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 | 以严明的纪律打造领导干部队伍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4-05-07 09:28

  编者按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大河网学术中原开设《党纪学习教育》专栏,持续刊发专家学者的党纪学习教育理论文章,科普诠释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敬请关注。

  100多年前,中国共产党的先驱们创建了中国共产党。如今,百年过去了,中国共产党为什么百年不衰?为什么没有成为散沙?为什么在历经各种艰难曲折之后依然能够屹立不倒?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下依然可以有序而高效地运行?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指向一点——有严明的纪律。新时代以来,党中央持续推进从严管党治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严明纪律是我党的光荣传统。党的二十大提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明确要求,告诫全党必须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2024年初实行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的第三次修订,新增了“负面清单”,明确了“红线”与“禁区”,进一步加强了党的各项纪律建设,为规范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行为提供了科学和严明的准则。可以说,严明的纪律是中国共产党的成功密码,也是铸成铁一般领导干部队伍的重要法宝。

  领导干部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必须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上身体力行,当好表率,引导广大党员正风肃纪,从而使我们的党组织始终坚如磐石。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在新时代,最重要的抓手就是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严明政治纪律,强化政治意识

  政治纪律作为六大纪律之首,是严明党的纪律最重要、最根本和最关键的。领导干部是党员中的“关键少数”,是党员队伍中的排头兵和领头羊,是党和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因此政治要求应该是领导干部要求的首位,要与国家和组织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以实际行动让党员和群众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强大力量。《条例》分则中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新增了多项“负面清单”,涉及政令畅通、工作价值观、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统一团结等方面。政令畅通方面,如第五十六条新增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至违反政治纪律板块。工作价值观方面,新增第五十七条处分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和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偏离行为,同时,将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从违反群众纪律调整至违反政治纪律。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和破坏党的统一团结方面,《条例》分别新增了多部分的内容,如对在党内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也进行不同程度的问责;对公开发表有政治问题言论的行为给予处分;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等的问责规定以及进一步完善对党员宗教信仰和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

  增强组织纪律,强化组织意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804.1万名,10年间党员总数净增1291.4万,年均增加129.1万,每月增加10.75万。按这样的增长速度计算,2024年,中共党员总数将突破一个亿。可以说,我们的党组织是一个人数众多和基层党组织庞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要始终保持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需要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有强烈的组织意识和观念,时刻认为自己是组织的一员。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中首要原则就是“四个服从”,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此次修订后的《条例》新增第八十条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增加第八十五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处理的行为会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上述新增的两条,强调摒弃个人主义,视组织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第九十一条新增被批准因私出国(境)但擅自更改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会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强调党员和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向组织汇报情况,而不是自作主张,无组织无纪律。

  建立自律准则,强化廉洁意识

  堡垒最容易从内部突破,首要的是建立反腐败的高压线。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提到“经过新时代十年坚持不懈的强力反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对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动向要有清醒认识,对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要有清醒认识,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精准发力、持续发力,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条例》中对廉洁纪律的规定明确了什么是禁止的、不能碰触的,是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重要工具。对于领导干部自身来说,此次修订的《条例》新增了一些变相行贿行为,除了之前提到的通过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等金融产品进行送礼外,还新增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禁区”行为。此外,领导干部除了自身要做到洁身自好之外,还要从严管好亲属子女,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条例》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部分第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八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一条以及新增一百零六条,都是与身边人有关的处分规定,这里的身边人包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的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涉及的违规违纪行为包含收受他人财物、搞权权交易、不实际工作而获取报酬或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等。这些修订明确了应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举措,为领导干部的自查自纠提供了全面、具体和深入的指导。

  密切联系群众,强化群众纪律

  中国共产党的使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因此群众纪律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是否牢记使命的重要手段。《条例》明确了在践行群众路线时哪些是不该做和不能做的。总结来说,其一是克扣或收缴不合规定的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该部分新增了从重或加重处分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其二是干涉群众正常生产经营从而给群众带来较大损失的行为;其三是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府扶持、救灾救济等事项中有失公平的行为;其四是利用宗族或黑恶势力欺压群众的行为;其五是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假作为从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其六是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上述一系列行为“黑名单”表明我们的党员和领导干部应该牢记我党的使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能以任何名义侵害群众的利益,这些利益没有微小之分,也没有先后之分。严格避免这些行为,需要党员和领导干部的一切工作都要深入群众,广泛地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群众的意愿和主张,将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

  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纪律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最重要的就是要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纪律是党员和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障。工作纪律主要是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和工作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在工作作风方面,《条例》新增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和推卸责任以及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的消极工作态度和工作精神风貌进行问责,落实了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立足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工作行为方面,关于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条例》新增了“脱离实际,不做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的处分规定。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方面,新增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处分规定;对信访工作不重视、处理不力的处分规定;在问责工作中滥用问责、不负责任的处分规定;统计造假和对统计造假失察的处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增写的工作纪律内容又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与行为的标尺增加了新的刻度,领导干部必须严守工作纪律,做好引领组织前行的“火车头”。

  端正生活作风,强化生活纪律

  2015年修订的《条例》正式设立“生活纪律”的专项内容,以明确党员和领导干部在日常生活和社交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相较于其他五大纪律,生活纪律是道德与法律的有机融合,也是纪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导干部不仅要在工作和学习中约束自己,在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也应该时刻以党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尽管《条例》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仅有五条,但是分量并不轻,尤其是在新媒体时代,领导干部在生活中的微小细节会被无限放大,产生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因此,作为党组织中的“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应该在个人情趣爱好、家风建设、社会公序良俗以及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培养良好的生活作风,带头践行社会主义道德。

  最后,此次《条例》修订在执纪力度上全面从严,明确贯彻执行的基本标尺,在打造铁一般的领导干部队伍方面持续用力。如新增了第十四条“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新增第二十八条“对于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强化纪法衔接,实现纪法的合力与贯通。尽管执纪力度全面从严,但是也更加客观和严谨,明确了该处分的处分,不该追究的不追究。如纪律处分运用规则里新增第十九条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此次修订,无论是从处分范围上还是执纪力度上,都为打造铁一般的领导干部队伍提供了有力保障和约束,敦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方方面面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作者:麻芳菲 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