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⑮ | 饶明奇:明代运河闸坝启闭调度及物资运送管理
编者按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2013年出版的《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今水利法制史的通史性著作,从水利职官设置与水利施工组织法规、防洪法律制度、农田水利法律制度、航运法律制度等方面论述了先秦至明代、清代、民国和新中国的水利法制,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民间惯例,这些宝贵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认真总结、传承和创新。学术中原持续摘编刊发书中的部分篇章,敬请关注。
明代京杭大运河主线贯通以后,大量的管理问题随之出现。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禁例、规章制度相继制定出来,为维护航运的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运河闸坝管理
明代运河闸坝管理的核心原则就是合理地设置闸坝,闸坝之间密切配合,适时启闭闸门。
据万恭《治水筌蹄》记载,明代规定:如启上闸,即闭下闸;启下闸,即闭上闸,认为这是节约水量的最佳办法,如果不这样担心水源不足。另外,启动闸板时,上下水船都要停泊五十步之外,每启一板,辄停半饷,命曰:‘凉板’,这样水势就逐渐平缓一些,有利于行船平稳。如果急于通过闸门,就会对运河和船有所损坏,是漕运之大忌。
据万恭《治水筌蹄》记载,明代还制定了“制闸三法”,即所谓“填槽”、“乘水”、“审浅”。 一是填槽。凡是开闸,粮船要预先填满闸槽,以免水势从旁奔泻。二是乘水。开闸时,所有的船都要首尾相连,其间距不能超过一尺,如前面的船拽过上闸口七分,即交付漕兵牵住,溜夫立即回来拖拽后面的船,遵循前船的水槽而上,使后船毋与水头顶牛,这样闸夫就省路一半,过船速度快一倍。三是审浅。凡是下活闸蓄水,如果是上水浅,则于浅头将临浅处安闸,如果是下水浅,则于浅尾下流水深之处安闸。活闸必需设置在深浅相交之处,则水浅者会变深,如果在水浅处设置,“则一半浅者深,一半浅者愈浅矣”。
不按要求开闭闸门者要追究责任。规定“漕船、官船、商船到闸,按各处积水规定开启闸门,按到闸先后依次通行;对强迫开闸之人,闸官可拿送巡河衙门论罪;管闸人员若为勒索钱财,积水已够标准,下闸已闭,故意不开启闸门者亦治罪”。
另外,规定闸门启闸一次最少过船数。船只必须结队编组过闸,不准单船航行。会通河南旺段柳林闸规定:“须积船二百余只方可启板,启完即速过船,船过完即速闭板”,且闸板间用草席等物贴边塞缝以减少泄水,尽量减少耗水量。还规定闸门启闭时河道的水深标准,“闸河之水,以三尺为制”。
二、运河物资运送管理
成化九年(1473年)二月,兵部尚书白圭拟定南京各衙门法定时鲜贡船船只数目、装载物品名称、数量及漕河禁例17条,从时鲜贡船、漕运、河道三个方面制定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运河物资运送法规《漕河禁例》。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六项:
(一)时鲜贡船的规定:时鲜船只数目为162只,起运时鲜物品30起,不许夹带额外船只,各闸见时鲜贡船随到随开。
(二)河道及漕运官吏的处罚规定:为了避免豪强势力的报复,规定,凡是管河、闸及漕运方面的官吏犯罪,只由巡河御史等官处理,地方官员不得干预。
(三)对漕河官吏、工役及工料、经费的规定。凡府、州、县管河通判、主簿及管闸、洪、坝主事等,不许另有委任、差遣;漕河夫役不得一人充多人之役;过路官、商船只不得任意招呼溜夫、浅夫纤船,妨碍漕船航行;漕河所征工料、经费,地方不得任意停免、擅支。
(四)船只准带私货的限制。规定漕船每艘许带土产十石,作为沿途交换柴盐等生活必须品之用,超载货物并沿途经商滞留者,没收私货并治罪;马快官船准带食米一石,由京返程可加带货物三百斤,若有超带、附搭客人、私盐者,一律没收货物并治罪。
(五)官船乘员限制。官船自京返回,由兵部发给印信、揭帖,上面必须注明船只数、驾船小甲姓名及附搭官吏姓名。擅乘人员及私返官员一律查究治罪。
(六)其他规定。运河两岸不许侵占纤路修筑房屋,河道不许遗弃尸体;除贡船外,一切船只禁用响器。
(作者:饶明奇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授、社会科学处处长,大河网学术中原特约专家)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