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宇锋:以高质量创新推进生态文明高质量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需要进一步分析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生态文明高质量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几个重大关系》中明确指出,要“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只有依靠高水平保护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就必须坚持高质量创新,才能实现生态文明的高质量建设。
尽管我国生态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仍需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文明高质量建设仍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和压力:
一是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推进难度大。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文明高质量建设本质上是相辅相成的,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但可以淘汰粗放型经济形成的过剩产能,产能利用率的提升还可以减少对资源的过度消耗,从而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在此过程中,需要协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节奏,如果急于求成而过于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强制去产能,必然会导致终端产品价格变化和原材料市场供需失衡,在短期内形成市场冲击。此外,在淘汰传统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过程中,出于对短期经济发展的考虑,以及各地执法尺度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新的污染转移,需要各级地方政府认真应对。
二是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体制机制尚不完善。山水林田湖草沙,不同自然资源之间既有密切的联系,也有各种不同的属性和特征,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明晰不同自然资源的分类,并确定其产权归属。根据我省调研情况来看,在不同层面仍存在管理权责不清、所有权人不明等问题,容易出现保护乏力、产权纠纷、生态退化等问题,需要从整体上制定和实施政府规制。与生态保护相关联的另一个方面是生态补偿,由于生态补偿制度尚未形成体系,缺乏系统性,不同资源的补偿规则分布在不同法律法规中,且补偿口径也存在差异。虽然分类分级生态补偿制度有助于提升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生态产业发展,但市场化、多元化的分级分类生态补偿方式仍处于起步阶段,如何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并推动立法是当务之急。
三是产业结构转型慢导致“双碳”目标任务重。我国传统产业结构普遍存在高能耗、高排放的特点,在我国产业结构的快速调整中,随着产业转移,一些相对落后的高能耗、高排放产业从东部沿海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从城市转移到农村,给承接这些产业的中西部和农村地区带来了较大的生态保护压力。特别是这些承接地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客观上对生态文明建设形成了阻力。另一方面,我国的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并且贫困地区与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等重合度较高,在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双重压力下,这些地区的生态优势往往难以转换为经济发展优势。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转型,减少产业转移带来的污染转移。
四是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机制亟待改进。公众的参与是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内生动力的重要方面,“只有人人动手、人人尽责,激发起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才能让中华大地蓝天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从我省的调研情况看,由于公众参与在制度上缺乏系统性,并且公众能够参与的环节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导致公众参与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并不明显。在实践中,公众参与的环节大多处于环境污染治理的末端,而对制度制定、规划实施等前端参与较少,难以对公共政策发挥实质性影响。参与渠道、信息披露等机制性工具的缺乏,致使公众难以有效传达自身意见,在表达利益诉求时也出现了一定障碍,容易出现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非理性参与,最终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党的二十大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经济结构不断调整、布局不断优化,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顶层设计,是我国独有的政府治理模式,在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的情况下,更需要通过高质量创新有力推动生态文明高质量建设,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深化体制改革,健全法制建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文明高质量建设协同推进。我国当前正处于发展新阶段,随着发展进入新常态,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中高速高质量发展阶段。在新的发展形势下,要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文明高质量建设的协同推进,必须坚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用体制机制的高质量创新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性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系统的生态补偿制度。科学审视各类生态文明建设主体的权益以及受益者的义务,明确各受益主体的补偿责任、补偿内容和补偿标准,通过系统性的立法,建设多元化、市场化的分级分类生态补偿制度。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水平差异和生态贡献程度,按照多贡献多受益的原则,充分照顾生态建设主体的成本和收益。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补偿制度,提升资本、市场、社会等各类主体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
二是统筹制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按照整体保护和可持续开发的原则,厘清各项自然资源资产的权、责、利关系,着眼全局性、系统性和整体性问题,强化法律在制度中的主体地位,为统筹推进自然资源修复、保护、利用奠定全面的制度基础。在法律框架体系下,地方政府应分级分类地摸清家底及其重要程度,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清晰的管理边界,构建对自然资源所有权进行管理的制度框架,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将生态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
(二)注重顶层设计,强化落地效果,实现制度保障下外部约束与内生动力相辅相成的市场化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生态文明建设形势依然严峻,“必须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顶层制度设计,既是一项必须完成的重要政治任务,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要求,需要在完善政策法规、强化落地效果等方面大胆创新,以更有力的新举措推动生态文明更上一个新台阶。
一是完善制度环境,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建立市场化的绿色投资机制。堵不如疏,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关键是将污染治理内化为各类排污主体的自身成本,让排污主体从缩减自身成本的角度主动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时,政府应渐进式地退出直接干预,增加间接性和激励性政策的供给,用好税收、财政补贴、排污许可、排放权交易等政策工具箱,既减少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也能够通过市场机制来内化排污导致的外部性成本。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对投资的引导作用,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匹配的市场化投融资体系,加大对绿色低碳项目的倾斜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生态文明建设领域。
二是明晰权利责任,强化基层监督执法,建立透明有效的环保执法制度。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要控制污染,在环境污染具有异地分化的特征条件下,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管理并委托基层相关执法工作的模式需要因地制宜,而不能简单地搞“一刀切”。需要明晰各层级之间的权责义务,完善环保督察管理体系,使环境保护基层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权之外,根据各地的地域特点和排污特征,赋予其适当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提升基层机构的综合环保督察能力。同时,可以结合环境监测数据,严格控制企业排污行为,倒逼企业尽快实现绿色转型。
(三)健全参与机制,扩展参与渠道,建设公众全员参与的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性社会化体系。高质量的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脱离了人民群众的生态文明建设是“镜中花、水中月”。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要从宣传引导、参与程序、细则规范、社会舆论等多个维度,引导各类社会主体主动参与、依法表达,形成以法律法规政策等手段所确立的综合性社会化体系。
一是引导社会力量,促进公众参与,建立政府主导的综合性社会化体系。人民群众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受益者,也应当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生态环保意识和绿色发展理念需要深深地植入公众的言行之中。在实践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充分重视各类环保公益团体的群众性作用,借助环保团体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积极维护环保团体和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公众对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报,建立公开透明的环境信息公示制度,多角度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能够积极投身到生态文明建设中。
二是规范参与程序,畅通参与通道,探索多元化的公众参与体制机制。高质量的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不断凝聚社会共识,将生态理念融入人民生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格局。在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要明确规范公众的参与程序,设定清晰的权责规定,引导公众在参与中合法表达,避免因为权责边界不清而导致的恶性参与。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政府、企业、团体、个人的参与行为,畅通参与通道,保障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探索形成多元化的公众参与体制,加快形成全民参与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作者:乔宇锋 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