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⑨ | 饶明奇:我国古代的航运法规
编者按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2013年出版的《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今水利法制史的通史性著作,从水利职官设置与水利施工组织法规、防洪法律制度、农田水利法律制度、航运法律制度等方面论述了先秦至明代、清代、民国和新中国的水利法制,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民间惯例,这些宝贵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认真总结、传承和创新。学术中原持续摘编刊发书中的部分篇章,敬请关注。
我国航运历史悠久,原始社会,人们用石器“刳木为舟”,创造了最早水上交通工具。大禹治水时,传说有“陆行载车,水行载舟”之举。
春秋战国时期,为通航的需要,在河流两岸曾规定设“表”以示水的深浅。《荀子·富国》中记有“其政令一,其防表明”的文字,《荀子·天论》进一步解释:“水行者表深,表不明则陷”。
隋初,十分重视漕运,先后开凿了广通渠、通济渠、永济渠等较大的漕渠,形成了南北相连的大运河。从唐代起,运河逐渐成为历代王朝的南北经济大动脉,围绕工程维修、航运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具体的法规。
唐代的航运管理规定主要有:(一)“每年正月,发近县丁力,塞长茭,决沮淤”,及时对汴渠加以整治、疏浚。(二)实行分段运输。江南漕船运至黄河与汴河交汇口处即卸粮入仓而归,地方官再雇船根据黄河水情变化运至洛阳一带入仓,再通过陆路或水路运至关中。(三)《唐律疏议》记载“津济之处,应造桥、船及应置船筏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济者”,“船人行船、茹船、写(泄)漏、安标宿止不如法”,“行船应各相回避而不回避”等情况造成损失者,分别论罪。
航运与灌溉争水,在唐代运河上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汴河、淮南运河都有类似情况。航运所关系的是整个国家运输运脉的畅通,牵掣全局利益,而农田灌溉只涉及一个地区的农业收成,因而,当水源不足、航运与灌溉不能兼顾时,《水部式》规定,应首先满足通航要求。在社会安定,法律被尊重时期,可以依据《水部式》处理有关矛盾,但当社会动乱,法制削弱的唐代后期,则往往需要由政府下达行政命令,指派专门官吏处理此类矛盾。
汴河上航运与灌溉的矛盾最为突出。每当春夏灌溉季节,两岸广开斗门引水浇田,汴河因而断航。贞元二年(786)德宗皇帝亲自干预,指定汴、宋等州观察使选派清廉刚直官吏负责检查,并要求郑州、徐州、泗州也要照此执行。但汴河沿岸多系军阀割据的势力范围,中央政府自然无法禁止他们从汴河开灌。此后不得不向藩镇妥协,正式允许开渠引水,致使汴河断航。每年四月至七月,漕船滞留汴河不得前进。为了解决运输的困难,元和九年(814)在盱眙都梁山修建转运仓库,存储从江南运来的粮食和其他物资,待灌溉季节过去以后,再由盱眙经汴河转运西进。
在主要航道上灌溉与航运争水的矛盾相当突出,尤其是在藩镇割据时期更是如此。这类问题甚至成为测验官吏行政能力和科考题目。例如,《文苑英华》中有一道试题是:“转运使以汴河水浅,运船不通,请筑塞两岸斗门。节度使以当军营田悉在河次,若斗门筑塞,无以供军。”负责中央财政运输的要求关闭两岸引水灌溉闸门,集中水量保证运河通航;而地方节度使则以营田收成不好,军需供应有困难相要挟。《文苑英华》同时收入的答案则明确表示,航运涉及国家整体利益,地方应服从中央。
此外,这一时期重要的城市如长安、开封、洛阳、杭州、北京等对供水河道管理很严,历代有专门制度。
唐代文献中保存了两条有关城市排水的资料:一条是某甲宅中修排水渠将污水往宅外街道被吿发。另外一条是某乙将家中的污水排往邻街,被县令责杖六十不合法,请求“依法正断”,审理结果认为应该判乙胜诉。可见当时已有城市排水法细则。
宋代开始出现漕运专业管理机构,北宋在开封设排岸司和纲运司,将漕运分为两个系统:排岸司负责运河工程管理及漕粮验收、入仓;纲运司负责随船押运。两司下领指挥,属于武职系统。从管理上纲运司服从排岸司调度,验收、卸粮、入仓等重要环节均由排岸司主持,业务上两司之间有比较严格的交接制度。
宋代对汴河航运非常重视,由于汴河是从黄河引出的主要水道,黄河多沙善淤的特点不可避免地也影响着汴河。为了确保汴河有适当的水深通航,“每岁自春及冬,常于河口均调水势,止深六尺,以通行重载为准”。由于黄河“向背不常”,“河口岁易”,因此,每到春天就征调大批民工重开汴口。而当黄河主溜顶冲时,汴河进水过多,又需要通过泄水闸坝泄洪。当河水位增至七尺五寸时,即派禁兵三千上堤防洪。对京师重地更强调:“水增七尺五寸,则京师集禁兵、入作、排岸兵,负土列河上以防河”。
元代,会通河及通惠河次第修成,京杭运河已全线开通。由于会通河水源规划布局的不完善,运河运输量极为有限。
此外,元代大都(今北京)金水河管理制度规定,洗手洗衣物要受鞭笞。但细节多已佚失。
(饶明奇: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授、社会科学处处长,大河网学术中原特约专家)
编辑: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