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保护的重要论述及其刑事法律应用
2023年9月28日,第七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妇女儿童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就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进一步深化了党对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为做好新时代妇女儿童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保护重要论述的主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保护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新时代妇女儿童工作指明了方向,主要内容包括:
教育引导儿童树立远大理想、培育美好心灵。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家进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小学座谈会上指出:“新陈代谢是不可抗拒的历史规律,未来总是由今天的少年儿童开创的。‘自古英雄出少年’,为了中华民族的今天和明天,我们要教育引导广大少年儿童树立远大志向、培育美好心灵,让少年儿童成长得更好。”
帮助少年儿童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全社会要形成关心爱护少年儿童的风气,帮助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教育、妇联等部门要统筹协调社会资源支持服务家庭教育。”
再穷不能穷教育,再穷不能穷孩子。把教育作为改变落后面貌的根本保障,确保社会资源分配向保护少年儿童倾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紧紧扭住教育这个脱贫致富的根本之策,再穷不能穷教育,再穷不能穷孩子,保证贫困家庭孩子受到教育,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世界的发展需要进入更加平等、包容、可持续的轨道,妇女事业是衡量的重要标尺。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要以疫后恢复为契机,为妇女参政提供新机遇,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水平。我们要消除针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让性别平等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体现了大国意识和担当。
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妇女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医药卫生界、教育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指出:“各级妇联组织要承担引领广大妇女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激发广大妇女的历史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为推动我国妇女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妇女事业、做好妇女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大重视、关心、支持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妇女权益。”近年来,我国通过不断完善法律,保持对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中国梦是中华民族的梦,也是中国全体妇女的梦。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时指出:“中国梦是中华民族的梦,也是中国全体妇女的梦。新征程上,每一位妇女都是时代的书写人、追梦的奋斗者。要凝聚巾帼之力、汇集巾帼之智,尊重和关爱妇女,引导广大妇女积极投身新时代新征程的伟大实践,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新的更大贡献。”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为广大妇女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有效动力。
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保护重要论述的理论根据
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保护重要论述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目标是实现妇女的全面自由发展。马克思曾经说过:“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妇女儿童的解放是人类解放的应有之义,与人类解放是高度一致的。”中国共产党作为用马克思主义思想武装起来的政党,自诞生之日起就高度重视广大妇女儿童的解放和发展,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都把保护妇女儿童权利放在优先发展的高度。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保护重要论述的文化基础。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给予妇女儿童特殊保护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来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智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孔子家语》记载:“昔三代明王之必敬妻子也,盖有道焉。妻也者,亲之主也;子也者,亲之后也,敢不敬与?是故君子无不敬也。敬也者,敬身为大。身也者,亲之支也,敢不敬与?不敬其身,是伤其亲;伤其亲,是伤其本也;伤其本,则支从之而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保护的重要论述,既是马克思主义妇女儿童观中国化的理论创新,又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是“两个结合”在妇女儿童事业中的集中体现。
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程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保护的重要论述的实践基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始终将妇女儿童事业作为党和人民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实现妇女儿童全面自由发展作为妇女儿童事业的终极目标,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儿童保护思想。从解放区时期的话本“小二黑结婚”,到解放军进入北平后马上取缔娼妓;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实施到多次修改完善直至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不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对妇女儿童事业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保护重要论述正是这一历史进程的集中体现。
三、妇女儿童权利的刑事实体法保障
通过设立相关罪名保护妇女儿童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是刑事实体法,《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社会和公民权利。《刑法》对妇女儿童的保护集中体现在对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性权利等的保护,《刑法》规定了一系列专门或者主要以妇女、儿童为保护对象的罪名,例如,设置强奸罪以保护妇女、幼女的性权利和人身自由权;设置拐卖妇女儿童罪以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等等,体现了《刑法》严厉打击针对妇女儿童的犯罪,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坚定立场。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妇女儿童给予特殊保护。《刑法》的作用不仅是打击犯罪,还有保护人权,尤其是保护妇女儿童当事人的权利。例如,《刑法》在死刑适用对象方面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在缓刑使用条件上,《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等等。
加大对严重侵犯妇女儿童权利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拐卖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作为严重危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犯罪,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针对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修改,在立法上加重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还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完善了对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女性性权利的保护,加大了对负有特殊保护职责人员的打击力度,体现了《刑法》在保护妇女儿童权利上与时俱进。
四、妇女儿童权利的刑事程序法保障
对成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妇女儿童给予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保障人权在多个法律条文中得到体现。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对符合逮捕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保障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职能之一。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时,其诉讼地位和自身特点决定了获得辩护人帮助的迫切性。为此,《刑事诉讼法》设立了“强制辩护制度”,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对于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设立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少年儿童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阶段,为充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编”中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设立“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立“不公开审理制度”,规定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设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刑事诉讼法》设立上述制度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减少犯罪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党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持续优化提升,妇女儿童领域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明显增强,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儿童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
【作者:姜保忠,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梁嘉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姜新平,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2024年度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24-ZZJH-006)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