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国涛:推进诉源治理体系完善应做到六个着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一大中国特色,即中国式现代化是十四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不仅规模巨大,而且艰巨性和复杂性也前所未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人口规模巨大特征下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然要以追求社会矛盾纠纷控制在合理规模和发生强度为目标,避免出现诉讼爆炸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遵循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规律,探索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诉源治理制度体系。
对此,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明确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因此,在迈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我们必须遵循“人口规模巨大”的中国式现代化特色国情,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将探索形成符合国情的诉源治理制度体系作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坚决避免成为“诉讼大国”。
立足我国人口规模巨大的显著特征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现状来健全诉源治理的制度体系,必须遵循从着力解决矛盾纠纷到探索纠纷预防措施,再到推进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的总体思路,从六个方面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的诉源治理制度体系。
一是着力健全高效畅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一,要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现代社会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基本特征,不同的纠纷应当通过与之特性相适应的制度进行化解,而每种纠纷解决制度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和发展多元化的矛盾化解制度并形成相应的体系,构建包含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体系,并确保体系内各项制度的有序衔接与良性互动。其二,要确保各种纠纷解决制度的高效运行。各项纠纷解决制度必须以高效为重要价值追求,并以此为指导来构建相应的纠纷解决程序,尽可能降低争议当事人的成本,避免“迟到的正义”。其三,要保障民众寻求各项纠纷解决制度的畅通和便利。纠纷解决制度设置的门槛对民众来说必须是适当的、畅通的、可接近的,而且便于民众知悉和选择,方能为公民提供实质性的救济。其四,要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制度的作用。相对于诉讼制度而言,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对抗性弱、程序灵活、周期较短、成本较低、对社会关系破坏性小、易取得双赢效果以及执行难度小等诸多优势,因此要加快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高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效性和成熟度,始终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的同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是着力构建诉源的发现、化解与监督落实制度。第一,要健全诉源的全方位排查梳理制度。既要重点抓住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诉源的排查、梳理和分析制度,又要建立健全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自治性组织等排查发现处理诉源及苗头性矛盾的制度。第二,确立诉源的首问负责制和转办、监督落实制度。诉源的发现仅仅是开展诉源治理的第一步,只有建立诉源的首问负责制和转办、监督落实制度,由诉源排查部门负责向具有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转办,并负责督促落实和反馈,确保诉源有排查、有处理、有衔接、有跟踪,才能取得诉源治理的实效。第三,要顺应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信息技术推动治理变革的趋势,充分运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赋能作用,提高诉源智能化分析排查处理的高效率和精准度。
三是着力坚持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基本准则,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之策是依法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只有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才能避免或减少因行政权的违法滥用而侵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重点工程,只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法优化营商环境,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民商事、行政乃至刑事犯罪等各类矛盾纠纷。
四是着力倡导企业合规理念,全面推动企业合规建设。随着合规理念的引入和在刑事诉讼领域推行“合规不起诉”实践的深入,合规对预防和减少企业纠纷和诉讼的治理功能也日渐显现。因此,要推进诉源治理,必须大力倡导企业树立合规经营理念,确立相应的企业合规制度激励措施,在完善和吸收“合规不起诉”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企业行政合规、刑事合规、监察合规等制度,全面提升企业的法治观念和合规意识,以正面激励和引导方式促进企业加强合规制度建设,依法规范经营,降低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纠纷与诉讼的发生,促进企业主动合规建设成为一条推进诉源治理不可或缺的路径。
五是着力构建法治建设抓前端、治未病的制度体系。其一,深化法治各领域改革,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基层倾斜、向引导和疏导端着力。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提升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以司法的价值引领和规则明晰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消融,同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诉源治理中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提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体系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拓展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推动司法职能向纠纷源头防控端延伸。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充实基层行政执法的专业队伍和强化执法保障,形成以提高执法效能为导向的体制机制,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打击违法失信,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改革,加快整合各种法律服务资源,推动县乡两级普遍建成涵盖调解纠纷、法律援助、公证、鉴定、仲裁、普法宣传、救济救助、心理辅导等服务内容的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普惠化、均等化、便利化程度,尽可能将矛盾控制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其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一方面要强化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联动机制,下派并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力量,形成基层吹哨、部门报到、联动协同的纠纷解决制度,着力发挥基层过滤和分流矛盾纠纷的第一道关口作用。另一方面,要以化解纠纷、解决问题为核心完善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的制度,整合和集中各种资源,探索创新方式方法,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通道,强化对矛盾纠纷背后的源头性问题的发现和排查力度,及早化解、提前预防,避免矛盾升级和纠纷外溢。其三,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要在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的基础上,加快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和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制度的更新发展,综合运用法律等制度性规则和公共道德等非制度性规则来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为抓手,从源头上降低矛盾产生的概率,从根本上减少诉讼增量。
六是着力加快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其一,牢固树立预防性法律制度的理念,并将其贯穿于法治建设各环节各领域。预防性法律制度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理念的创新和发展,其核心要义在于立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而预先主动实施的预防性措施,避免出现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要深刻理解预防性法律制度概念和理念提出的重大和深远意义,培育和牢固树立在法治建设中贯彻预防性法律制度的理念,统筹法治建设中的“发展与安全”,全面贯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新时代法治建设方针,以高质量的法治建设保障和推进诉源治理。其二,坚持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一方面,要健全立法机关依法制定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依法出台行政立法的制度体系,确保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协调性和时效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发展预防性法律制度的激励机制,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积极探索健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等重点领域立法、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立法以及阻却滥用“长臂管辖”等涉外立法的地方或部门,依法实施相应激励。此外,还要健全对制定违法不合理法律制度的审查监督机制,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深入推进合宪性审查,严格落实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的备案审查以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避免因不适当的立法或政策而引起系统性风险或矛盾纠纷的集聚产生。其三,要建立健全对不履行制度制定和更新义务的地方或部门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法律制度和标准的立改废释等义务,尤其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应当及时制定或细化规定的规则或标准,因未履行该项义务而产生系统性风险或导致矛盾纠纷不断滋生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倒逼有关机关积极审慎地履行法律制度的更新和配套义务,进而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和诉讼的数量。
【作者:宋国涛,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