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⑳ | 饶明奇:清代河堤工程质量监管法律制度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4-05-09 09:13

  编者按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2013年出版的《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今水利法制史的通史性著作,从水利职官设置与水利施工组织法规、防洪法律制度、农田水利法律制度、航运法律制度等方面论述了先秦至明代、清代、民国和新中国的水利法制,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民间惯例,这些宝贵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认真总结、传承和创新。学术中原持续摘编刊发书中的部分篇章,敬请关注。

  防洪的核心在于河堤工程的质量。清代对此立法之缜密﹑完善,执法之严厉都是空前的。尤其是针对泥沙淤积严重、修防任务沉重的黄、淮、运河,形成了内容丰富、全面具体的质量监管法律体系。因修筑不坚、防守不力造成事故的官员受到处罚者大有人在。

  一 、河工工期及相关罚则

  康熙十七年(1678年)议准,“知府有地方之责,嗣后如遇冲决等事,照道员处分。承修两河堤岸一应工程均限半年完工,半年不完,承修官罚俸一年,督修道府罚俸半年,再展限三月完工,如仍不完,承修官降一级调用,督修道府罚俸一年。如承修官原系革职戴罪之人,半年限内修完准其开复,不完,降一级调用,不准展限,工程别委他官,仍限三月完工,不完罚俸一年。督修道府所属官员工程,一年内不完,降一级调用。凡工程限内不完,总河不题参,罚俸三月。如实系大工,不能依限完竣,令总河预为题明展限,限满仍不完工,照前例议处”。[(清)拖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17,工部,河工,考成保固,(台北)文海出版社1991年版]。

  乾隆十五年(1750年)又对不同工程的工期作了细化规定,“嗣后开浚河道,以领帑日为始,限十日兴工,须排水筑堤者,准于限外酌展半月。计土千方,限半月竣工,数多者准此加展。修建桥闸堤坝等工,均限两月兴工。工料数百两及千两者,以兴工日为始,限三月。三四千两者,限四月竣工,其工料自五千两至万两以上者,如平易工程,亦限四月竣工,果工程紧要,不能依限告竣者,准于估报册内豫行声明,酌展限期,违者皆交部严处”。[同上]

  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又对冲刷滩地支河的兴修期限作出具体要求:“嗣后江南山东河南等省黄河两岸滩地,冲刷支河,每年于霜降水落之后,厅营各员即将各汛内滩地冲刷支河几道,长宽深浅丈尺若干,应筑土坎几道,高矮长宽丈尺若干逐一亲加确勘,移会地方州县印官覆勘,核计土方数目,先尽兵夫力作,如兵夫额数不敷,地方官即拨民夫堵筑,统限霜降后一月内会造清册详道核转,定限于次年春融兴工,务于桃汛前如式完竣,结报该管河道亲验转详,永为定例。…如厅营各官于水落后不即亲勘估计,移会印官覆勘,或印官推诿,不即查勘堵筑,及桃汛前不能完竣者,照堤岸豫先不行修筑例,经营官降一级调用,该管官罚俸一年,总河罚俸六月”[(清)托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17,(台北)文海出版社1991年版]。

  二、河工质量要求及奖罚措施

  (一)对河堤工程设计和工期提出具体要求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堤线的选定、取土的地点、质量标准、施工时间等,集中反映在“五宜二忌”上。所谓“五宜”,一是“勘估宜审势”;二是“取土宜远”;三是“坯头宜薄”;四是“硪工宜密”;五是“验收宜严”。所谓“二忌”,一是忌隆冬施工,二忌盛夏施工。[(清)徐端:《安澜纪要•创筑堤工》,道光已丑七月重刊,德清治安堂藏版]。

  (二)具体规定河堤质量不合格的标准及奖罚

  一是修建河堤工程不坚实者要受处罚。康熙时靳辅曾制定黄河大堤河堤质量奖惩办法:“其所筑堤段,如有一处夯杵不坚盛水即漏并底面丈尺虽合而面上两旁低洼有一二丈者,将专管官降一级调用,两处夯杵不坚盛水即漏并底面丈尺虽合而面上两旁低洼有三四丈者,将专管官降二级调用,三处以上夯杵不坚盛水即漏并底面丈尺虽合而面上两旁低洼至五丈以上者,将专管官革职”[(清)周馥:《治水述要》,卷4,民国11年刻本]。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又对冲刷滩地支河工程提出要求,“至堵筑不坚致有坍塌及冲突夺溜情事,亦即查明承筑各员揭参,照管筑堤工例,分管官所筑工程有一处夯杵不坚盛水即漏并一二丈不丰满合式者,降一级调用;二处夯杵不坚盛水即漏并三四丈不丰满合式者,降二级调用;三处夯杵不坚盛水即漏并五丈以上不丰满合式者革职”[(清)托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17,(台北)文海出版社1991年版]。

  二是对修建河堤工程坚固者要提拔重用。根据康熙时靳辅制定的黄河大堤质量奖惩办法,“如所募之夫尽皆壮健并无一人逃逸,所筑之堤随验俱坚,堤面两旁,丰满处处合式者,该州县官不论俸满即升,专管官如复正途,照依应升之缺加二级即升,如非正途,俱准照正途注册一体加二级即升”[(清)周馥:《治水述要》,卷4,民国11年刻本]。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又对冲刷滩地支河工程的质量合格者的奖励作出具体规定:“经过伏秋汛后,如厅印各官所筑土堤坚实并无坍塌者,照修筑堤岸已有成效例准加一级,二年无误,加衔一等,三年内始终无懈,以应升之缺即用。其营汛各官所筑土堤坚实,并无坍塌,亦照文职例准其加一级,二年无误,随带加一级,三年内始终无懈,以应升之缺即行题补”[(清)托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17,(台北)文海出版社1991年版]。

  三是下级受罚上级要承担领导责任。“责成道府州并监理各官,如各该道府州所属有一官议处者,将该道府州罚俸半年,两官议处者将该府州罚俸一年,三四官议处者将该道府州降一级调用,五六官以上议处者,将该府州降二级调用。”[(清)周馥:《治水述要》,卷4,民国11年刻本]。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对冲刷滩地支河工程的堤防工程的领导责任作出规定,“监理并兼管营汛各官所辖分管官有一员因此议处者罚俸一年,二员议处者降一级调用,三员议处者降二级调用,四员以上议处者将监理并兼管营汛各官革职,如议叙议处相同者,准予抵算,如系监理兼管营汛各官揭参,准免连坐,该管河道每年九月后亲验转详,河臣核照具题,迟延者议处”。[(清)托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17,(台北)文海出版社1991年版]。

  (作者:饶明奇,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授,新时代治水社会科学研究院直属党支部书记,大河网学术中原特约专家。)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