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⑫ | 饶明奇:从总理河道到三河总督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3-12-19 13:58

  编者按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2013年出版的《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今水利法制史的通史性著作,从水利职官设置与水利施工组织法规、防洪法律制度、农田水利法律制度、航运法律制度等方面论述了先秦至明代、清代、民国和新中国的水利法制,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民间惯例,这些宝贵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认真总结、传承和创新。学术中原持续摘编刊发书中的部分篇章,敬请关注。

  明清之际,黄河河道变迁更为复杂,治理力度也相应加大,集中体现在专任治河机构走向常设化、河道总督的地位和权力不断加强、条块结合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一、明代的总理河道

  明代工部下仍设水部(后改为都水清吏司),由郎中员外郎主管河渠水利。永乐时,令漕运都督兼理河道。永乐九年(1411年),以工部尚书宋礼治河,此后兼或派侍郎或御史治河,逐渐形成派朝官任治河专任官吏的做法。成化七年(1471年)以王恕为总理河道,为黄河设立总理河道之始。隋唐以来的重要事务部门都水监逐渐被总督领导下的分司和道所取代。弘治五年(1492年)八月,命工部左侍郎陈政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总理河南等处河道;嘉靖二十年(1541),以都御史加工部衔提督河南、山东、直隶河道;隆庆四年(1570年)总理河道又加提督军务衔;万历六年(1578年)以工部尚书兼总理河漕提督军务;十六年复设总理河道;二十六年复并为总理河漕;三十二年又复设总理河道。总之,明代治河机构,中央以工部为主,总理河道直接负责,并兼有军衔,可以直接指挥军队治河。

  明代地方官员同时具有治河防汛的职责。黄河沿河各省巡抚以及以下地方官也都负有治河的职责。南方的海塘和长江防汛实行流域性质的分司驻守,但官员由各州县派出,归省督统一调度,州县政府则按辖区范围承担劳工、物料组织。

  二、清代的三河总督

  清承明制,设工部,掌天下百工政令,水利管理的职能属于工部。但河道总督直接受命于朝廷,和工部几乎分庭抗礼,品秩可达到一品,曾有大学士充任。另外单独设立漕运总督管漕运,下有若干巡漕御史,行督察及催运漕船之责。河道总督和漕运总督的责任严格分开,漕运总督只管漕粮运输,河道总督管河道和运河工程。

  雍正二年(1724年)设河道总督,驻河南武陟。雍正五年(1727年)明确河道总督分管河南、山东两省黄运河务。雍正七年(1729年),分设江南河道总督和河南山东河道总督,后又设直隶河道总督,并称南河、东河、北河三总督。南河、东河两河道总督兼兵部尚书、右都御史衔,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改兼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衔。江南河道总督,驻清江浦,管理江苏、河南境内黄河、运河、淮河,简称南河;河东河道总督,驻济宁,管理河南、山东两省境内黄河、运河,简称东河;直隶河道总督,驻天津,管理海河水系各河及运河,简称北河,后由直隶总督兼任。

  根据清代治河官员的记载,将清代先后任河道总督的官员姓名和任期列表如下(周馥:《国朝河臣记》,民国年间刻本):

  河南山东黄河河道治理任务最重,清代河南山东河道总督(东河总督)任职情况如下(周馥:《国朝河臣记》,民国年间刻本):

  河道总督以下,设文武两套机构,文职机构设管河道、厅、汛;武职机构按流域设置,设河标、河营等。文职核算钱粮、购买河工料物等,武职负责河防修守。两者职责也互相连带,互相牵制。文职管河道,设道员,以下河厅由同知、通判充任;再下的汛、堡,由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巡检充任。武职河标设参将、游击,河营由守备或协备统领,以下又有千总、把总、外委各武官。咸丰十年(1860年),撤销江南河道总督及其下属机构,河务归河东河道总督统辖。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政府又栽撤河东河道总督,河务分由河南、山东、直隶三省巡抚兼任。

  (作者:饶明奇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授、社会科学处处长,大河网学术中原特约专家)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