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㉖ | 饶明奇:清代河官被追责的情形及典型案例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4-06-12 09:42

  编者按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2013年出版的《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今水利法制史的通史性著作,从水利职官设置与水利施工组织法规、防洪法律制度、农田水利法律制度、航运法律制度等方面论述了先秦至明代、清代、民国和新中国的水利法制,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民间惯例,这些宝贵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认真总结、传承和创新。大河网学术中原持续摘编刊发书中的部分篇章,敬请关注。

  清代防洪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在实践中基本得到了认真严肃地执行,一旦出了质量事故,他们的责任是终身的,不因官员的调离而免于追究责任。一旦出现了河堤冲毁、漫滩等事故,负责防守的官员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如果该官员应该承担赔修责任,即便日后调离本岗位也必须完成赔偿任务。如果该官员在未出事故之前调离本岗位,事故发生以后也照样要按规定追究他的相关责任。如果事故发生时该官员已经致仕在家修养,或者已经死亡,也不能免于他的责任。如果负有赔偿责任的官员在未交清赔款之前死亡,其赔偿责任由其子女或近亲承担。

  清初从顺治、康熙到雍正初年出台经济追配制度之前,对河工质量事故责任人一般采取革职、降级等行政处罚。由于吏治清明,质量事故较少,且当事人多自请处分。如康熙十九年(1680年),河道总督靳辅奏称山阳、清河等五县河水冲决堤岸,自请严加处分,朝廷未加处分,仅令靳辅“将河堤决口即行修筑,俟工竣之日,遣大臣往阅,如修筑不坚固,另行议处”[清代宫廷档案 ,黄河档案馆,清1-9(3)1-2]。康熙二十一年(1680年)十一月,靳辅因修筑不坚固不如式堤工共一万五千余丈,漏水堤工四千余丈及减水坝二座不坚固。朝廷的处罚结果是“革职戴罪督修,修筑各官司俱著革职,动用公款抢修”[同上]。后河道总督靳辅自定三年内使黄河回归河道,至康熙二十年(1686年)五月限满未能完成任务,自请处分。朝廷同意继续给予他“革职戴罪督修”的处分[同上]。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三月,河堤漫决,靳辅被革职,奉差阅河之尚书佛伦留其佐领以原品随旗行走,会勘河工之总督董纳降五级仍以翰林官用,奉差阅河之尚书熊一潇、总漕慕天颜革职,幕宾陈璜革职,解京监候[同上]。后康熙皇帝南巡,见江南淮安等地百姓皆称誉靳辅,且亲眼看到河堤坚固,又下令恢复靳辅原品。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十一月,靳辅病逝。康熙三十三年正月上谕认为,河道总督于成龙于河工事宜妄行陈奏,前后互异,决定“于成龙革职留任,戴罪图功”[同上]。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五月上谕认为,因将溜淮套地势并不确视,以不可开浚者题请开浚,造成损失,下令将“原江南江西总督现刑部尚书阿山革职留任,河道总督张鹏翮革去所加宫保,漕运总督桑额降五级,安徽巡抚刘光美、江苏巡抚于凖各降三级,俱从宽留任”[同上]。

  实行经济追赔制度以后,行政、经济、刑事处罚常根据案情同时使用。河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工程验收时发现不合格而受到处罚。典型案例如下: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二月,黄河商虞通判朱文炤因承办土工观望迟延,工程不合标准,被“革职,留于河工,令其自备资斧效力行走,俟三年无过,始准回籍”[清代宫廷档案,黄河档案馆,清1-9(3)1-3]。

  嘉庆十二年(1807年)四月初八日上谕认为,运河杨河厅属县丞孔广桂、千总姚玉典、把总靳刚,及效用李大纯、高秉钧、祈德和等所办堤堰各工,虚松偷减,竟不行硪,并孔广桂、姚玉典、靳刚三人所办砖石各工仅用灰抿缝并未灌浆,其已成现做之工多系草率,决定“将该员等照例咨部斥革,分段枷号河干,俾各工员咸知儆戒,并追缴所领钱粮,另委妥员接手办理,依限完竣报验,俟各厅土工完毕再行疏枷,该厅通判潘礼、署守备赵仁,请一并交部分别议处”[清代宫廷档案,黄河档案馆清1-9(3)1-5]。

  道光六年(1826年)五月,据江南河道总督张井、江南副总河潘锡恩奏称,根据“如坯头过厚,取土最近者则立时摘去顶戴,其次记过,其次存记以观后效,武弁则仍加棍责”的标准,对不按规定施工的人员分别给予不同处分:“计下游五厅,除候补丞倅稍知自爱仅予记过外,其余文武佐杂共拧顶(革职)者八员弁,记过者十五员弁,存记者十一员弁,棍责者三弁,仍责令将所挖土塘逐加填补,坯头过厚者按坯翻筑。上游土工…,硪不足者间段有之,亦经拧顶者一员,记过者七员,仍押按坯翻筑勒限早完”[清代宫廷档案,黄河档案馆清1-9(4)1-3河政、弊端]。

  道光十三年(1833年)七月二十四日上谕记载,“东河阳封县丞姚嘉惠、阳武主簿盛薰、阳封分防外委朱超承办工段,皆系顶土虚松,签试无锥不漏,又不遵饬翻筑,实有心玩视公事,令姚嘉惠、盛薰、朱超,均著革职,追取原估银两,由该管道另委干员接办”[《清代上谕》转自《再续行水金鉴》黄河,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正月,黄河挑河工竣,验收时发现第三十五分段,宽深尺寸,尚有不敷,令“所有承挑此段工程之铜山县县丞陈保元,着即摘去顶戴,以示惩儆”[《清文宗实录》转自《再续行水金鉴》黄河卷,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二种类型是在保固期内出了质量事故照例受到严厉处罚。典型案例如下:

  乾隆三年,“河南淮庆府黄河同知吴廷清办工疏懈,将所管孟县小金堤工程并不实力修复,屡次申饬,全不悛改,以致将直堤二三段埽工塌陷漂失,重修多费”。被“革职,令赔修”[清代宫廷档案,黄河档案馆清1—9(3)1—2]。

  乾隆十年,黄河陈家浦冲刷决口,南河总督白钟山自请处分。结果白钟山被“革职,交南河工程派用,不发给养廉银,并负责紧要工程,以观后效,所有虚费钱粮俱由白钟山赔补”。查超家产时发现家产并不多,但后来发现有约十万多两白银分存于多家商户,全部被追出抵缴赔补之数[清代宫廷档案,黄河档案馆清1—9(3)1—3]。

  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三月,运河南岸尤家湾、萧家庄石闸二座,日渐损坏,应修理,据查承修官虽无偷工减料之处,但修建时间不过十年,仍有责任,修复需银七百三十余两、六百八十余两,决定“承修官原任桃源县知县郑毓贤、中河通判赵凤吉赔修经费,将河闸交中河厅管理”[《南河成案》转自《续行水金鉴》卷95运河水,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九月,运河在周家沟、黑鱼塘二处决口,“由李世杰、李奉翰率厅营道各官昼夜赶办堵筑,用银十一万二千余两,已就近在运库支拨应用”。处理结果是,“按销六赔四定例,由李世杰、李奉翰与道将厅营等按股分赔”[《南河成案》转自《续行水金鉴》卷140,运河水,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348页]。

  嘉庆十年(1805年)发现,徒阳运河煞坝挑河各工,“上年甫经兴办,遽形浅阻”,处理结果是“将上年承挑各员罚赔六成,该管知府罚赔三成,督办道员罚赔一成,均令即日完缴归款,著严饬承挑督办各员遵照定限赶办”[(清)托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17,(台北)文海出版社1991年版]。

  嘉庆十四年(1809年)二月,运河扬粮厅荷花塘漫工复塌,处理结果是“南河总督徐端被降为副职,副总河那彦成发配新疆,重修费用由所有相关人员按例照赔,有全赔,有按销四赔六例分赔者”[《南河成案续篇》转自《续行水金鉴》卷112,运河水,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562页]。

  嘉庆十五年(1810年)运河马港口堵闭挑挖正河各工程,次年发现“新挑之处三千余丈淤成平陆,而挑河之土汕垫河中。兴办大工用帑三百四十余万之多”。上谕认为,“在事各员苟简从事以致重费挑挖”,决定“将钦差马慧裕交部议处”。该案经嘉庆十六年(1811年)八月二十三日两江总督百龄补参,决定“徐州道单云、原任河北道今以员外用之张裕庆、捐纳道员张凤藻、并已革淮扬道叶观潮四人,将重修所用经费五十余万两分别由其按股认赔,其派令分段承挑之各文武员弁革职留任,三年无过方准开复”[清代宫廷档案,黄河档案馆清1—9(3)1—5]。

  嘉庆十九年(1814年)五月,运河上河厅堂博汛魏家湾涵洞,屡堵屡蛰,处理结果是“将通判牛继祖、主簿程荣一并交部严加议处,赔缴经费”[《运河道册》转自《续行水金鉴》卷123,运河水,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814页]。

  道光三年(1823年)二月,黄河原武县境娄庄堤刷塌,未满保固期,“将承修汛员分别革职并摘去顶戴,责令赔修”[《清代上谕》转自《再续行水金鉴》,运河,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第三种类型是因筹划不力工程未交工就堤毁人亡而受到处罚。典型案例如下: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六月,“黄河曹仪厅张映枢等见河水陡涨高于拟挖引渠身三尺有余,希图侥幸成河,不待下唇裹护严密,辄将渠头公同开放而下唇未经裹护,已渐坍卸,不能兜溜上唇挂淤吸川。处理结果是,所用一千三百两令该督(河东河道总督张师载)照例在于该员等名下分别勒限追赔归款,其十四堡引渠仍令该督严加督促如式开挑,依限完竣”[清代宫廷档案,黄河档案馆清1—9(3)1—3]。

  嘉庆四年河南布政使王秉韬,“令于广武山对岸老滩之上挑东西引渠,复筑土坝一道,横亘滩西,直抵河唇,以致河势迁改,壅积漫溢,花费巨款得以修复”。后王秉韬去世,嘉庆十年(1805年)河东河道总督李亨特奏请是否于准销项下由其家属赔缴十分之四。嘉庆皇帝决定:“将此项准销银十四万八千三百两著落王秉韬家属赔缴十分之四,以为河臣贻误宣防办理不善者戒”[清代宫廷档案,黄河档案馆清1-9(3)1-5]。

  道光七年(1827年)四月上谕记载,黄河倒漾,清口淤阻。经查,“系唐文睿狃于从前办法,轻率偾事,糜帑殃民,琦善急于奏功,泥于师古,轻听唐文睿一人之言,不加详察,以致数百万帑金,竟成虚掷,咎无可辞”。处理结果是:“琦善拔去花翎,唐文睿著革职,再枷号一个月,满日发往伊犂,充当苦差,张井、潘锡恩著革去顶戴,仍留河督之任,淮阳道邹锡淳、淮海道罗琦,俱加恩改为降四级留任,不准抵销”[《南河成案续编》转自《再续行水金鉴》,黄河,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7页]。

  道光七年(1827年)六月,黄河卫粮厅阳武汛十九堡因前月长水消落,沟口渐淤,即赶靠头道柳坝用料堵闭,以致河水漫涨,造成漫滩。处理结果是,“所有冒昧兴堵之阳封协备晏安,著撤任并革去顶戴,仍留工防守,卫粮厅通判吴茂楠,著撤回后补,所用堵坝银两,著落该厅营全数赔缴,不准开恩,以示惩儆”[《清宣宗实录》转自《再续行水金鉴》,黄河,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93页]。

  第四种类型是因风雨过大导致冲决或漫滩而受到处罚。这类情形虽然由于不可抗力所致,但因损失惨重,极易让人对修筑质量产生疑问,引起朝廷震怒,河官受到的处罚一般较重。典型案例如下:

  乾隆五十年八月(1785年),黄河倒漾,清口淤平,决定“降南河总督李奉翰三品顶戴[(清)周馥:《国朝河臣记》,民国11年刻本]。

  嘉庆十五年(1810年)十月十三日,南河总督徐端奏“高堰山旴两厅风暴掣塌石工兼仁义智三坝掣通过水”。据查当时详情是,“本年十月初二日突起西北风暴,初三日尚未止息,巨浪直涌如山,堤上官弁兵夫不能站立,水势鼓荡上堤,该处庙宇二座墙屋先被冲倒,义坝旧埽旋即掣通过水,迄是日酉刻,仁智两坝封土护埽亦皆打通,其高堰所属共塌砖石工凑长一千七百余丈,山盱所属掣塌砖石工共两千余丈”。上谕认为,此次堤坝冲溢非寻常疏失可比,将该督徐端交部严加议处。刑部议定,“照溺职例革职,责令办工”[清代宫廷档案,黄河档案馆清1-9(3)1-5]。

  嘉庆十五年(1810年)二月十九日,运河山阳平桥汛三铺东岸瓦庙地方决口,未断流。现任南河总督吴璥、前任南河总督徐端奏请获准,将承修官兼防守官试用通判孙龄革职并自请交部严加议处,自领摊赔银。皇帝下令将孙龄革职并枷号示儆,工竣后仍革职,“吴璥、徐端交部严加议处”[《南河成案续篇》转自《续行水金鉴》卷114,运河水,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 2263至2267页]。

  嘉庆十六年(1811年)六月,黄河仪封汛大堤坐蛰过水十一二丈,未掣动大溜而李亨特上报时并不自行请罪,工员等亦置之不议。结果,除其他人另行查处外,该河督李亨特被“降二级留任,并不能查级议抵,杖八十”[清代宫廷档案黄河档案馆清1—9(3)1—5]。

  嘉庆十八年(1813年)九月,黄河睢州下汛漫口,“东河总督李亨特革职戴罪效力”[(清)周馥:《国朝河臣记》,民国11年刻本]。

  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七月,黄河南岸仪封、兰阳两汛漫口。东河总督叶观潮被革职留任效力,后因北岸马营漫口,奉旨在北岸工次枷号,工竣后又在南岸工次枷号,并令其按股赔缴工程费用。“吴璥革去太子少保衔,以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署河东河道总督;那彦宝革去都统,降补内阁学士署河南巡抚。均撤加前得议叙,叶观潮革任留工效力,琦善革去巡抚赏给主事衔”[(清)周馥:《国朝河臣记》,民国11年刻本]。

  道光四年(1824年)十一月,因风暴洪泽湖决高堰厅十三堡周桥等处石工,钦差文孚、汪廷珍奏参,江南河道总督张文浩被“革职枷号一个月,发配伊犁,不准以该督之父年逾八旬留养”。孙玉庭也因此案解任调用,有关人员按规定赔缴费用[(清)周馥:《国朝河臣记》,民国11年刻本]。

  道光十三年(1833年)三月,已革留工通判张慰祖,承办林家西坝,迨赔修之后,仍不认真,致该坝损坏情形更重,“张慰祖著在工枷号一个月,仍令赶紧赔修”[《清宣宗实录》转自《再续行水金鉴》,淮河十二,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68-269页]。

  道光十四年(1834年)八月初三,东河上河厅属堂博汛博平县境内朱家湾东岸堤漫溢过水,塌宽七丈一尺。“署上河通判方传谷,著摘去顶戴”[《清代上谕》转自《再续行水金鉴》,运河,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74页]。

  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黄河祥符上汛漫口,东河总督文冲被“革职枷示河干,有关人员按股分赔”[(清)周馥:《国朝河臣记》,民国11年刻本]。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九月,黄河外厅决口。南河总督麟庆被“革职赔修”[(清)周馥:《国朝河臣记》,民国11年刻本]。

  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七月至九月,黄河在中河厅九堡顶过水,夺溜南下,至十五日,河口宽至三百六十余丈,下游州县,较之上次祥符漫口,情形更为宽广,处理结果是“河东河道总督慧成着即革职,暂留河东河道总督之任。鄂顺安着加恩改为革职留任。中牟县知县高均着革职,开归东许道福敏,开封知府邹鸣鹤,均着改为革职留任”。“至十五日,将慧成枷号河干以示惩儆。九月二十一日,慧成着疏枷,加恩留于河工效力赎罪”[《清文宗实录》转自《再续行水金鉴》,黄河,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37页,第962页]。

  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黄河中牟下汛九堡漫口,东河总督慧成被革职,枷示河干[(清)周馥:《国朝河臣记》,民国11年刻本]。

  (作者:饶明奇,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授,新时代治水社会科学研究院直属党支部书记,大河网特约专家。)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