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松: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必须把握好四个环节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标本兼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这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强反腐败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进而纵深推进反腐败这场重大政治斗争具有重大意义。
一、科学性是基础:加强科学认知,把握腐败发生规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事实证明,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必须加大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因此,要在准确把握权力运行规律、腐败发生规律的基础上,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一是进一步在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上下功夫,通过合理分解权力、优化权力结构,加强对权力运行前、运行中、运行后一整套的制度规范,并实现权力监督常态化,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从而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牢、更紧、更严,有效提升立法在预防腐败方面的效能;二是以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为重点,牢牢抓住定政策、作决策、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聚焦重点领域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聚焦腐败易发的关键环节、衍生环节,不断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的各种机会、多维空间,全力构建周严、科学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二、针对性是关键:坚持问题导向,做到有的放矢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坚持问题导向,就是坚持以解决问题为目的、方向和引领,集中各种有效资源克难攻坚,全力解决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这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特征和传统,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一大特色。因此,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也必须坚持问题导向。
一是紧盯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深化加以整治,有效清理风险隐患。同时,针对比较突出的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二是紧盯基层一线的“蝇贪蚁腐”,坚决加以惩治,让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是紧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如“影子式”“期权式”“高利转贷式”“幕后获利式”“指尖输送式”“政商旋转门式”等腐败,抓住其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的本质,精准发力,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快速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腐败者无处遁形、显露原形,彻底清除害群之马。通过以上努力,着力构建防治以权力为依托的资本逐利行为、政商勾结腐败,以及各种利益集团、权势团体向政治领域渗透的恢恢法网,不断增强反腐败立法的针对性。
三、可操作性是保障:提高立法质量,提升精细化水平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必须科学界定“腐败”概念,细化权力腐败标准,明确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行为的刚性要件,提高法律法规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一致性,最大限度地防止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腐败犯罪逍遥法外等现象的发生。一是与时俱进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属于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这一性质决定了它在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中必然居于核心地位。应该说,2018年监察法颁布实施后,对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在当前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需要不断拓展反腐败斗争深度广度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修改。如为了配合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更好惩治行贿犯罪,需要对谈话、留置措施加以完善等。二是与时俱进进一步出台并完善与监察法相配套的具体监察法规。监察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不可能囊括反腐败斗争的各方面各领域,腐败的防治还需要其他单行法律予以细化、具体化。因此2020年以来,我们先后制定出台了多个具体监察法规,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官法等。显然,这些法规涵盖的主要是反腐败组织、行为方面的功能,而反腐败程序、监督、救济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一些短板或漏洞。另外,还需要增加一些补充规定,如公职人员任职回避以及兼职、商业行为、离职从业限制等管理制度。由此,才能不断提高立法的精细化和体系化水平,有效解决和应对各种腐败问题。
四、互补性是支撑:促进纪法优势互补,形成反腐合力
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两把尺子,虽然本质目标一致,但又有不同。只有把两者有效贯通起来,把反腐败执纪与执法在标准上、程序上更加有效衔接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更好结合起来,做到优势互补、相辅相成、形成合力,才能持续、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让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因此,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并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取得实效,就必须实现纪法双施双守、互为支撑。如加强新时代党政领导干部的官德教育,确保其牢固树立官德意识,是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与一般道德规范相比,官德不完全是自律性要求,而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不断加大党内法规建设力度,如通过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将一些思想道德要求及时上升到制度层面,为加强党内道德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重要保障。但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一问题上,国家立法即公职人员道德立法的进展较为缓慢。因此,我们有必要尽快研究并制订《从政道德法》,将国家公职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必须遵守的道德操守、伦理要求、行为标准等作为立法规制的对象,同时明确提出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严格规定对公职人员从政道德教育和监督的措施等,从而有效预防或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这既是新时代我们推进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必然要求,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
(作者:赵国松 单位:中共焦作市委党校)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