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⑭ | 饶明奇:明代是如何解决大运河泥沙和水量不足问题的?
编者按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2013年出版的《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今水利法制史的通史性著作,从水利职官设置与水利施工组织法规、防洪法律制度、农田水利法律制度、航运法律制度等方面论述了先秦至明代、清代、民国和新中国的水利法制,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民间惯例,这些宝贵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认真总结、传承和创新。学术中原持续摘编刊发书中的部分篇章,敬请关注。
明代京杭大运河开通后,沟通南北经济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再加上运河与黄河、淮河互通相交,泥沙淤积和水源不足的问题成为制约运河正常运行的两大难题,相应的法规和制度也较为具体。
一、运河河道管理
运河河道管理主要有河道疏浚、堤防修守两大部分,有定期维修和常规管理之分。
河道疏浚与堤防修筑同属挑浚之工,两者同时并举。例分小挑和大挑(或称小浚和大浚),小挑为每年一浚,即岁修,大挑或二三年五七年不等,视各段自然条件而异。小挑、大挑还有河段、工程量的区别。小挑指疏浚闸旁月河;大挑则为正河挑疏,隔年一次。大挑之年,筑坝断流,船由月河绕行。挑浚时间,明初无大小挑之别,定例正月十五兴工,二月中旬完工,万历四年开月河以后,遂有大小挑之制,时间改为九至十月。此例清代沿袭不变。大挑、小挑制度的建立,使运河工程维修期间可以通航,有利于回空漕船及商民船南返。
天然河道与运河相交段亦为挑浚重点。开泇河以前,在徐州——邳州段每年淤浅,特别是徐、吕二洪,上水需数百人牵挽,后加以开凿并修月河后,情况有所好转。明清泇河、月河次第开通后,疏浚集中在清口段,工程量大大减少。长江运河相交的仪真坝港、瓜洲坝港是淮河以南运河管理重点,这一段靠长江潮水济运,长江携带泥沙随潮入运河,“涌沙填淤”,河床抬高,以致“潮不登坝,船不得过”,疏浚和闸坝维修工程量较大,定例三年一浚,闸坝维修同时并举。
浅铺管理和堤防修守是河道常规管理的主要内容。浅铺管理例分捞浅和起驳两类。捞浅为局部河段进行不断流的疏浚工程。一为漕运期间,水量较小时,在通航间隙淘捞挖有碍船只通行的横浅;一为湖泊地区常年通航情况下的常规性质捞浅。《明史·河渠志》记载淮扬运河段仪真、江都、高邮、宝应、山阳有闸二十三,设浅五十一处,各处段捞浅船二,浅夫十,常事疏浚。这一湖段例有“但许深湖,不许高堤”的规定,通过疏浚维持深湖低堤,以满足防洪和蓄水多种需要。
起驳,为河道浅铺配置剥船,水位低浅时,漕粮至此改由剥船转运,沿河除过成外,过闸过洪亦要转到,剥船数千只,《清史稿·食货志》仅德州、武城、夏津、临清四处配有剥船300艘。明清通州至北京通惠河段因水源不足,水浅多淤,闸门多不开启,多用剥船运送漕粮,清初,设有红剥船600艘。漕船过浅,更多情况是由铺舍浅夫拉纤,“水涩舟胶,俾之导行。”
二、运河水量调度管理
由于运河地域降雨的差异,地形地势的变化以及枯丰水量年际不均,运河不得不依靠沿线湖泊、陂塘调节水量,维持通航。
自南而北京杭运河的主要济运水源有: 1.杭州至无锡,由太湖泄水河补水,水量丰沛。2.常州至镇江,由练湖补水,有奔牛、吕城、京口各闸调节,也靠江湖入运接济。3.仪真、瓜州至扬州,由扬州诸塘补水调蓄,有仪真、瓜州闸坝蓄纳,江潮接济。4.扬州至淮安,由邵伯、高邮诸湖调蓄,有黄淮水补水济运。5.会通河段,由南旺、昭阳、微山诸湖补水,主要水源有汶、洸、泗等河,上源汇集山东兖州府济南府兖济诸泉。水量季节变化大,是运河全段水源最缺乏的一段。6.临清至天津,由卫河、漳河济运、其上源有河南卫辉府境内苏门诸泉。水量季节变化大,水源亦较紧张。
济运的湖、塘,承纳泉水河流,调节水量,是运河重要设施。由国家管理,规定“可柜,不可田”,意思是可以储存起来,不能用于灌溉。山东济南、兖州、青州和河南卫辉诸泉是运河缺水地带补水的重要水源,亦分别设有湖夫、塘夫、泉夫,专门从事巡守防盗,疏浚淘挖,斗门开启等。一般以甲为单位,就地住宿,一甲5至10人不等,以老人或甲长具体负责。
明永乐九年(1411年)大运河重修后,便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湖泉水源管理法规,在《漕河禁例》中规定:“凡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堤岸及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流者,为首之人并遣从军,军人犯者徙于边卫”。弘治二年(1489年)重申:“重湖民盗决溉田之罚”。明末清初管理废驰,甚至济宁诸湖也大量占种芦苇,万历时山东巡抚李戴说其时诸湖蓄水能力只及宣德年间十之七,为了维持漕运,李戴组织了一次规模较大的疏浚。泰昌元年(1620年)总河侍郎王佐建议:“诸湖水柜已复,安山湖且复五十五里,浅可利漕。请以水柜废兴为河官殿最”。将水源管理提到运河诸项管理中最重要的位置。
由于漕运的需要,运河沿线水源引入官湖官塘,影响灌溉用水,增加了湖塘下游防洪排涝负担。此外,湖塘滩地肥沃易于耕种,又引起了蓄水与耕地的矛盾。在确保漕运的前提下,为了平衡多种矛盾,满足不同需要,明代制定了湖塘滩地的管理制度。万历二年十二月,根据总理河道傅希挚建议,“湖地高者,准令田种分等征租;低者,照旧蓄水济漕,严禁佃户,不许曲为堤防,侵挪疆界”[(明)张惟贤 等:《明神宗实录》,卷三十三,(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卫河是临清以北运河的重要水源,其上源系河南卫辉百泉,一般情况官民合用,“倘值水浅涩,即暂闭民渠民闸以利漕运,漕艘早过,官渠官闸亦酌量下板以灌民田”[(清)赵尔巽:《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七,河渠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明代,还有一些国家法律涉及到运河河道管理,如《大明律》中有关盗河防、圩岸及不应河防差役的量刑及处罚条款,具体内容基本沿袭前朝;《问刑条例》、《占夫条例》中也有对运河水源、河道管理方面的具体条文,具体规定与上述内容一致。
(作者:饶明奇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授、社会科学处处长,大河网学术中原特约专家)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