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 | 领导干部要做严守纪律的表率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时间:2024-07-03 09:42

  □马丽

  “人不率则不从,身不先则不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是做合格党员的基本条件,也是党员领导干部铸魂、修身、立业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做表率。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既应做到学纪、知纪、明纪,还应做严守纪律的表率,带头增强纪律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推动全党把党的纪律落实到位。

  领导干部做严守纪律表率的重要意义

  领导干部做严守纪律的表率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必然要求。马克思主义政党是纪律严明的政党。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党只有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近似军事纪律那样的铁的纪律,党的中央机关成为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党员普遍信任的权威性机构,只有这样,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这种“铁的纪律”的执行中,领导干部无疑具有引领和表率的力量。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领导干部是党的执政骨干,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像“风向标”一样对身边党员产生着强烈的示范效应。领导干部的地位越高,担负的责任越重,就越要以上率下才能管好身边党员。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也必然通过领导干部在严守纪律上率先垂范来体现。

  领导干部做严守纪律的表率是党的历史经验和光荣传统。发挥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经验。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无数的党员领导干部带头保持优良革命传统、严于自律,为广大党员作出了榜样。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同志给自己定下三条原则:念亲,但不为亲徇私;念旧,但不为旧谋利;济亲,但不以公济私。在党发展壮大的历程中,正是由于一方面注重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强调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另一方面注重全体党员对纪律的遵守,处理好“关键少数”和“绝大多数”的关系,才能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把铁的纪律自觉转化为言行准则,推动党的自我革命不断深入。

  领导干部做严守纪律的表率是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实践需要。在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下,党要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必须着力建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打铁必须自身硬”,要解决一些党员干部担当精神、斗争本领、实干精神不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较突出、铲除腐败滋生土壤任务依然艰巨等现实问题,迫切需要在遵规守纪上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带动全党纪律严起来。

  党规党纪对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

  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其实质是要求领导干部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一级示范给一级看、一级带领着一级干,形成自上而下的示范效应。因此,从抓贯彻落实党的纪律的要求标准看,领导干部遵循的标准应高于一般党员。从工作和职务特征看,领导干部的手中都掌握着权力,面临的诱惑和陷阱也更多,容易成为围猎的对象,党规党纪的制度规范自然也就需要对领导干部提出更高更多的要求。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党章除了对全体党员提出了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还在第三十六条专门针对领导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强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六项基本条件,包括具有履职所需要的理论水平、理想信念坚定、坚持党的思想路线、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等。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一共有14处提及了“党员领导干部”,突出体现了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纪的高要求。特别在《条例》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专门即是为党员领导干部量身定制,不适用于一般党员。这些纪律要求涉及了除群众纪律外的五大纪律。其中,政治纪律3条,对打折扣、搞变通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政绩观错位、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行为进行了规定;组织纪律1条,对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行为进行了规定;廉洁纪律3条,对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任职,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营或从业,违规为本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等行为进行了规定;工作纪律1条,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进行了规定;生活纪律1条,对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进行了规定。此外,《条例》还有许多条款规定了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处分要求,其中领导责任者指的就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应管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条例》上述规定,为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精准划定了遵守纪律的行为准则。

  发挥头雁效应,做党的纪律的坚定捍卫者

  强意识,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新修订《条例》增写“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等内容,意味着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一样,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领导干部与公共权力有着紧密的联系,职位越高、手中掌握的权力越大,强化纪律意识、规范权力运行、摒弃特权思想就越应受到重视。共产党人权力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领导干部只有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将铁的纪律真正内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做到“不以一毫私意自蔽,不以一毫私欲自累”,才能不被糖衣炮弹击倒,毫无私心把自己的一切奉献给党和人民,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

  重细节,将党纪要求落实到全部工作生活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从严管理干部要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的全方位、全过程,对党员的纪律要求,也应贯彻落实到党员领导干部的全部工作生活之中。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纪律,应从细微处入手,在全方位、全周期上下功夫。一些退休干部“退而不休”、不甘寂寞,认为“退了退了,一退就了”,自以为党的纪律管不到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头上,利用在职时的影响力谋利,甚至搞“期权式腐败”。殊不知党的纪律体现的是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条例》新增第一百零六条,专门强化了对离职、退(离)休党员的廉洁纪律约束。还有一些领导干部认为,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的问题,即便属于自己当前的职责范围内,但问题并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消极回避、推卸责任。《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条,专门就党员领导干部新官不理旧账行为进行了规定,拓展了党纪的深度和广度。领导干部应牢记,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管全党、治全党,严守纪律意味着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任何环节都不越底线。

  育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这也正是古今中外历史屡次证明的一个道理。习近平总书记把家风建设放在前所未有的高度,强调“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习近平总书记提醒大家仔细看一看“家”和“冢”这两个字,指出“它们很像,区别就在于那个‘点’摆在什么位置”。领导干部的个人行为是家风建设的重要源头,必须当好家风建设的“主角”。领导干部应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以身作则地引导他们树立遵纪守法、艰苦朴素、自食其力的良好观念,做到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筑生态,积极营造遵守和维护党纪的良好氛围。纪律是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做到守纪律、不违纪,仅仅是对党员最基本的要求。领导干部应在纪律底线之上,引导广大党员远离违纪红线,树立自律高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更要引导人向善向上,发挥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引领作用。“子帅以正,孰敢不正?”一方面,领导干部应明大德、严公德、守私德,重品行、正操守、养心性,通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上行下效、上率下行,让遵守党的纪律蔚然成风;另一方面,领导干部除了严于律己,还应严负其责、严管所辖,自觉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无私无畏、旗帜鲜明,发扬斗争精神,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遵纪执纪环境,不断培厚良好政治生态的土壤,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巩固发展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良好局面。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教授]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