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民: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法治创新之维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3-12-08 16:40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与法治观的中国化与制度化、中华传统生态智慧与法治理念的现代传承、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践行与发展,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提供了思想根基、本土资源与全球视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内涵丰富、体系完备的理论体系,在价值维度、关系维度和方法论维度综合实现了生态环境法治的理论创新。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在价值维度的创新

  第一,注重人的全面发展价值。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重要法律价值,“以人为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与确立自身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与基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以丰富人的需求层次、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鲜明标志和核心价值,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二,尊重和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彰显和谐发展价值。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坚持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要保障与促进人与人的和谐发展价值观,同时蕴含了深刻的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观。

  第三,引入生态安全价值。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以维护和实现生态环境安全作为法律价值,这是对传统法律价值理论和价值表述的重大创新。以生态环境安全价值为目标指引,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以“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作为法律体系完善和法治实践展开的重要价值目标。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在关系维度的创新

  环境法律关系是以环境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环境法律关系的理论与定位既源于现行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的形塑,同时,对环境法律关系的定位也反作用于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影响到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实际效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丰富与更新了环境法律关系理论,实现了实质创新,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主客体关系二元论的淡化。传统法律关系理论在强势人类中心主义理念下秉持绝对的主客二分模式,“人是万物的尺度”,自然是客体。生态文明建设对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界定人类的环境社会关系提出了新的需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在法律关系论上触及了这一根本问题,实现了法律关系论的理论创新,这突出表现为对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秉持的绝对的主客二分模式的反思与矫正,在人与自然关系的相关论述中,淡化了主客体关系绝对二元论。

  第二,多元主体参与环境公共事务的“多中心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淡化了生态环境法律关系中主客体关系的绝对二元论,变革了生态环境法律关系中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定位。我国当前正在积极推进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体制改革与实践,体制改革目标和核心任务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的“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这一体制改革目标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系统工程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

  第三,多类客体之间的结构性。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淡化生态环境法律关系的“主、客二分”,既为多元主体参与环境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制度需求,也同时在承认自然环境具有内在价值和一定主体性的前提下,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设计中尊重和彰显多类客体之间的结构性关系。客体之间的结构性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层面:一方面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林和草,这个生命共同体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是重视环境要素之间形成的空间结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从多维度揭示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问题治理中的空间关系,强调要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并“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在方法论维度的创新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针对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特殊性,实现了环境问题阐释与应对的方法论的创新,这也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制度建设与实施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第一,整体观方法。多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上”要树立“整体观”。在2018年4月召开的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我讲过‘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治好‘长江病’,要科学运用中医整体观,追根溯源、诊断病因、找准病根、分类施策、系统治疗。这要作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先手棋。”他明确提出以“中医整体观”作为诊治长江生态环境问题、强化顶层设计、改革体制机制的方法论,要求我们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准确把握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历史方位与功能定位,确立环境保护法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处理好环境保护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统筹考虑生态文明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时代顺位与作用地位,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之间的关系。

  第二,协同治理方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展现的另一个方法论创新是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要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不能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管一摊、相互掣肘,而必须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协同治理方法论是与整体主义方法论紧密相关的法律方法论。

  第三,底线思维方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与法治实施中确立了底线思维方法,主要体现为在生态环境法治理念上要树立“红线”观念、在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设计上要实现“刚性”、在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实施上要坚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根植于对环境问题法律治理规律的深刻洞察,直面环境法治的“中国问题”,蕴含环境法治的丰富层次,注重法律制度在治理环境问题和保护生态环境中的实际效果。

  (作者:张金民 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中州学刊杂志社)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5月24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99页。

  [2]习近平:《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的原则》(2018年5月18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363页。

  [3]习近平:《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求是》2019年第17期,第7页。

  [4]生态环境部党组:《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美丽中国建设——深入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载《人民日报》2020年8月14日。

  [5]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1期,第5页。

  [6]胡玉鸿:《以人为本的法理解构》,载《政法论丛》2019年第1期。

  [7]吕忠梅:《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1期,第48页。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