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华:再论清华简《子产》篇的文本结构、核心要义及思想特质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3-11-22 09:33

  清华简《子产》篇共有26枚简组成,长约45厘米,宽约0.6厘米;保存较好,虽有几支一端残折,但并不影响阅读。原简无题,因其内容与郑国名臣子产相关,故整理者以《子产》篇名之。这篇抄录于战国中期的古文献,主要记载了子产的道德修养、施政业绩及法政思想。全文围绕“得民”这一核心观点展开论说,内容涉及“修身”、“为政”、“任贤”、“制法”等多个层面;其内在逻辑可以概括为“政在得民”、“得民以信”、“取仪于身”、“固身谨信”、“求贤用法”。通览全文,该篇整体上表现出明显的传统儒家“为政在人”、“以身治国”的政治治理模式,与黄老之学所主张的“政在道法”、“以法治国”的政治治理模式明显不同。因此,虽不能确证其为传统儒家的早期文献,但其思想特质应是以传统儒家思想为主。

  一、文本结构

  《子产》篇幅较长,全文有一千余字;为行文简约,不再赘述全文。根据行文结构,简文大致可分为十段,前九段均以“此谓……”文句作结,是对子产道德修养、施政业绩及法政思想的具体论说;最后一段,则是对子产道德修养、施政业绩及法政思想的总体评价。通览全文,其论说层次分明、内容全面,且论证方式多样。

  就层次而言,全文可分为具体论说和总体评价两个部分。其中,具体论说以“总—分式”展开,第一段总括全文主旨:“存亡在君”的根本在于“得民”,而“得民”的关键在于“求信于民”。第二至九段,分别从“修身”、“为政”、“任贤”、“制法”四个方面来论说如何“得民”,如何“求信于民”。

  就内容而言,不仅涉及“修身”、“为政”、“任贤”、“制法”四个方面,并且又从“无好恶”、“劼勑”、“卑逸乐”三个层面来说明如何“修身”;从“不事不戾”、“因前遂故”、“民信志之”三个层面来说明如何“为政”;从“由善散愆”、“张美弃恶”两个层面来分别说明如何“任贤”与“制法”。

  就论证方式而言,既有“昔之圣君”与“不良君”、“古之狂君”与“善君”的对比论证;也有“宅大心张,美外态矜,乃自失”与“以私事使民,事起祸行,祸行罪起,罪起民矜,民矜上危”这样的因果论证;还有以子产实际的个人修养、自我要求、施政举措为依据的事实论证。

  二、核心要义

  李学勤先生指出,《子产》篇行文一贯,全篇主旨思想性较强,且与儒家学说相类。此言甚是,同时也点出了文本的核心要义。

  首先,全文的主旨思想在于论说“存亡在君”的根本在于“得民”与“失民”——得民则存,失民则亡。结合下文相关论述,如“民事是事”、“得民,天殃不至”、“民零上危”、“和民”、“来民”、“助上牧民”、“民信志之”等不难看出,“得民”实际上是《子产》篇的核心思想。那么,为什么说“存亡在君”的根本在于“得民”与“失民”?于此,作者采取对比论证的方式:一方面,圣君能够“取仪于身,勉以利民”,故而能够取得民众的信任;君民之间若能够互信,上下关系则能亲密稳固,此谓“得民则存”。另一方面,“不良君”将“君位”视作为自己巩固福德的私器,不忧惧失去民众,更不会因忧惧失去民众的信任和支持而有所警戒,从而致使“邦危民离”,此谓“失民而亡”。

  “得民”不仅是《子产》篇的核心要义,应该也是子产为政思想的核心理念。据《左传·襄公二十五》记载:

  晋程郑卒。子产始知然明,问为政焉。对曰:“视民如子。见不仁者诛之,如鹰鹯之逐鸟雀也。”子产喜,以语子大叔,且曰:“他日吾见蔑之面而已,今吾见其心矣。”

  子产问为政之道于蔑之,听完其回答之后,不仅“喜”,而且对大叔说“他日吾见蔑之面而已,今吾见其心矣”,这已然表露了他对蔑之所论为政之道的赞同与欣赏,可谓于其心有戚戚焉。那么,蔑之所论为政之道的核心是什么?这就是“视民如子”。此或可为子产“重民”之证。另外,“得民”、“重民”为儒家民本思想之重要理念,孔孟多有论述,此不赘言。

  其次,简文分别从“修身”、“为政”、“任贤”、“制法”四个方面展开论述,来说明如何“得民”、如何“求信于民”。

  “得民”、“求信于民”首要之务在于“修身”。这一点,简文首句“昔之圣君取仪于身,勉以利民,民用信之,不信不信”已然言明。“取仪于身”,即“取法于身”、以身作则。“取法于身”、以身作则的前提必然是“修身”;试问,若“身不修”,何以“取法于身”、以身作则?又何以“勉以利民”、“求信于民”?由此可见,“修身”是“得民”、“求信于民”的首要之务。

  那么,当如何“修身”呢?简文认为,至少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无好恶”,二是“劼饬”,三是“卑逸乐”。

  就“无好恶”而言,简文以子产的个人修养、自我要求和举贤标准之实际情况,以事实论证的方式来论说应如何做到“无好恶”。具体来说,大致可归纳为四个层面:其一,子产的个人喜好不为人所知,这是关键;如果人们知晓子产的个人喜好,必定会投其所好。其二,子产的内心始终保持君子之德而不变,即不变初心,表里如一。其三,子产任用官吏及评定品级禄秩,胜任其事的人才被选拔举荐,而不以个人好恶为依据。其四,子产能够以谨信安身,自我约束、自我克制且立身中正。

  就“劼饬”而言,简文采取“由身及政”、“由政返身”的运思路径,先言“修身”,复言“践政”,而后返归“己身”之“自有自丧”。“修身”的关键在于“从节行礼”、“恭敬约俭”;而“从节行礼”、“恭敬约俭”践于国政,则要求“出言必践”。执政者若能“出言必践”,则能知晓“自有自失”之理。最后,简文点明,执政者对于大道是否有所领纳和践行,将决定其个人命运以及邦国政事的存亡,亦即“有道乐存,无道乐亡”。

  就“卑逸乐”而言,简文先陈述了子产在住宅、寝台、车马轻裘等物欲方面的自我要求,并给出了其之所以这样要求自己,即“勿以屏也”。紧接着,从反面论说,一味地追求扩大宅域和外表华美,容易使内心张狂、自高自大,从而导致“自失”的严重后果。因此,为了避免“自失”,君子就要知道有所警惧,有所警惧就会有所担忧,有所担忧才会想方设法去减少担忧。结合上下文,这里的“损难”之“难”,应该指前文因外在物欲而遮蔽自己所带来的困难。所以,减少外在的物欲就会减少困难,这就是“损难有事”;反之,增加外在的物欲就会增加困难,这样就容易接近灭亡。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对比论证,来说明摒弃安逸享乐的必要性。

  “得民”、“求信于民”不仅要做好“修身”,也要在“为政”方面有所注意。其实,“整政在身”一语,已经表明简文对于“身”与“政”之内在关系的深刻认识。那么,“为政”又当注意哪些方面呢?简文认为,至少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事不戾”,二是“因前遂故”,三是“民信志之”。

  “不事不戾”,就是要求为政者不应以私事劳役民力,而以“民事是事”。原因在于:一方面,君主若以民事为事,不以己之私事劳役民力,就能获得民众的支持,继而获得上天的庇佑,这样邦国之内就不会有天灾人祸,而外邦之仇敌也不会侵扰,可谓是“内无忧,外无患”。另一方面,君主若以私事劳役民力,则臣人聚敛珍奇财物之事将兴起;臣人聚敛珍奇财物,必然伤民乃至刑罪其民,伤民、罪民则会使民众零落离散,致使上危。最后,简文进一步指出:君主以私事使民而使民获罪,这是君主自己的罪责,而非民众的罪责,若想免予罪责,就必须做到不以私事使民。

  “因前遂故”,就是要求为政者应该遵循“有道之君”亦即“先圣君”的为政之道或施政纲领。具体而言,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曰和民,二曰答天,三曰来民,四曰得贤,五曰御敌。此外,简文还阐释了“和民”的方法及成效,点明了“答天”的目的。

  “民信志之”,就是要求为政者必须以身为法,以身作则,如此才能够获得民众的信任、仰慕和效法。一方面,简文从一般层面上论述了何为“用身之道”:其一,不应做暗昧的事情来提升自身的福德;其二,不应以逸乐的方式来获得利益;其三,不应只为求取私利才行正直之事;其四,不应因为暴虐的行为而劳役民力。另一方面,简文又从具体的施政理念和举措上论述了如何才能“民信志之”:一是与良善之人共事,摒除不善之人;二是勤于国政,施惠于民,善于邦交,端使四邻;三是量才用人;四是广求贤人,助上牧民;五是善思己过,不苛责于民。通过一般与具体相结合的论证,简文指出:只要为政者能够“以身仪之”、“以身作则”,民众自然会以为政者为学习、效法及仰慕的榜样和对象。

  “得民”、“求信于民”,不仅要做好“修身”、“为政”;也要做好“任贤”和“制法”。

  在“任贤”方面,简文通过“狂君”与“善君”的对比,辅之以子产的选贤用人和施政举措,论证为政者不应狂妄自大、自以为是,而应当选贤与能,并委以重任。在“制法”方面,简文论述子产参照夏商周三代之令,制定了适用于都邑的“郑令”和适用于都邑之外的“野令”,以教化引导民众遵守;以天地、顺逆、强柔的道理来和顺君主身边的亲近之人。又参考夏商周三代之刑制定了适用于都邑的“郑刑”和适用于都邑之外的“野刑”,推行严峻的法令和宽缓的礼法,释放那些未受先王教化之人和无罪、无辜之人,其目的在于推行美德善政,摒弃恶行暴政。

  最后,简文从“安民”、“固国”、“保身”三个层面,对于子产的道德修养、施政举措及法政思想做了总结评价。其中,“为民刑程”,以使“上下和辑”,即为“安民”。制定法令,通过“仪固”来实现“政德之固”,“政德之固”则能实现“武爱”、“匹敌大国”而不被大国所谋,即为“固国”。“知其身”、“知其所生”,进而“先谋人”而不被人所谋,即为“保身”。于此,简文更是将这些道理视为具有普遍性、规范性的基本原则,适用于“身”、“室”、“诸侯”、“天地”之间;如果能够“固用不悖”,就能终有所成。

  三 思想特质

  关于《子产》篇的思想特质,学界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子产》篇所阐述的法政思想与黄老学说的天道、刑名理论关系密切,或以黄老之学为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子产》篇所反映的重法明刑的儒学路径与儒家思想密不可分,或与孔子所代表的选贤与能、宽猛相济的儒家思想有相通之处,即使不能被确定为儒家作品,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

  但仔细分析《子产》篇的思想特质,并与黄老之学的基本主张进行对比,不难发现二者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差异与对立。

  首先,在黄老之学“道法论”的模式下,人君只需效法天地自然之道,清静无为,君逸臣劳即可,根本不需要道德上的修身、固身和以身作则。他们主张用“以法治国”的政治理念来对抗传统儒家“为政在人”的政治理念,倡导以“法治”取代“身治”,以“圣法之治”代替“圣人之治”。这些与《子产》篇所论人君当“取仪于身,勉以利民”、“固身谨信、自胜立中”、“整政在身”、“因前遂故”等“为政在人”、“以身治国”的政治理念明显不同。

  其次,在黄老之学“人情论”的模式下,人君无论是处理国政还是制定法令,都应该“因循人情”。黄老之学所论的“人情”,是指人的“自然性情”,即“喜好”、“欲求”、“厌恶”之情,这些都是人所具有的情感。所谓“因循人情”,就是顺应、符合、满足人之情。在黄老之学看来,如果人没有喜好、没有欲求、没有厌恶,就无法任使他们;如果想要任使他们,就必须使他们有喜好、有欲求、有厌恶,只有这样,才能“因循人情”、为其所用。这些也与《子产》篇所论“无好恶”“卑逸乐”等治身为政的理念明显不同。

  再者,在黄老之学“因循论”的模式下,“天之道”是对“人之事”的统摄和规范;“人之事”是对“天之道”的因循和效法。因此,君主达成邦国、管理国政、制定法律,都应该“取法于天”、效法“天之道”,而不应“取仪于身”,效法先善君或有道之君。可见,黄老之学“取法于天”,将世间一切行为规范的最高原则和终极规范诉诸外在的“天道”,与《子产》篇所论“取仪于身”、“身以仪之”,将世间一切行为规范的最高原则和终极规范诉诸内在的“身心”也是明显不同的。

  综上所论,《子产》篇思想特质不是以黄老之学为主,更不是黄老学派的早期文献,而是以先秦儒家思想为主,虽不能确证其为先秦儒家的经典文献,但与儒家学派关系密切,大体不误。

  结语

  《子产》篇不仅内容丰富、思想深刻,而且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学术价值。一方面,《子产》篇的出土,可以补正《左传》关于“子产铸刑书”的史实,使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子产的个人修养、施政举措以及法政思想;并且,重新思考和分析子产与叔向之间的根本分歧与争议焦点。另一方面,对《子产》篇的解读,可以使我们对于子产所铸刑书的内涵和结构形成新的认识,例如“令”与“刑”的区别,“郑令”与“野令”、“郑刑”与“野刑”的区别。此外,对《子产》篇法政思想的研究,也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先秦时期儒、法以及黄老之学互动与融合的轨迹。

  【作者:张振华 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学习论坛》编辑部】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