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价值、问题与对策
水,作为生命之源,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在现代社会,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污染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共同挑战。作为重要的水资源脉络之一,黄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与利用问题更是备受关注。然而,随着人口的增长、工业的发展和气候的变化,黄河流域水资源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因此,深入探讨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法律问题,剖析当前的现状,分析其中的法律难题,并提出有效的法律对策,以期为解决黄河流域水资源问题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为实现黄河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保护与合理利用贡献一己之力。
一、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必要性
黄河流域,这片源远流长的土地所孕育的水资源,无疑是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支撑。随着人类社会的迅速发展,黄河流域的水资源正逐渐面临着诸多威胁与挑战。因此,探讨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必要性,不仅是对自然环境的关怀,更是对子孙后代的责任和承诺。
一方面,黄河流域的水资源是支撑农业和工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国是农业大国,而黄河流域一直被誉为“华夏粮仓”。然而,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的推进,农业用水需求不断增加,对水资源的压力也愈发显著。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不仅关乎国家粮食安全,更关系到亿万农民的生计和社会的稳定。黄河流域的水资源对于工业和城市发展同样至关重要,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水作为生产要素得到广泛利用,但过度开采和污染却对水质和水量造成了威胁,不仅直接影响工业生产的可持续性,还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此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水资源利用机制,显得迫在眉睫。
另一方面,黄河流域的水资源还关系到生态系统的健康。水生态是维系生态平衡的关键要素,涉及湿地保护、水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维护等。然而,黄河流域西北部是戈壁荒漠,流域内大部分地区为干旱、半干旱地区,再加上西部为高寒严酷地带、北部为大片沙漠与风沙区、中部为黄土高原,所以出现风沙、水土流失现象非常频繁,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相关资料显示,黄河流域内水土流失面积共达45.5万平方公里,年内平均来沙量达16亿吨,这一数据也让黄河成为目前世界上泥沙最多的河流。
二、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现状
1.保护现状分析
黄河流域作为中国重要的水资源支撑地之一,在近年来的经济发展和环境问题凸显的背景下,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众逐渐认识到水资源保护的紧迫性,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政策也在逐步推进。
第一,污水治理与水质改善。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国家与地方政府对污水治理的投入逐渐增加,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改善得到显著推进。大中小城市普遍加大了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通过提升处理工艺和扩大处理规模,使污水处理的效率明显提高,黄河流域内的水质逐步得到改善,许多地区的水质达到或接近国家标准,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
第二,生态保护力度得到加强。为了维护黄河流域的生态平衡,国家和地方政府逐渐加大了生态保护的力度。湿地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工程项目得到了广泛推进,有助于改善水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这些项目的实施不仅有助于保护水资源,还能够提升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为生态平衡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水土保持工程的推进。水土流失一直是困扰黄河流域的重要问题,对于保护水资源和减少水资源浪费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政府通过修建大坝、蓄水工程等措施,改善了上游地区的地形地貌,减少了水土流失的程度,带来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减轻了下游地区河沙堆积、危及河床河堤的情况,有利于水资源的稳定流动。
第四,立法进展与法律支持。在法律层面,黄河流域保护的法律框架逐步完善。除了已有的《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黄河河口管理办法》等,近年来还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为流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和治理提供了专门的法律支持。此外,各个地方也陆续制定了针对黄河流域的保护法规,为黄河流域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
2.利用现状分析
随着黄河流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增长,对水资源的需求逐年增加,水资源开采和利用也呈现出显著的变化。近年的《黄河水资源公报》数据显示,黄河流域内的总水资源取水量逐年在增加,但同时也引发了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的重要关切。黄河流域内存在着水资源利用水平的显著差异,比如上游地区水资源利用水平较低,中游次之,而下游地区则呈现出最高的水资源利用水平,这种差异与经济产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上游地区因地形复杂,经济相对欠发达,资源环境相对较好,因此水资源利用水平相对较低;中游地区多为能源型省份,产业发展过程中以资源消耗换取经济增长,因此水资源利用仍有不足之处;下游地区由于经济迅速发展,生态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积极推动产业转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逐渐显现出成效。
三、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1.相关立法不够健全
在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过程中,相关立法体系存在着衔接不足和不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水资源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水资源调控法律的不完善等方面,直接影响了水资源管理的科学性、灵活性和有效性,为实现黄河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保护与合理利用带来了隐忧。
其一,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黄河保护法等水资源相关法律,但在黄河流域内,尤其是与跨流域水资源调配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对缺失。黄河作为我国重要的河流,其流域范围横跨多个省份,流域间的水资源调配问题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然而,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框架和机制,以确保不同流域之间的水资源调配合理有序。在跨流域调水、水权交易等方面,法律规定的空白导致了水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同时也难以维护流域内各地区的合法权益。
其二,黄河流域水资源调控涉及水资源的分配、调配、利用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明确的法律支持和调控机制。然而,目前我国水资源调控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对于跨行政区划、跨流域的水资源调配和管理存在明显的法律空白。黄河流域上下游不同地区之间的水资源分布不均,水资源利用的需求与供应差异明显,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来协调和平衡各地区之间的利益。此外,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约束也可能导致流域内的不合理竞争和资源浪费,影响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三,在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过程中,涉及多个层次、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足,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形成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明确规定对收集、开发、利用雨水、咸水的行为予以鼓励,但对鼓励主体、客体及方式没有细致指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成效的行为予以奖励,但对于哪一级政府实施奖励、以哪种方式奖励,同样没有说明。
2.治理体系协调不足
其一,流域水污染治理部门间缺少协同。黄河流域涉及多个行政区划,不同区域的环保、水利等部门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的协同合作尤为关键。然而,由于部门间职责划分和利益驱动等原因,流域内部分区域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同机制,导致水污染治理工作难以形成整体合力。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流域内各级政府需要主动承担本区域内水污染治理责任且实施有效监管,但由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无明确的管理职权范围,所以会立足本单位的职权及利益角度,对该项治理工作予以推诿。
其二,权力机构职权不明晰。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各级政府和部门之间的权力划分和职责明确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规定,现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结合的管理机制与流域综合管理存在一定的差距,并且在实际操作中权力机构之间的职权划分不够明晰,导致了资源管理、调配和监管的混乱。比如,环保部门与水利部门之间在水污染治理与水资源保护方面的分工不清,造成工作的交叉与冲突。
其三,流域利益协调机制不完善。黄河流域内涵盖众多行政区划,不同地区之间的利益分歧与协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当前,流域内尚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各地区之间在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方面的利益矛盾难以得到合理解决,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会导致流域内的资源争夺与不合理的资源配置。
其四,流域监管机制不到位。在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过程中,监管机制的完善是确保法律执行和控制污染的关键。然而,流域内的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责任不清晰,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环境问题的恶化,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使得流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形势严峻。
3.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备
其一,生态补偿主体和模式单一。当前,黄河流域生态补偿主要由政府主导,相关生态补偿主体和模式相对单一。尽管政府在推动生态补偿方面做出了努力,但这种单一的补偿主体可能无法完全满足流域内多元化的生态保护需求,缺乏多元化的补偿主体,会造成补偿标准的不充分考虑,影响生态保护的全面推进。
其二,生态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有待优化。在生态补偿方面,标准的制定与补偿方式的选择至关重要,然而目前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较为简单,缺乏科学性和区域差异性,无法准确反映流域内生态价值的差异。同时,补偿方式单一,主要以财政资金补偿为主,未能充分考虑社会资源和生态资源的综合利用,从而导致补偿效果的不理想,难以实现生态保护的全面效果。
其三,政府主导治理机制需改善。生态补偿涉及多个领域和利益主体,需要协调各方利益,实现全面而有效的生态保护。然而,目前的生态补偿机制仍然以政府主导为主,各利益主体的参与度不足。政府主导的补偿机制会导致部分地区和群体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难以形成流域内生态保护的共识和合力,也会影响补偿标准和方式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法律对策
1.完善黄河流域水资源相关立法
第一,加强水资源保护相关立法的衔接。黄河流域跨多个行政区划,流域内的水资源管理涉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因此,需要加强各级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构建一个协调有序的水资源法律体系,可以通过建立流域内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制定流域性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等方式实现。同时,也需要加强水资源法律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以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保障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协同推进。
第二,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黄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水资源的分配、调配、利用等,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与权力。可以通过制定水资源管理法规、建立水资源管理机构等方式实现,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可以协调各方利益,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可持续利用。
第三,加强水资源税制优化。水资源税制是调节水资源利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在黄河流域,可以加强水资源税制的优化,通过适当提高水资源税的税率,鼓励节约用水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同时,可以建立差别化的水资源税制,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丰缺情况和生态价值,确定不同的税率标准,以促进流域内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护。
第四,建立科学的水资源用途审批制度。在水资源利用方面,建立科学的水资源用途审批制度至关重要,通过审批制度,可以对各类水资源利用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审批制度可以设定不同用途的水资源配额,限制过度开发和浪费,同时也可以对大规模水资源利用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生态环境的保护。
2.完善黄河流域水权交易制度
第一,要加强政府在水资源初始分配中的主导作用。在黄河流域水资源的初始分配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确保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得以落实。通过制定明确的水资源分配政策和指导意见,政府可以在水资源初始分配中进行引导和规划,确保各地区、各部门在水资源利用方面都能够遵循统一的规则。政府可以根据地区的水资源丰缺情况、生态需求等因素,合理划分水资源配额,实现水资源的公平分配。
第二,要优化市场在水资源二次分配中的调控作用。市场在水资源二次分配中的调控作用是完善水权交易制度的关键,政府可以建立水资源交易市场,通过水权交易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市场中,政府可以制定交易规则、标准和监管措施,引导合理的水资源交易行为,还可以根据市场供需状况,调整水资源交易的价格机制,鼓励节约用水和高效利用水资源。
第三,还要健全黄河流域水资源交易制度。为了健全水权交易制度,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水权交易的程序、条件和规范,建立水权登记制度,确保水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同时,政府还可以规定水权交易的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相关信息以促进交易的透明和公平,在水权交易中还可以设立监管机构,加强交易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第四,要建立水权交易的奖惩机制。为了引导水权交易的合理行为,政府可以建立水权交易的奖惩机制,对于水权交易中的合规行为,可以给予税收优惠、经济激励等奖励措施。而对于不正当的交易行为,政府可以采取罚款、撤销水权等惩罚措施,促进水权交易的规范化和有序发展,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为了提高水权交易的效率和透明度,政府可以建立水权交易的信息化平台,提供交易信息、价格信息、交易流程等,方便交易双方了解市场状况和交易情况,并且及时发现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3.完善黄河流域水资源治理体系
第一,改进黄河流域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为了有效治理黄河流域的水资源问题,需要建立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与协调。政府可以设立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协调机构,由相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组成,共同参与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该机构可以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资源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统一的水资源治理战略。
第二,细化政府部门间协调合作机制。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是推动水资源治理的关键,为了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作,可以建立细化的协调合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通过制定相关的合作协议和规程,明确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资源调配、问题解决等具体事项。同时,可以定期召开政府部门间的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水资源治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部门的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激活黄河流域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政府可以建立黄河流域水资源信息平台,整合各部门的水资源信息,实现信息的互通互联,各部门可以将自己的水资源数据、监测情况、规划计划等上传到平台,供其他部门参考和利用。信息平台可以提供实时的水资源数据和监测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也可以促进公众对水资源情况的了解和参与,增强社会监督作用。
4.完善黄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
第一,完善多元化主体生态补偿治理模式。为了促进黄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与生态恢复,需要建立多元化的主体生态补偿治理模式。政府可以鼓励企业、农户、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参与生态补偿,根据不同主体的贡献和影响,制定差异化的补偿政策。比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节水措施,给予税收减免或其他经济激励;对于农户采取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等举措,可以给予生态补偿补贴。通过引入多元主体,可以实现生态补偿的广泛参与和共同责任。
第二,优化黄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为了确保生态补偿机制的可持续性,需要优化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政府可以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将水资源利用权、排污权等纳入交易范围,从中获得一定的资金用于生态补偿。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环境税、资源税等方式,将生态补偿纳入税收体系,鼓励水资源利用者承担生态补偿责任,从而确保生态补偿机制的资金充足和稳定。
第三,完善黄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规定,明确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资金可以用于生态修复、生态保护、环境监测等方面,确保资金的用途与生态补偿目标相符。同时,政府还可以建立监督机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第四,推动生态补偿信息公开与参与。生态补偿机制的透明性和公众参与是确保其公平合理的重要保障,可以建立生态补偿信息公开制度,将生态补偿的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信息公开。同时,政府还可以鼓励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的监督和评价,通过举办听证会、征求意见等方式,让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的决策过程,增加生态补偿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推动黄河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的共同努力。法律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但更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才能真正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恢复。在今后的发展中,唯有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更加协调的治理机制、更加科学的规划布局、更加公平的生态补偿,才能实现黄河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健康。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守护这片土地上的每一滴水,让黄河永远流淌,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加美好的明天。
(作者:王留群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法学博士,焦裕禄干部学院学术副院长)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