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⑩| 饶明奇:北宋的农田水利法规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3-12-08 10:38

  编者按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2013年出版的《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今水利法制史的通史性著作,从水利职官设置与水利施工组织法规、防洪法律制度、农田水利法律制度、航运法律制度等方面论述了先秦至明代、清代、民国和新中国的水利法制,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民间惯例,这些宝贵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认真总结、传承和创新。学术中原持续摘编刊发书中的部分篇章,敬请关注。

  北宋对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很重视,天圣初年,宋仁宗下诏:“诏诸州长吏、令、佐能劝民修陂池沟洫之久废者,及垦辟荒田增税二十万以上,议赏;监司能督责部吏经画,赏亦如之。”成画于宋徽宗元年(1101年)的《清明上河图》,反映了当时都城汴梁城郊结合部的繁华景象,其中舟楫往来繁忙、彩虹桥飞架两岸、河道水系畅通的汴河给人以深刻的印象。汴河的水主要来自黄河,而黄河水含沙量极大,边河清淤疏浚是一项重要任务。汴河是当时南北经济流通的大动脉,汴梁又是都城,以此为中心的汴河治理是北宋农田水利管理的重点。从汴河的畅通繁荣,可知北宋历朝水利管理制度化的水平。北宋农田水利法规的代表性成果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宋仁宗颁布《疏决利害八事》

  天圣二年(1024年)宋仁宗又颁布《疏决利害八事》,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真察看地形,按水势及传统沟洫走向疏浚,由州县计算所需人力,组织实施。(二)疏浚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如果和原规划标准相差较大,或者水流不畅危害民田,要对主管官员治罪,并令赔偿损失。(三)约束官员,不准以兴修水利之名敛财,“毋敛取夫众财货入己”。(四)把兴修水利绩效纳入州县各级官员政绩考评体系。“县令佐、州守卒,有令劝课部民自用工开始不致水害者,叙为劳绩,替日与家便官,功绩尤多,别议旌赏。(五)严禁百姓在灌溉河渠中修筑堰谒,截水取鱼,以致淤泥不能行水排涝。(六)完工后丈量工程量,开挖的土石料用于加固河堤。“开治工毕,按行新旧广深丈尺,以校工力。以所出土,于沟河岸一步外筑为堤埒。(七)开挖渠道要按规定标准。“凡沟洫上广(宽)一丈,则底广(宽)八尺,其深四尺,地形高处或至五六尺,以此为率。有广狭不等处,折计之,则毕工之日,易于覆视。(八)如果沟洫原址现已淤平为田,现需重新开挖,应根据占地多少减免赋税。

  二、王安石的《农田水利约束》

  王安石变法前期,颁行的《农田水利约束》(又称《农田利害条约》),是全国性的促进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法令,颁布于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凡能提出有关土地耕种方法和某处应兴建、恢复和扩建农田水利工程的人,核实后有参考价值的要予以奖励或重用。其建议交付地方政府负责实施。(二)各县应上报应修浚的河流和灌溉工程,并做出预算和施工计划,若工程涉及数县,各县都要提出意见并上报主管官吏。(三)各县境内应修堤防和应开挖的排水沟渠都要提出预算和施工计划,报请上级复查,批准后实行。(四)对州县的报告,行政主管官吏要和各路提刑和转运官吏核实、协商,再组织州县施工。(五)如果工程量大,涉及几个州,要报往中央批准。(六)工程较多的县,县官不能胜任的要调离,如果确系头绪太多忙不过来的,可添设助手。(七)私人兴办农田水利工程,经费无力负担者,可向官府贷款。(八)凡出力出资兴办水利的,按效益大小,官府要给予奖励和录用。(九)不按计划施工的要罚款,罚款用作工程经费。(十)兴修水利有成绩的官员给予升赏,临时委派的官员也要奖励。

  《农田水利约束》在实行过程中又不断完善。熙宁四年对其内容进一步具体化,规定对兴修农田水利有功的官员,按灌溉顷亩1000顷以上、500顷以上和100顷以上三等分别予以奖励。熙宁五年又补充兴修水利占用民田,应以官田补偿的办法以及对无力承办兴工者,由政府出资助的办法等[(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二三,中华书局1957年版]。

  这部法规的颁布促成了历史上著名的水利建设高潮,据《宋史•河渠志》记载,元佑四年(1089年),宋哲宗下水利诏书:“濒河州县,积水胃田,在任官能为民经画疏导沟畎,退出良田自百顷至千顷,第赏。”建中靖国元年(1101年)宋徽宗又下水利诏书:“熙宁、元丰中,诸路专置提举官,兼领农田水利,应民田堤防、灌溉之利,莫不修举。近多田循废弛,虑岁之日更隳坏,命典者以时检举推行。”政和六年(1116年)宋徽宗又下水利诏书:“立管干圩岸、围岸官法,在官三年,无隳坏堙者赏之”。靖康元年(1126年),宋钦宗下水利诏书:“命官在任,兴修农田水利,依元丰赏格,千顷以上,该第一等,转一官,下至百顷,皆等第酬奖,……,缘政和续附常平格,千顷增立转两官,减磨勘三年,实为太优”。

  三、“大放淤”及其成效

  在农田水利建设中,北宋的大放淤政策,对农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在黄河下游干流和河北岸的一些支流,以及汴河两岸,进行了较大范围的放淤活动。在颁布《农田水利约束》的当年,秘书丞侯叔献上书说:汴河两岸活壤千里,公私废田达两万余顷,多为牧马之地。实际“计马而牧,不过用地之半”,下余万顷常为不耕之地。“观其地势,利于行水。欲于汴河两岸置斗门,泄其余水,分为支渠,及引京、索河并三十六陂,以灌溉田。”朝廷立即批准,派侯叔献和著作佐郎杨汲共同主持这一工作。熙宁五年闰七月,“程日方奏引漳、洛河淤地二千四百余顷”。六年八月,程日方又欲“引水淤漳旁地,王安石以为长利,须及冬乃可经画”;十月“阳武县民邢晏等三百六十四户言:田沙碱瘠薄,乞淤溉,候淤深,以尺计亩输钱,以助兴修。”皇帝下诏同意淤灌,并免予输钱。熙宁八年(1075年)九月,张景温建议“陈留等八县碱地,可引黄汴河水淤溉”,朝廷也采纳了他的意见,“诏次年差夫”兴办。

  总之,北宋《农田水利约束》及有关诏令的颁行,促进了农田水利的兴修。据近人统计,从熙宁三年至九年间,各地共兴修农田水利10793处,共灌溉田地361170顷,官地1915顷[(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八,中华书局1957年版]。

  四、《千仓渠水利奏立科条》:北宋农田水利法规的典型案例

  北宋时期,在大兴水利的政策引导下,各地大力修建水利工程,或者对已有水利工程进行整修扩建,加强管理维护。千仓渠位于河南地区济水上游,修建于唐代,宋神宗熙宁年间受到大力整修,加强管理。熙宁三年制订的《千仓渠水利奏立科条》共十一项,详列千仓渠水利管理、使用等项目,代表了当时的管理水平。主要内容如下:

  (一)灌溉优先。孟州怀州城市用水,如遇大旱,不得于千仓渠济水内分流。(二)水源保护。千仓渠的重要水源龙潭水不得引入别河,亦不准置水磨等分流水势,如水磨用水又回流至千仓渠者允许设置。(三)引济水补充水源。于济水上源置闸一座,每年正月十五日以后开闸放水入千仓渠,九月一日以后闭闸,水尽入济河,许水磨户使用。在闭闸期间,如遇洪水,可以开闸分洪,如遇闰月,至九月初稻米未熟尚需用水,也可视情况开闸放水。如果闸有损坏,要及时修理。每次开闸要派官员监督,此前各用水户应修好堤塘蓄余水。(四)不准随意扩大灌溉面积。千仓渠两岸不准随意增开稻田,首先保证原有稻田用水。如果还有余水,可允许农户上报计划,经管理机构核算可新增稻田亩数,按沿渠从上到下、从近至远的顺序开拓新稻田。(五)精准调度水量。按田亩多少,计算放水时间,上下闸之间密切协作。在何处设置闸门,要经过严格核算和商议。(六)选拔德才兼备者负责管理。沿渠人户分作上流、中流、下流三等,每等各置甲头一人,以本等内田地、物力多且热心公益者任之,负责本等内丈量土地、用水时间、开闭闸堰、上报各种材料等事务。甲头如有作弊及搜刮民财者,严加惩罚。(七)从严管理。州县官吏故意违犯以上各条,允许农户向转运提刑司提起诉讼。农户之间有纠纷,也以违犯制度处罚。

  (饶明奇: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授、社会科学处处长,大河网学术中原特约专家)

编辑: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