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天雪: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之维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积极探索和科学认知,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更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彰显着生态治理的中国智慧、蕴含着环境法的期许,其落脚点在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体系相互之间形成环境保护闭环,从而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一、立法维度:完善的法治体系
从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到2018年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体系日臻完善。环境法治体系作为实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是形成完备法律规范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坚持生态立法,加强法治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和推进作用,更好助力美丽中国目标的实现。
在立法方面,近十年来国家出台了30余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还有百余件行政法规和一千多件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和相关法规涵盖山、水、林、田、湖、草、沙各类自然系统,实现从点到面、从水里到岸上、从单一治理到联合共治的转变,是一个覆盖各方面、多领域,彰显系统性、协同性的法律体系。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出台,加大环境破坏惩罚力度;2017年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得以体现;到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加入绿色原则;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流域、区域法律生效,每部环境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改,都体现了环境立法的整体性和时效性,彰显了生态保护法治化的趋势。在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方面,国家从2013年开始重点关注环境问题,接连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等多部涵盖生态环境要素的政策性文件。
生态环境建设每推进一步,都有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始终以严密的法治方式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法律法规与制度的不断完善,实现了环境领域从点到面、从单一治理到联合共治的转变,最终又推进实现了环境友好、生态和谐、高质量发展良性循环的嬗变。
二、司法维度:能动的司法保障
司法是将理论、原则性的法律变成实际行动中的法律的重要手段。作为立法和执法的重要桥梁,司法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为践行环境司法公正的目的,从审判机构到审判组织再到审判规则,法院坚持以遵循自然规律为主,以实现生态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能动性、细化裁判规则,为促进环境矛盾化解、实现环境公平正义夯实司法保障。
初步构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体系。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审判机构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也是实现环境综合治理和系统化、整体性保护的重要手段。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共设立环境审判机构2149个。最高人民法院和30个高级法院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均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继南京、兰州、昆明、郑州设立环境资源法庭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长春、乌鲁木齐环境资源法庭,专业机构四级法院全覆盖不断完善。当前较为完善的审判体系为环境司法案件提供了从立案、一审、二审到再审过程中成熟的审判机制,更有利于化解环境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此外,基于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和生态要素的传播性等特征构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的司法效率,加强环境法治建设;同时基于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专门法院管辖有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探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规则机制。管辖作为司法诉讼的第一步,是一定时期内为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法律统一适用而对某些类型案件采取的灵活机动的管理规则。各省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根据环境自身属性和侵权结果分散性结果等特征,逐步在省域范围内开始对某类环境资源纠纷进行集中管辖。为提升法庭适用环境案件专业性特征,审判模式以“二审合一”“三审合一”为主。当前以生态功能区或以自然要素为标准实施集中管辖解决区域环境矛盾纠纷已经取得很大成效,也推进了基层各法院之间的协同合作,逐步缓解了地方行政对环境审判的限制,有利于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的不断提升,推动公正高效的审判制度有效落实,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法治化手段。
逐步完善的环境诉讼机制。“法者,治之端也。”司法诉讼作为定分止争、解决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人民利益、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托。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环境纠纷缓解渠道,我国在传统三大诉讼的基础上逐步尝试实践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从最初的零星试点到现在的全面开花,这两种全新的诉讼模式已经为美丽中国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与传统诉讼一起为生态环境全面保护提供了全方位的司法保护。之前环境治理靠政府,现在环境保护靠政府、环境组织和公民等多主体共同参与、协商达到共治的目的。多主体参与、多途径化解矛盾纠纷不仅可以提升司法的权威性和裁判的民主性,也为推进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美丽中国的伟大目标注入动力。
三、执法维度:有效的执法举措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生态法治的终极目标需要有效的执法措施加以保障。不断创新、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为恢复生态环境功能,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提供坚实条件。
不断健全的生态环境执法依据。赋予生态环境行政机关执法权是保障司法判决落实、监督违法行为人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基础。一方面,细化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环境执法的现实问题,《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应运而生。该法以解决环境现实问题为导向,结合实际需求,细化生态环境行政机关的处罚权,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新增环境处罚种类,加大环境处罚力度,为执法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也为环境执法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创新执法措施。为更好地加强执法监督和问责机制,各地执法部门不断丰富执法手段。执法机关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和正面清单制度,与现场监管方式形成双向监督,强化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切实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尤其是在信息化执法措施方面,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技术等高技术手段,为缓解基层执法人力不足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创新审判执行方式。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具有不可逆的特征,为更好恢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各地纷纷创新修复方式,积极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依托智能化建设和生态修复基地建设,开展多元化的生态修复;不断丰富专家库中环境领域专家学者的类型、积极推进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落地生效,提升审判的专业程度和效能,为后期生态环境判决执行落实奠定基础;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法》的经验,积极探索建立我国环境修复专项资金制度,实现专款专用,为生态环境修复提供持续性资金保障。
四、守法维度:全新的守法格局
一个好的环境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最好标准,而人作为其中的关键因素和推动力量,直接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目的的落实。全民生态文明素养和法治理念的高低、守法意识的强弱是实现美丽中国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保障。
一是公众参与原则在立法中得以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多部环境法律法规中对公民参与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确保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行为于法有据。公众参与上升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为公民平等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提供了依据。公民参与原则不仅赋予我国公民积极主动地加入生态环境保护过程,同时有利于环境执法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提升法治的公信力。
二是社会环保组织作用显著。从2017年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开展试点以来,环保组织作为维护生态环境、提升环境诉讼的适格主体被写入法律法规中。环保组织通过其专业的知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弥补了生态环境保护不及时、行政机关执法滞后等问题。当前有名的常州毒地案、绿孔雀保护案等,都是环保组织通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举措,也推动了预防原则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了前端性的保护措施。
三是公众参与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当前公民参与环境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检举揭发和投诉。公民不仅是生态环境破坏的及时发现者,更是环境损害最直接的受害者,积极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是对其知情权保障的体现,也是最有效的环境治理措施。当前各省环境保护部门开通了投诉和举报热线,利用公众力量实施环境监督,也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诉讼提供了线索来源。
以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目标的康庄大道。紧紧依靠制度和法律,才能推动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一静一动之间的互相转化,生态文明建设才能见真章、出实效。
【作者:樊天雪 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基金项目:本文系2023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河南水流域生态环境法治保护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23JC068】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