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④ | 饶明奇:我国最早的农田灌溉法规
编者按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2013年出版的《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今水利法制史的通史性著作,从水利职官设置与水利施工组织法规、防洪法律制度、农田水利法律制度、航运法律制度等方面论述了先秦至明代、清代、民国和新中国的水利法制,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民间惯例,这些宝贵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认真总结、传承和创新。学术中原持续摘编刊发书中的部分篇章,敬请关注。
我国最早见于记载的专门性灌溉法规始于西汉。汉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左内史倪宽建议开六辅渠,灌溉郑国渠旁地势较高的农田,并且“定水令,以广溉田”[(汉)班固.《汉书•倪宽传》卷58,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630页]。这个水令,应该是这个灌区的灌溉用水制度,有了合理的用水制度,以扩大灌溉面积。
汉武帝发起兴修水利时,朝廷所直接管理的“三辅”(京兆府、左冯翊、右扶凤)赋税田租高于其他郡国,影响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因此于元鼎六年下《减内史稻田租挈诏》(或称为《平繇行水诏》),减内史(即三辅)稻田租税,并采取“平繇行水”政策,即合理分配用水。
西汉末年,召信臣在河南南阳大兴水利,建成了六门陂、钳卢陂等著名蓄水灌溉工程,同时,“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纷争”([(汉)班固.《汉书•召信臣传》卷89,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642页]。均水约束就是按需要均衡用水的法则,以约束各受益农户,以免引起用水纠纷。东汉永平十六年(73年),王景任庐江太守时主持恢复古灌区芍陂,“遂铭石刻誓,令民知常禁”[(南朝宋)范 晔撰 .(唐)李贤 等注:《后汉书•王景传》卷76,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466页]。制定合理分配用水的法规,并刻石示众,目的是减少纠纷。遗憾的是,这些法规的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了。
晋时由于黄淮之间诸陂引起土地盐碱化,排涝问题亟待解决。咸宁四年(公元278年),度支尚书杜预上疏提出了废魏氏陂堤排涝的意见:“其汉氏旧陂及山谷私家小陂,皆当修缮以积水;其诸魏氏以来所造立及诸因雨决溢蒲苇与马肠陂之类,皆决沥之。”同时还主张:“其旧陂沟渠,当有所补塞者,皆寻求微迹,一如汉时故事,预为部分列上,须冬东南休兵交代,各留一月以佐之”。即建议把曹魏修的陂谒和雨水决溢形成苇塘及马肠陂废掉,而将质量较好的汉代陂谒保留下来。对保留的陂谒,要列出项目上报,并让冬天换防的戌兵留一个月施工,予以维修养护。晋武帝批准了这一建议,黄淮之间的涝灾逐步得到缓和,从而正确地调整了农田水利的布局。
北魏时刁雍,主持开凿的艾山渠,约在今宁夏青铜峡以下的黄河西岸。整个工程不仅有100多里的渠道,而且因地制宜地增修了拦河坝,保证了灌溉用水。这项工程的用水制度是“一旬之间,则水一遍,水凡四溉,谷得成实”。使当时青铜峡以下的黄河两岸干旱地区出现了万顷良田,成了“官课常充,民亦丰赡”的富饶之乡。
现存最早的、专门的、可见到具体内容的灌溉管理制度,见于唐代甘肃敦煌的甘泉水灌区。甘泉水灌区是一个长宽各数十里的大型灌区,制定有被称作《敦煌县用水细则》的灌溉用水制度。现存残卷二千余字。内容分为两大部分,前一部分记述渠道之间轮灌的先后次序。灌区内各干渠之间、干渠内各支渠之间都有轮灌的规定。后半部分是对全年灌溉次数和各次灌水时间的规定。灌区全年共灌水五次,五次灌水时间又分别和节气相适应,实际上就是和作物的不同生长期相适应。并考虑到不同作物品种对灌水时间和次数的不同要求。敦煌地区虽然偏远,但此项农田灌溉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可代表此时全国的平均水平。《敦煌县用水细则》还提到,有些制度的规定并无古代典籍的凭据,而是“承前己(以)来,当乡古老相传之语,代相承,将为节度”( 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398页),说明该灌溉法规的实际出现和使用的时间比唐代更早。
从晋至唐,由于权势们在渠道上设置水碓水磨等营利,影响到农田灌溉用水,解决这一问题成为朝廷的一大难题,围绕这一问题的解决,形成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曹魏对重修的河内郡引沁灌区,入晋后,“郡界多公主水碓,遇塞流水,转为浸害”,已不能灌溉。后经刘颂上书力争,皇帝才批准下令将水碓拆去,重兴灌溉之利。再如,唐代的郑白渠是个著名的大型灌溉工程,在永徽年间能灌地一万多顷。因为富商大贾竞相在渠上建造碾硙以牟利,影响灌溉用水,唐高宗李治接受雍州刺史长孙祥的意见,“遗祥等分检渠上碾硙皆毁”(杜佑:《通典》卷二,食货二,水利田,中华书局1988年版)。仅过五六十年后,王公贵族又纷纷增设碾硙,唐代宗李豫下令将“势门碾硙八十余所,皆毁之”(刘昫等:《旧唐书•郭暖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
(饶明奇: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授、社会科学处处长,大河网学术中原特约专家)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