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⑪ | 饶明奇:元代引泾灌区的管理制度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3-12-14 10:23

  编者按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2013年出版的《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今水利法制史的通史性著作,从水利职官设置与水利施工组织法规、防洪法律制度、农田水利法律制度、航运法律制度等方面论述了先秦至明代、清代、民国和新中国的水利法制,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民间惯例,这些宝贵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认真总结、传承和创新。学术中原持续摘编刊发书中的部分篇章,敬请关注。

  众所周知,关中自古富庶。关中富庶源自郑国渠的修建。这项大型引泾灌溉工程,秦以后历代多次维修、扩建并加强管理。在明清之前不同时期均制定有管理制度,但多数已不知其详。元代制定的《洪堰制度》和《用水则例》是能见到内容的代表性管理制度。

  一、从郑国渠到泾惠渠

  公元前246年开始,历经十多年努力修建而成的郑国渠,就是在泾水和洛水(北洛水,渭水支流)之间开凿的一条大型灌溉渠道。这个水利工程是最早在关中地区建设的大型水利工程,位于今天泾阳县西北25公里的泾河北岸,它长300余里,当时灌溉面积号称4万顷。泾河从陕西北部群山中流出,流至礼泉县一带就进入关中平原。郑国渠充分利用了关中平原西北高、东南低的特点,在礼泉县东北的谷口开挖干渠,沿北面山脚向东延伸,把干渠分布在灌区最高一线,灌溉面积大,而且全部自流灌溉,关中农业从此得到大发展。由于泾河泥沙多,郑国渠建成后历代在谷口处多次改变河水入渠口位置,但是谷口以下的干渠位置始终未改变。西汉太始二年(公元前95年),赵中大夫白公建议增建新渠,修成后灌区被称为白渠。唐代对郑国渠加以扩建,当时修有三条干渠,即太白渠、中白渠和南白渠,又称三白渠、郑白渠。宋代多次维修郑白渠,其中以大观年间赵佺主持施工的维修规模最大,修成后改称丰利渠。元代至大元年(1308年),西台御史王琚建议在丰利渠口上游111米处续开石渠,5年后完工,改称王御史渠。明代多次维修,先后改称为广惠渠、通济渠。清代称为龙洞渠。近代著名水利专家李仪址主持在旧址重修,改称泾惠渠,至今造福当地人民。

  二、《洪堰堰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著名的陕西古老引泾灌渠,元世祖曾“立屯田府督治之”,以后在大德八年(1304年)“复填以草以土为堰”,订立了“岁时葺理”的制度。至元五年(1339年),新的引泾灌渠建成后,又制定了一套管理制度。据元代李好文的《长安图志》卷下《泾渠图说》记载,泾渠建成后,订有《洪堰制度》以规范工程维护。《洪堰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维修责任到人。各县富贵家人夫二名,五县共计十名看守要害处洪口石堰,若有微损,即便补修。

  2.严格工程标准。规定了洪堰维修不同工种的计工标准和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

  3.科学设置分水闸。在干渠道上设闸门以分水,规定了设置闸门的具体位置。至分水时,各县派正官一员亲往分水现场监督守闸官的分水过程,以公平分水,“庶无偏私”。在支渠上设斗门以均水,对不同地段设置斗门的数量严格控制。水出斗门之后,各户再自挖小渠引水浇田。

  4.不准私自开斗放水。如有私自放水致渠损毁,斗门官要督促组织受益农户修理。如遇正常开斗浇田,管理人员要沿渠监督。

  5.统筹引水排水。设置退水槽,如遇涨水,“泄以还河”,避免泛滥成灾。

  6.定期维修。维修渠堰一般安排在八月至九月,春天要植榆柳以坚固堤岸,不得砍伐。

  7.定期清淤。每年在七月之前组织受益农户淘清淤泥,以保证渠道通水顺畅。

  8.定量供水。一立方尺水为一徼,工作人员每天测量流速,计算流量,根据田地多少和可供水量,算出供水时限,按时限放水,流闭即闭斗,不能使水白流,违者治罪。

  三、《用水则例》的主要内容

  泾渠建成后,为了规范灌溉秩序,订有《用水则例》,主要内容如下:

  1.用水要经过审批。凡用水要由管理人员算好用水量、用水时间,上报经批准后,方许开斗放水,“违时者斟酌断遣”。

  2.固定用水时间。自十月一日放水至六月涨水歇渠,七月停水。

  3.权责一致。按出工多少计算用水浇地面积,“每夫一名溉夏秋田二顷六十亩,仍验其工给水。”“如有盗浇供地不实,严行断罚。”不出夫役之家,不得用水,“如果监浇官斗门子人等看循与水者,依例断罚。”

  4.按序用水。供水的次序必须先下后上,昼夜相继,公田也不能越规先浇。下游浇地时,上游闭斗以保持足够水位,按规定用水标准,下游浇完时方许闭斗。

  5.管护责任到户。用水之家要派人昼夜观察供水情况,如果因冬夜避寒贪睡,使水空流而到天亮时田未浇过,耽误时间,枉费水利者,要“严加断罚”。

  6.违规要追责。违犯以上管理规定者的处分细则:(1)多浇一亩地,要罚粮若干。至元二十年规定,为灌溉工程出过力役之家违禁多浇一亩地罚小麦五斗,没有出过力役之家罚小麦一石;至元二十九年又规定,二者都减半处罚。(2)违例多浇田地一亩还要笞七下,最多不超过笞四十七下。(3)修渠不牢、违例浇地、私自在渠上开口盗水、管理人员知情不报、砍伐渠上树木,无故在干渠分水处三限口行走、站立者都要处罚。

  以上规定之详细具体,标志着我国以水利灌溉为主要保障的精耕细作农业在元代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作者:饶明奇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授、社会科学处处长,大河网学术中原特约专家)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