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绍梅:以“包容性增长”化解当前社会利益矛盾的路径探析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3-12-15 15:57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但是,矛盾要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最为重要的,还是要看化解矛盾的目的、理念、方式和方法。社会利益矛盾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焦点,解决社会利益矛盾的目的和内涵就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既包括满足人民对物质文化生活的更高要求,也包括满足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新要求。因而,解决当前社会利益矛盾问题,本质上也就是能否实现“包容性增长”的问题。

  “包容性增长”理念自2009年开始在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和各类报刊媒体上频频出现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其理念和思路随后便体现在我国的“十二五”规划、“十三五”规划和“十四五”规划的建议中。习近平总书记讲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就是要求我们在进行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要秉持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切切实实地感受到公平公正。以包容性增长来化解社会利益矛盾,就当前而言,主要任务就是如何通过共享发展来实现社会治理,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因受益不平衡、共享性不够而引发的利益矛盾问题。

  发展成果由谁享有以及如何共享,体现的是发展的价值取向,是发展观中最具根本意义的问题。这主要是有两种因素决定的:一是需要对现代化以来社会发展中不断扩大的排斥性增长的反思和校正;二是来自我国主要社会矛盾的变化,来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要坚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再次阐明了体现“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共享发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是把实现14亿多中国人的福祉作为目的和归宿的发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发展的核心要义。

  一、建立健全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公平正义这方面问题解决好了,社会利益矛盾问题就会大大减少。尤其是现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迫切需要创建以权利、机会、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一个构建科学的治理机制和持续提升治理效果的过程,是治理体系适应现代变革的本质要求而对自身进行的现代化,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要素。“平出于公,公出于道。”有效的制度安排,是社会公平得以实现的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有效释放了市场活力,激发了社会创造力,推动了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做到了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社会利益矛盾呈现的新态势,以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协调推进,我们还需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上不断对治理结构和机制进行创新和优化,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及时搜集、分析、整理新问题,不断对治理体系进行渐进性调适和做出回应,从而正确处理治理体系中各种关系,更好地协调与整合社会利益,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1.顶层设计上要不断进行权力与利益的有效协调。对治理体系权力与利益的有效协调,需要党中央和国务院做好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的工作。在横向治理体系上,要依据新形势、新需求,继续深化机构改革,推动部门合并、职能重组和整合,统一服务平台、大力简化审批,减少职能重叠交叉,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当前,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已进行了八次调整,依据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进行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部机构权力,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以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高效,切实解决多头治理、分散治理难以形成有效合力的问题。在纵向治理体系上,政府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职能转变,加强宏观调控,减少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规范行使社会治理职能,做到行使职能不越位、不缺位;继续通过权力下放、机构和部门下沉、执法权下沉、审批权限下沉等方式,向基层、市场、社会赋权增效,尤其要赋予省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优化政府公共服务的制度和措施,使公共权力和公共服务更加接近民众的需求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基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责任主体,中央积极鼓励和尊重地方治理创新,推动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由过去单向的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逐渐向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双向的治理模式转变,充分发挥地方治理的积极性和治理智慧。

  2.提升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四者之间的协同治理水平。在多元化社会背景下,市场、社会组织以及民众的力量已迅速成长起来。在多元化治理结构中,政府须动员整合分散的治理资源,进一步提升协同治理水平,实现协同共治、和谐善治和成果共享。

  第一,政府在推进多元协同治理中应始终发挥“掌舵者”的作用,在理顺各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基础上,采取积极的政策保障为治理提供坚实的基础。具体措施可以有:继续理顺和完善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清单、负面清单、服务清单和绩效考评体系,定期对各主体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有计划地对治理主体进行理念、政策和能力等多方面的培训,鼓励高素质人才去基层服务,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效果;运用互联网思维去积极应对和解决规制监管问题,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云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全国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中心和系统管理平台,实现治理主体之间信息的及时沟通与发布、处理与评估、决策与监管的兼容,提高审批与监管的联动效率,实现“全方位”动态监控,尤其是对不断涌现的一系列新兴业态的规制监控,早发现早治理,提升协同治理水平和正面效应;把握舆论形成演变规律,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党委和政府在坚持党媒姓党原则的基础上,加强网络宣传队伍建设、法治建设,以及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新型智库建设,使舆论场在健康轨道上良性运行。

  第二,优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协同治理关系。政府要守护市场,一方面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要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引导、监督和服务市场,加强对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审”、“管”衔接,利用有限的行政资源撬动多方力量,强化监管效果,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三,优化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协同治理关系。政府要鼓励社会创新供给服务模式,鼓励社会资源进入公共服务领域,重点解决教育、养老、医疗、就业等保障性服务不足的问题,尝试解决公共服务发展性的缺口;提升社会预见水平,提高对民众公共服务差别化需求的甄别能力和整合能力,在满足民众的个性化、社会化和智能化服务需求的同时,也要重视民众的社会认知,引导好民众对于美好生活期盼的正确认知和心理预期,在全社会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为顺利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提供坚实的社会心理保障。同时,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组织也要积极参与社区共治,协调劳动关系,弥补政府一些公共服务的不足,为民众提供巨大的便利,化解大量社会利益矛盾。因此,现阶段我们在做好规范社会组织工作的同时,还需要实施一些积极的政策和措施大力培育社会组织,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蓬勃发展,组织他们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方法,进一步明确政府机关与社会组织的权责边界,完善政府转移职能与社会组织承接购买服务清单的对接机制,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升社会组织的承接能力,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推动社会治理由“强政府、弱社会”向“强政府、强社会”转变。

  第四,最大限度地激发公众参与治理。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真正主人。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近些年,我们在城市规划、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大型工程选址、移民安置、环境保护等领域中都出现了一系列公众强烈要求参与的现象。我们要充分发挥亿万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充分发挥他们自我管理的作用,通过更加有效的制度安排,例如畅通利益表达机制,引导公民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公众了解放权情况、监督放权进程、评价放权效果,推动政府运行机制和治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方向转变,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形成人人参与、人人有责、人人都有成就感的和谐局面。

  3.积极借鉴地方政府治理的创新经验。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最突出的利益矛盾与问题在基层,化解矛盾的新方式新方法也在基层。基层是中国社会利益矛盾的主战场,当然也为社会矛盾的化解积累了大量的治理经验。当前,我国的社会治理创新实践进入“深化区”和“攻坚期”,迫切需要地方的理论素材和经验借鉴。而一些基层对社会治理的新探索,恰恰为我们现阶段的治理创新提供了一些可供借鉴的素材和样本。在国家总体战略目标和制度框架内,有的地方政府充分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和自身的特点优势,研判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调适、重构了治理理念和方式,从而实现了地方政府治理的创新。这些地方的政府治理创新,我们进行了归纳、分析和总结,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既重视地方治理的外部条件优化,又关注地方治理本身的运行原理,把国家的政策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内外兼修,一方面为地方治理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另一方面又遵循社会治理的原理和规律做好文化营造、价值引导等方面的内化工作,通过“内外联动”、“复合作用”达到治理效果。这些成功探索为其他地方更好地开展社会治理创新活动提供了参考和借鉴,也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基层实践样本。

  4.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法制建设。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个法治体系。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深入推进,法治能够给人民带来的持久的安定、和谐和幸福,已经成为民众的共识。当前,在新的起点上着力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阶段,不可避免地还会触碰和引发大量的社会利益矛盾甚至社会冲突。针对这些问题,如果我们还完全依靠一些旧有的制度来解决,会发现矛盾越积越多,社会风险继续增大,例如曾发挥过重要作用的信访制度等。现在我们已经发现,仅仅依靠信访制度等政治保障来化解利益矛盾是远远不够的,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最终还需要法律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化解利益冲突,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最根本出路。与此同时,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产生的多元化利益诉求,愈来愈要求国家合法保护不同的利益主体,尤其是必须平衡不同利益诉求之间的关系。因而,除了建立多元社会治理体系外,我们还需要加快社会治理法制建设,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解决现阶段的社会利益矛盾。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用法律来科学界定政府、社会组织、个人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立法治在治理格局中的保障地位,协调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发展模式,为国家与社会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创新普法教育机制,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素养,形成通过法律来解决社会矛盾的浓厚氛围,强化法治在维护公正、促进和谐上的权威地位;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确保科学立法和全面深化改革决策相衔接,实现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解决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法律滞后问题;适当赋予地方立法权,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使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行政责任和行政权力有法律依据和来源,使政府间协调与合作的内容和方式进入法治化轨道;尽快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信访,依法处理信访,规范信访秩序;在新时代,随着我国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消费的兴起,私有产权保护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契约自由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等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迫切要求建立健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治在激励创新、稳定预期上的重要功能。

  二、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涵:全民共享,即人人享有、各得其所;全面共享,即不仅要享有经济发展成果,还要共享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建设成果;共建共享,即充分发扬民主,人人参与建设、人人享有成就感;渐进共享,即共享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不均衡到均衡的动态发展过程。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在价值层面上表现为“人民共享”的发展观,在哲学层面上表现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唯物史观,在实践层面上表现为“共同富裕”的政策归依,本质上都是“共享发展”理念在不同层面的展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共享发展成果,就是要立足国情、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思考设计共享政策,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1.着力推进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和高质量发展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从根本上解决城乡贫富差距问题。城镇化在克服发展不平衡方面蕴藏着包容性增长的空间。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本质上是一个城乡统筹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过程,其主要目标是实现人的城镇化和提高城市的质量。而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关键是理念、规划和制度建设。如果理念转变不过来,规划出现偏差,城乡居民在就业、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还存在比较严重的不平等,那么,新型城镇化就不可能有效推进。因而,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与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及治理体制转变结合起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建构城乡一体的现代化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在此基础上,提高全体城镇人口素质和生活质量。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制定总体方案,优化各地城镇布局。因地制宜,编制出优化本地城镇布局的规划,排好时间表、路线图、优先序,以钉钉子精神推进城乡融合和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第二,探索乡村振兴、特色小镇和大中小城市网络化的联动发展,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城镇化之路。实现乡村振兴,实际上是在推进融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要素于一体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美丽乡村,让农民愿意留下来,避免出现农村凋敝破败的局面。适量发展一些特色小镇,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引领带动全国小城镇建设。特色小镇作为城市和农村的过渡形态和连接点,对于如何更好地推进中国式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对实施大中小城市网络化发展,增强中小城市的吸纳能力,避免大城市“虹吸”资源和出现大城市病,有着重要的建设性作用。推动城乡融合和大中小城市联动发展,可以说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城镇化道路。第三,强化政策指引,重视农民再教育。在政策导向上,以解决三个1亿人问题为着力点,点面结合,加快突破,实现农业人口市民化的转移;进城后的农民再依靠过去的简单体力劳动已很难在城市生存,这就需要对农民进行再教育,提高他们的技能技术含量和服务意识。第四,继续推动户籍、土地、财政、住房等领域的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城乡人、地、钱、房等方面的资源优化配置,拓展城镇化发展空间。

  2.加快收入分配改革,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收入分配是实现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目前,我国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还远没有构建起来,因而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是现在必须直面的严峻课题。新时代新征程改革在与时间赛跑。我们需要厘清再分配调节机制的重点、关键和保障,精准发力。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应放在增加居民收入上,通过改革居民收入分配制度,实施中等收入群体倍增计划,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来实现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把提高人民收入水平作为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时代目标,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关键应放在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上,通过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公共政策途径,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均衡化,加大对低收入者的人力资本投入力度,增强对困难群众和困难企业的帮扶力度,打赢贫困人口脱贫攻坚战,缩小各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保障应放在收入立法上,通过税收、劳动立法和执法等手段,对初次分配的结果进行再次调节和分配,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承担全面深化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转型成本,保护低收入者的劳动力市场权益。

  3.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思路,加快建成基本民生保障体系。这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要树立“底线思维”,健全困难群众基本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有重点地针对困难群体进行援助和服务,确保各项基本社会保障待遇及时足额兑现,尤其要重视解决好因拖欠工资等事件引发的权益保障问题;我们应对就业工作要做到精准发力,建立健全相应的体制机制,扩大就业、促进就业公平,创新扶持创业、构建职业培训体系和增强失业保险等,保持就业形势总体向好;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存在着顶层设计不完善,公平性效率性不高,权责不清也不平衡等等问题。我们应以这些问题为导向,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流动性的特点,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能够覆盖城乡和中西部地区的可持续性的基本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社会保障和社会网络建设来满足中、下阶层的基本生活保障,不断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劳动致富的观念,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来改善生活,防止一些国家出现的“福利病”现象。

  三、坚持利益共容准则,提高社会利益共容度

  “共容利益”是经济学家奥尔森提出的理论概念。奥尔森最初(1965年)认为集体利益分为排他性(exclusive)和相容性(inclusive)两种。以此认识为基础,他后来(1993)又进一步提出了“狭隘利益”(narrow interest)和“共容利益”(encompassing interest )两个基本概念。在奥尔森看来,“狭隘利益”就是某些利益集团为获取该集团的小圈子利益,往往不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有主观的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倾向。而“共容利益”则恰恰相反,该利益集团通常把自己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及社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往往避免损害国家的和社会的利益。相比较而言,现代政党等典型代表性利益集团更具有共容利益,它们会更加关注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其实,奥尔森的狭隘利益和共容利益思想,在我国古人的思想中早有论述,例如荀子的君民观“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唐太宗的“君舟民水”论,都说明了共容利益和国家兴衰的关系。也因此,在我国王朝早期,帝王们施政时一般都注重利益共容,休养生息,体恤民情,经济社会的发展开始走向稳定繁荣。但是,封建帝国往往存在着两种相互矛盾的共容观,即对君主利益与“天”、“道”、“民”的利益的绝对服从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一定程度上左右着封建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我党从诞生之日起就践行着“权为民所赋,利为民所谋”的执政为民宗旨。《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但是,任何一个执政党,即使是具有共容利益的现代政党和政府,如果不能增强党的拒腐防变能力,有效预防骄傲自满、脱离群众的现象发生,也会导致共容利益的狭隘化。为此,坚持利益共容,需做好以下几点:

  1.继续从严治党,有效预防执政利益狭隘化。腐败是执政集团丧失共容利益,进而导致执政集团利益狭隘化的最重要因素。早在我党作为执政党进入北京前夕,毛泽东就告诫全党务必要戒骄戒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拒腐防变。此后,党和国家领导人都非常重视执政党执政规律的研究,从亡党亡国的高度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通过各种形式的作风建设、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等,防止糖衣炮弹对党的腐蚀,防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共容利益狭隘化”的思想和做法在党内的滋生和蔓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政治生态,以“八项规定”为切入口,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相继修订完善和制定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问责条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全面从严治党的局面已经形成。目前,全面从严治党还在层层推进:一方面我们还要继续深化自我革命,在思想上防止混淆公权和私利的界限,在行为上防止乱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解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应对“四大考验”、克服“四大危险”的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另一方面从法制、机制和措施方面下手,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使我们党过去取得的一系列成效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抓好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各项制度的落实执行,从根本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实现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扎紧权力运行的制度笼子,当前既需要持续保持高压反腐的态势,还需要以宪法为基础,抓实推进法治体系建设,包括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实施、监督和保障体系,尤其要积极推进《国家监察法》,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使党员领导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2.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共容机制,把全体人民团结成为“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巨大变革和转型,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取向多极化、利益差别扩大化、利益矛盾复杂化,决定了必须建立健全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共容机制,便于各利益主体共享发展成果,减少矛盾和冲突。第一,党委和政府要信仰人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原则,设计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实施以人民为中心的举措、制定以人民为中心的评价标准,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纠正和打击各种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依据新时代人民利益需求的新变化,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及政策等,为社会各利益主体的成果共享提供更为平等、公正的良好环境。第二,健全畅通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政府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及时发布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引导网民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积极表达诉求,广泛听取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群众的心声,集中民情民意民调,科学决策,有效引导,把全体人民团结成为“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第三,健全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建立与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的利益补偿机制,给利益受损的个人、群体或困难群体提供合理的补偿、福利或救济,并使这种补偿制度化常态化,让困难群体能充分地、可持续地、动态地享受到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第四,健全良性的社会流动机制。一般来讲,一个社会的流动性越强,社会各阶层利益共容的程度也就越高,社会结构也越具有弹性,社会各群体、各利益集团之间矛盾冲突的发生率也越低。对于现阶段我国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阶层分化、异化和固化现象,解决其问题的最直接途径就是建立健全合理的社会流动机制,为不同社会阶层的上升提供顺畅的通道,让所有人通过自身的勤奋努力都能够看到希望,促进社会的良性循环。

  3.积极培育和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利益共容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个人、制度与共同体三个层面集中概括了人类自由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价值需求。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是各群体为之奋斗的利益共同体。社会各群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认识和价值主体,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主体力量。社会各群体只有在个人价值层面遵守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准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才能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而利益共同体则是强基固本,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个人权利和梦想的根本条件,是最广大人民群众自己的利益所向、幸福所在、未来所寓。只有大力加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老百姓才能共享到更多的方方面面的多层次的发展权利和发展成果。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制度层面的价值,是核心价值观中一个最为关键的层次,是联结个人与共同体的纽带。只有在制度层面贯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原则,公民才能相信党委和政府,把自己的命运和执政党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促使共同体层面的价值顺利实现。因此,提高社会利益共容度,需要积极培育和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方面,要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的精髓,提升公民在道德层面的意识和能力,强化公民在社会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调动人民群众的主体能动性,培育出具有开放、包容、理性、平和品格的现代公民,使民众的精神需求、利益诉求和共同体的利益形成“价值共振”,增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建设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承接全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和“共同价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积极吸收、融合、升华反映和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理想、价值愿望和价值追求,凝聚价值共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凸显世界潮流、国际视野、全球共识,并赋予其中国特色,使之成为治国理政、管理社会的共同价值原则,来整合和解决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和价值冲突。

  (作者:顾绍梅 河南省委党校科社部教授)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