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⑤ | 饶明奇: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综合性水利法规《水部式》
编者按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2013年出版的《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今水利法制史的通史性著作,从水利职官设置与水利施工组织法规、防洪法律制度、农田水利法律制度、航运法律制度等方面论述了先秦至明代、清代、民国和新中国的水利法制,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民间惯例,这些宝贵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认真总结、传承和创新。学术中原持续摘编刊发书中的部分篇章,敬请关注。
《水部式》是现存最早的全国性综合性水利法规。唐代的法律规范可分为律、令、格、式等几种形式。其中,式是有关封建国家各级政权组织或各类机关活动的规则,以及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细致规定。《新唐书·刑法志》说:“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唐六典·刑部》说:“式以轨物程事。”可见,式和律一样,是唐朝独立的法律形式,具有法律效力,从性质上来说,它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因而,《水部式》是唐朝的一项独立的行政法规,其名称来源于唐朝中央机构中管理水资源的部门——水部。
唐朝的“式”共十一次修订,《水部式》也有多次修订过程。现在可见的《水部式》只是一个残卷,是20世纪初在甘肃敦煌鸣沙山千佛洞里发现的,修订于唐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仅有29自然条,共2600余字。其内容包括农田水利管理,水碾、水磨设置及用水的规定,运河船闸的管理和维修,内河航运船只及水手的管理,海运管理,渔业管理以及城市水道管理等内容。这些事务都属于尚书省工部水部郎中和员外郎的职责范围。从它所记载的内容分析,它大约是唐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的修订本(周魁一:《水部式与唐代的农田水利管理》,载《历史地理》第四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8-101页),以水资源管理为主要内容,兼顾其他相关事务。在地域范围上看,全国有效,但涉及关中地区的相对较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分水闸的设立,规定:“用水灌溉之处,皆安斗门”,“斗门不得私造”,“不得当渠造堰”,“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取用。水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不得偏并”。
二、关于灌溉工程维修,规定:官田“计营顷亩,共百姓均出人工,同修渠堰”。“龙首、泾堰、五门、六门、升原堰,令随近县官专知检校,仍堰别各于州县差中男二十人、匠十二人,分番看守,开闭节水。所有损坏随即修理。如破多人少,任县申州差夫相助”,“蓝田新开渠,每半门置长一人,有槽处置二人,恒令巡行。若渠堰破坏,即用随近人修理”。
三、关于灌溉用水分配,规定:“京兆府高陵县界,清白二渠交口,着斗门,堰清水。恒准水为五分,三分入中白渠,二分入清渠。若水雨过多,即与上下用水处相知开放,还入清水。二月一日以前,八月三十日以后,亦任开放。”“泾渭二水大白渠每年京兆少尹一人检校,其二水口大半门,至浇田之时,须有开下放水多少,委当界县官共专当官司相知,量事开闭”。
四、关于灌溉与碾硙的关系,规定:“诸水碾硙若拥水,质泥塞渠,不自疏导,致令水溢渠坏,于公私有妨者,碾硙即令毁破”。“诸灌溉小渠上先有碾硙,其水以下即弃者,每年八月三十日以后,正月一日以前,听动用。自余之月,仰所管官司,于用硙斗门下着锁封印,仍去却硙石,先尽百姓溉灌。若天雨水足,不须浇田,任听动用。其傍渠疑有偷水之硙,亦准此断塞”。
五、关于节约用水,规定:“诸渠长及斗门长,至浇田之时,专知节水多少。其州县每年各差一官简校;长官及都水官司,时加巡察”,“泾、渭二水,大白渠,每年京兆少尹一人检校。其二水口大都门,至浇田之时,须有开下,放水多少,委当界县官,共专当官司相知,量事开闭”。为了督促官吏尽职管理水资源,《水部式》中规定,“若用水得所,田畴丰殖;及用水不平,并虚弃水利者,年终录为功过,附考。”,将节约用水成效与政绩考核挂钩。
五、关于灌溉行政管理,规定:灌区设渠长和斗门长,其职责是合理分配灌溉用水,“至浇田之时,专知节水多少”。灌区管理工作由所在州县政府派一名官员主持,水利部门的官员也要时常检查。若灌区用水合理,农业丰产,则奖励主管官吏,反之,将在年终考核时给予处分。
六、关于放木和航运与灌溉争水的矛盾,规定:“运已了及水大有余,灌溉须水亦听兼用”。在兰田新开渠上“公私林木并听运下,百姓须溉田处,令造斗门节用,勿令废运。”其基本精神是兼顾两端。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隋唐是魏晋南北朝以来我国政治上大一统、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综合国力强盛的时代,也是水利事业发展较快、水资源供需矛盾集中爆发的时代,加强水利综合立法是时代的需要,《水部式》应运而生。它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古代水资源管理制度化、综合化进入了成熟期。它的有关内容被后世长期沿用,在水利法治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作者:饶明奇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授、社会科学处处长,大河网学术中原特约专家)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