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⑬ | 饶明奇:南河总督与漕运总督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3-12-21 09:54

  编者按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2013年出版的《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今水利法制史的通史性著作,从水利职官设置与水利施工组织法规、防洪法律制度、农田水利法律制度、航运法律制度等方面论述了先秦至明代、清代、民国和新中国的水利法制,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民间惯例,这些宝贵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认真总结、传承和创新。学术中原持续摘编刊发书中的部分篇章,敬请关注。

  明清时期, 运河管理不断得到加强,集中体现在运河河道管理和运输管理两大体系机构设置逐步常态化,分工协作的机制更加完善。

  一、运河河道管理机构:从总理河道到南河总督

  明初期“不设总理(河道)之官,然遇黄河变迁,漕渠浅阻,事连各省重大者,命大臣往治,事后返京。”[(明)王琼:《漕河图志》,姚汉源、谭徐明点校,水利电力出版社1990年版]。永乐十五年(1417年),始设漕运总兵官,“掌漕运河道之事,”平江伯陈瑄是首任。景泰二年(1451年)设漕运总督,与运粮总兵官共领漕政,每年正月总督驻扬州,总兵驻徐州,督漕船过江,过徐吕二洪,入会通河北上。成化七年(1471年)设总理河道,简称总河,与总漕平行。总河专门主持黄河、运河河道修守。总漕只理漕政。河道与漕司遂分为两个系统,成为常设。王恕首任总河侍郎。总河为中央派出官员,常以侍郎、尚书衔领其职;武职系统的都督和候、伯也曾任该职。总河以下分段设都水分司,以工部郎中或主事任职。此外,各省巡抚、都御史及中央的御史、锦衣卫、太监也常派出巡视河道。成化七年运河分为三段管理;通州至德州、德州至沛县、沛县至仪征瓜州。成化十三年(1477)改分二段,以山东济宁为界,各设工部都水郎中一员。万历时又分四段,各设郎中主持管理:南河(淮扬运河段,驻高邮)、中河(泇运河段,驻吕梁)、北河(会通河段,驻张秋)、通惠河(驻通州)。重要工程也设主事,中河有徐州洪主事、吕梁洪主事,南河有瓜仪主事等。各段郎中着重考核、稽查、调动、约束运河官吏。分司主要管理工程设施或管理运河水源。运河河道的具体管理则由地方主持。沿线省级官吏有按察副使一人专管河道,权限统辖与郎中同。沿途州、县级官吏或专职,或兼职,州设置管河通判、州判,县则设丞簿。武职官员有卫、所、指挥、千户,为另一系统,负责统领河道疏浚、工料人夫征集、巡视河道、捕盗防火等。这种由中央派出的机构:总河(或总漕)——都水司——分司,与地方管理机构:省——州——县,或卫——所——千户,构成了两个主要的运河河道管理体系。

  清初,运河的管理机构大体沿袭明制,后逐渐调整简化,系统更加分明。明代的总河,清称河道总督,下分道、厅、汛三级,仍是分段管理。按文职、武职分别构成相应系统。河道总督是最高行政长官,康熙前驻山东济宁,后驻清江浦(今淮阴市)。雍正朝运河河道归南河总督管辖,下设分段管理机构道,如直隶通水道、山东运河道、淮徐道、淮扬道、江南常镇道等;武职设河标副将、参将。厅与地方府、州行政机构同级,官设同知、通判。汛相当于县级,官为县丞、主簿等。武职厅设守备,汛则设千总以下各职。清代黄河、淮河和运河许多问题交织在一起,运河河道与黄、淮河管理机构及职权常有交叉重合。

  清代江南河道总督(南河总督)任职一览表

  清代直接从事运河河道管理的人员在组织管理上大致相同,编为甲,每甲约十人,设老人、总甲、小甲等小头目。按工种大体分为七类:浅夫、闸夫、坝夫、堤夫、溜夫、泉夫、塘夫和湖夫。此外,还有临时征用,完工后解散的捞沙夫、挑港夫等。

  夫役有军夫和民夫两类。沿河守浅、巡视堤防多为军夫;其余系征收的徭夫或招募而来的募夫,为民夫。《漕河图志》记载明前期运河常设夫役约四点七万人,清代则不到一万人。

  二、运河运输管理机构:从运粮总兵到漕运总督

  明初,沿用元代制度于京畿南京设置京畿都漕运司,设漕运使总理漕政。洪武十四年(1381年)废。此后,中央的河道与漕运合为同一管理机构,成化以后又逐渐分化成与河道管理并立的管理体系,但也时有合并。运输管理体系仍为文职、武职两个系统。漕运最高行政长官明初设运粮总官兵(简称总兵,属武职),后改漕运总督(属文职)。总漕、总兵以下文职方面设督粮道,分设监兑主事(清改称管粮同加、通判),押运参政(清政设押运同知、通判)。以下则为随船督押官,为武职,有督运参将(清政为漕标副将)、运粮把总指挥(清改为领运守备千总等)。

  总漕、总兵主管漕粮的征收、运输、入仓三大主要环节。明代规定总漕、总兵每年八月赴京,会商次年漕运事宜。正月,总漕驻淮安,巡视淮安、扬州段,督船过江过淮;总兵驻徐州,督船过黄河,进入会通河。除了催督漕船外,总漕和总兵还负有考核河道官员工作、检查工程修防情况的责任,起河道、漕运两司互相制约的作用,但两者常互有摩擦。明末总漕巡视河道之制逐渐废驰。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徐吕二洪淤塞,漕船被阻,河道官员自管河都御史以下俱戴罪,漕运与河道“彼此水火,漕法始乱”[(清)靳辅《治河方略》,转引自(清)黎世序等:《续行水金鉴•运河》,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督粮道或称粮储道,协助总漕、巡抚、总督主管本省漕粮征收,督船过淮、过江。明十三布政司各设一名道员,驻省城;清代只在运京漕粮征集地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湖北、湖南等省各设一员,其余省份多由其他道员兼任。监兑主事坐漕粮启运处,验收漕粮成色、粮数,并随船到达漕运中转站(明之淮安,清之扬州、淮安),经总漕盘验后,方告一段落。押运官员均系武职系统,明称一省押军为一总,清称一帮。清初,各省卫所额设丁十名,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额外设运丁一名,水手九名,当时漕船总数为七千六百九十二艘,按此统计有运丁、水手共七万六千九百二十名。嘉庆以后裁革很多。

  漕运监督属漕运管理的监察系统。中央设巡漕御史,由京官出任,明代锦衣卫太监常充此职。巡漕御史监察河道、漕运二司吏治,驻漕运枢纽转运地,明代多驻淮安。清初一度废御使巡漕制度,后鉴于“粮船夹带禁物,官吏索重陋规,”雍正七年(1729年)复设巡漕御史二员,驻淮安、通州;乾隆二年(1737年)又增到四员,分驻淮安、济宁、天津、通州。[(清)王庆云:《石渠余纪》卷4,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各省巡抚、运河沿线城镇守军均负催趱之责,以防止漕船沿途停泊滞留,或带动客货,或沿途经商。清康熙以后,又令沿河河兵按汛地催行。

  漕运管理系统中地方、河道、漕司构成漕运中征收、河道、运输互相制约而又相对独立的三个管理体系,《明史•食货志》简略地阐述了三者的职责:“米不备,军卫船不备,过淮误期者,责在巡抚;米具,船备,不即验收,非河梗而压帮停泊,过洪误期,因而漂冻者,责在漕司;粮船依限,河渠淤浅,疏浚无法,闸座启闭失时,不得过洪抵湾者,责在河道”。清代基本上维持了这一工作机制。

  (作者:饶明奇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授、社会科学处处长,大河网学术中原特约专家)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