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 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
□巫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吹响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号角,提出在新的历史起点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3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在健全推动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方面,提出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包括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既是我国未来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支撑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理论内涵
实体经济是以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为主体的经济活动,主要是指国民经济中直接创造物质财富的工业部门,同时也包括提供实际服务的服务业部门,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主体。实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充足的物质条件,也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的国力支撑。
数字经济是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取得突破后,向经济社会各部门逐步渗透并得到充分应用后形成的全新经济和社会形态,是人类社会在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之后进入的崭新历史阶段。数字经济包括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和数字化治理四个部分,其涵盖范围已经突破经济活动范畴,对社会运行、政府治理等多个方面均产生重大影响。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决定》提出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不仅是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两个词表述的次序调整,对两者深度融合的制度建设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而且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引领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进一步深入挖掘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理论内涵;在高质量发展的理论框架下,进一步深刻阐释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科学规律。从“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转变为“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是对我国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模式的一次重大创新,也是对现有主流经济理论的一次重要拓展。
无论是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还是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都强调在新型数字技术的驱动下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相互渗透和促进,承认两者之间存在深度融合的自然趋势。数字经济以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实体经济则为数字经济提供了广阔的应用场景和需求市场。两者的深度融合,既包括数字经济向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也包括实体经济向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都能够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基本逻辑
加快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指引导向。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具体到数字经济领域的科技创新,我国已经走在全球前列。例如,全世界人工智能大模型已经形成美、欧、中三足鼎立的格局。但新质生产力的“新”,关键在于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即要以创新链上游的科技创新高效支撑创新链下游的产业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质生产力这一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全新范式,就是要求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科技创新的新发现快速应用到产业创新中,转化为产业创新的新成果,成为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先进生产力质态。
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是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根本力量。实体经济是根基,是数字技术发挥作用的主战场,是数字经济扎根成长的土壤。实体经济做实做强做优,就会自然产生对数字经济发展的牵引动能。例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必然首先要求在微观企业层面上,采用数字化手段打破企业内部的信息壁垒,消除不同部门形成的信息孤岛;然后要求在产业链供应链层面上,上下游企业充分共享信息和数据,加强彼此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通过高效的信息反馈来支撑上下游企业的高效互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整体效率和韧性安全。
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是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助力。从2014年到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呈现高速增长态势,数字经济年均增长率超过13%,从16.2万亿元增长到超过50万亿元。目前,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经稳居世界第二,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必须将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形成双轮驱动的发展模式。一方面,推动数字技术加快产业化应用,使得创新成果能够落地实施,实现商业化运营。无论是生产新型数字装备、数字产品,还是提供新型数字服务,都成为实体经济的全新组成部门。另一方面,推动产业数字化进程,加快实体经济中企业的数字化转型进程。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要主动拥抱新型数字技术,用数据化、平台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方式,重塑企业的经营思维,重构企业的商业模式。这将促使原先的实体经济部门焕发出全新的面貌,呈现出全新的动能。
推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体制机制改革
围绕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决定》分别阐述了壮大实体经济和促进数字经济两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举措,这与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基本逻辑相一致。只有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都能发展壮大,它们深度融合的吸引力才会自然生成,并内生性地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
壮大实体经济包括三方面的体制机制重点改革任务,分别是健全提升优势产业领先地位体制机制,优化重大产业基金运作和监管机制,建立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投入机制。促进数字经济也包括三方面的体制机制重点改革任务,分别是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这六方面的体制机制重点改革任务都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直接面向当前我国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各自发展中的堵点和卡点。
健全提升优势产业领先地位体制机制,要求从体制机制上先发挥我国完备产业体系的优势,再巩固现有优势产业的领先地位;塑造优势产业领域的全产业链优势,为我国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推进这方面政策设计与实施改革,应以推动我国优势制造业的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应以强化我国优势服务业的模式创新为主攻方向,充分将数字化技术融合到服务业中去。
优化重大产业基金运作和监管机制,要求对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加强顶层设计,提高立法层级,加强监管协作,避免监管重叠,推行分层管理。从制度设计源头考虑政策性和盈利性的平衡,对重大产业基金投资方向、收益率作出合理的规定,并充分按照市场化方式来设计这类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拓宽重大产业基金的退出渠道,鼓励多渠道退出。
建立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投入机制,要求围绕保持我国制造业合理比重这一目标,从投入角度强化制造业投入在全社会投入中的地位。进一步增加我国对制造业的研发投入,尤其要加强先进制造业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优化研发投入结构,鼓励龙头企业和中小型企业联合投入并开展协同创新。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成本,加大对各类违规收费的持续治理力度。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在职培训,同时政府牵头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力度,提高职业培育质量。
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要求我国在对平台型企业的治理进入常态化监管阶段后,重点针对平台经济中的企业垄断行为,尽快完善和细化反平台垄断的法律制度和框架细则。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监管中,鼓励平台型企业建立自我规制、自我约束的机制。积极适应平台、数据和算法的三位经济结构,设置与平台经济相适应的事后监管机制,创新平台经济下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机构与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要求综合考虑数据类型、属性、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完善多维度的法律规制和政策措施。在数据产权归属认定中,要明确数据类型,区分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基本个人信息的数据归个人所有,伴生个人信息和预测个人信息的数据归个人与信息企业共有。非个人数据则更为复杂,要分不同情形配置数据所有权、经营权和资产权。在数据市场交易中,要建立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培育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体系,重点提高数据市场交易的透明度,促进公平交易。在数据权益分配中,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初次分配中的效率导向功能,让数据要素生产者按贡献程度获得合理报酬;再分配要采用征收数字税等方式,使全体居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在数据利益保护中,要重点保护数据财产、个人隐私等相关利益,明确侵犯个人信息、违反合同约定的数据交易的责任以及责任认定机制。
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要求在开放条件下,构建兼顾效率和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根据数据的敏感性和重要性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快速透明的跨境数据审批流程,对个人数据、商业数据、特种行业数据等制定不同的跨境流动监管要求和审查机制。提供多种合理的数据跨境流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传输、加密存储、云服务等方式,以满足不同场景下数据跨境流动需求。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统一兼容的国际数据流动规则;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数据犯罪和保护数据安全。
(作者系南京大学江苏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