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③ | 饶明奇: 从整体防洪到岁修制度的形成
编者按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2013年出版的《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今水利法制史的通史性著作,从水利职官设置与水利施工组织法规、防洪法律制度、农田水利法律制度、航运法律制度等方面论述了先秦至明代、清代、民国和新中国的水利法制,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民间惯例,这些宝贵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认真总结、传承和创新。学术中原持续摘编刊发书中的部分篇章,敬请关注。
秦汉至魏晋南北朝,中国水利事业继续发展,相关水利法规也得到不断完善,尤其是被后世沿用的水利岁修制度、均水制度得以形成。
秦统一六国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其中与防洪有关的条文有“决通川防,夷去险阻”(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 252页),即拆除春秋战国以来阻碍泄洪的工事和交通关卡,使河流防洪工作从整体上把握成为可能。《秦律•田律》中规定“春二月,毋敢雍(壅)堤水”,就是为了迎接雨季防洪需要而做的规定。
西汉的防洪法规和相关制度在东汉得以沿用,“诏滨河郡国置河堤员吏,如西京(即西汉)旧制” [(南朝宋)范 晔撰 .(唐)李贤 等注:《后汉书•王景传》卷76,中华书局1965年版, 第2465页。]此外,东汉也制定了一些防洪法规。如明帝于永平十三年(公元70年)巡行汴渠后发布了一个诏书,其中规定“无令豪右得固其利”,从立法的角度看,很有积极意义。东汉和帝于永元十年(公元98年)下《疏导沟渠诏》,“堤防沟渠,所以顺助地理,通理壅塞。今废慢懈驰,不以为负。刺史二千石其随宜疏导,勿因缘妄发,以为烦扰,将显其罚”。
三国时期,章武三年(223年)九月十日,蜀国丞相诸葛亮颁布护堤令:“按九里堤捍护都城,用防水患,今修筑竣,告示居民,勿许侵占损坏,有犯,治以严法,令即遵行”(杨重华.丞相诸葛令碑.载《文物》1983年,第5期)。这也是目前所见的最早的防洪法令原件。
秦汉以后,对防洪工程、灌溉工程逐渐形成了每年进行修护的制度,即岁修制度,岁修分小修、中修、大修。施工组织的法规也日益完善。有治河专职和修堤人员多达千人,最多时高达万人以上。
岁修劳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一)从沿河受益农户中征调。在沿河州县征调,如果不够,就在其它州县征调。参加河堤岁修,是必须服的徭役之一。西汉元封二年(前109年)堵黄河瓠子口决口,就动用人力数万人。建始四年(前29年)王延世主持黄河堵口,曾规定,服河役的民工相当于戌边六个月(当时每个成年男子一生中要分别服兵役一年,戌边一年)。 (二)从军队中调拨。国家发起的水利工程建设,以兵充役可以迅速集结大量劳动力,如西汉元光时(前134-前129),河东郡(治今山西夏县)开引汾、引黄灌渠,原计划开此渠可灌田五千顷,“发卒数万人作渠田。数岁,河移徙,渠不利,则田不能偿种”。这是秦汉时大型农田水利工程动用兵役建设的记载实例。(三)从其他地方征调农民。民役是强制性的劳役,如果赴工地点与征发地相距较远,则具有徭役性质。水利建设中征调民役是比较普遍的情形。(四)雇佣劳力。如建始四年(前29年)王延世主持堵口,就是花钱雇夫,当年每雇一夫,一月需钱二千(《汉书•沟洫志》注释,苏林曰:“平贾,以钱取人作卒,顾其时庸之平贾也。”如淳曰:“律说,平贾一月,得钱二千”。)。(五)从大户人家的仆役中抽调。如前秦苻坚时期,“坚以关中水旱不时,议依关中故事,发其王侯已下及豪望富室僮隶三万人,开泾水上源凿山起堤,通渠引渎,以溉岗卤之田。及春而成,百姓赖其利。”
(作者:饶明奇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授、社会科学处处长,大河网学术中原特约专家)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