漕运分为两个系统:排岸司负责运河工程管理及漕粮验收、入仓;纲运司负责随船押运。两司下领指挥,属于武职系统。从管理上纲运司服从排岸司调度,验收、卸粮、入仓等重要环节均由排岸司主持,业务上两司之间有比较严格的交接制度。

  (作者:饶明奇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授、社会科学处处长,大河网学术中原特约专家)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