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东哲: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三重伦理维度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4-07-31 14:28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自首次提出以来,已经成为引领人类走向安全、稳定、繁荣的思想旗帜,并受到了世界各国普遍的赞赏和认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之所以能够在国际社会形成共识,重要原因之一即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彰显了丰富独特的伦理精神,其不仅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好生活”的期待和向往,同时也反映了世界各国对一个普遍安全、相互依存、互惠互利的多边国际关系的期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伦理精神可以从三个维度加以揭示:首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彰显了普遍性与不可通约性相统一的价值理念;其次,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反映了平等性与差异性相统一的正义要求;最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建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国际秩序。

一、普遍性与不可通约性相统一的价值理念

构建起一个普遍安全、互尊互助,互利共赢的国际新秩序,就离不开对普遍性价值的追寻,只有先确立起普遍性的价值基础,才能为各国间的交往提供一条普遍性的行为准则,最终在结果上才能构建起一个理想的新型国际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这些共同的利益即“全人类共同价值”。这些价值或善不仅仅存在于一个个体、一个民族对“好生活”的期待和向往中,更反映了全世界人民、各个国家对“好生活”的期待和向往中。习近平主席所倡导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及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不仅仅是国际合作的基础,更是各国所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共同价值的追寻并不意味着就是要消除各个国家的特殊价值。虽然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及实践经验中一方面存在着诸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及自由”这样的共同价值;但在另一方面也存在着许多“不可通约”的价值,这意味着在不同的价值理念之间不存在统一的衡量标准,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高低之分。例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就无法按照西方世界的价值标准进行衡量,而个别西方国家试图将自己所谓的“世界价值观”强加到世界所有国家之上,推行所谓的“价值观优先”及“本国优先”理论,这都是对价值的差异和“不可通约性”的故意无视和抹杀。习近平主席指出,不存在某个国家说了算的国际秩序,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反对搞双重标准,这些都表达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价值的特殊性及不可通约性的尊重。

在人类生活的各个共同体之间,一方面存在着“共同价值”,其是“共同体”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在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不可通约的“价值差异”,不存在着一个普适性的衡量标准去把握所有价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既奠定了共同的价值基础,描绘了全世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共同向往和憧憬,又为各国间相互借鉴、相互交流留下了充足的空间;既体现了对普遍性的追寻,又展现了“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精神,充分尊重各个国家和民族的价值。

二、平等性与差异性相统一的正义要求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普遍性与不可通约性相统一的价值观为构建新型的国际秩序提供了价值基础,遵循着从“善”到“应当”的逻辑秩序,立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蕴含的价值观,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出了以“相互尊重、合作共赢”为核心的国际交往规范理念,这一理念展现了中国对“国际正义”追寻的不断努力,正是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国际正义理念为友好包容、合作共赢的多边秩序提供了坚实的保障,这一以“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正义理念展现出了平等性与差异性相统一的正义要求。

作为哲学概念的“正义”包含了两个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维度,一方面是对平等性的追寻,另一方面是对差异性的尊重,亚里士多德在界定狭义的正义概念的过程中确立起了这两个维度:一方面,“算数的正义”展现了追求平等的精神,另一方面,“比例的正义”则展现了尊重差异的精神。当代著名法学家哈特则指出了所谓正义即是“相同的同等对待,不同的差别对待”。然而无论是亚里士多德或是哈特,都没有为如下问题做出明晰的回答:何种情况下应该侧重于平等性的维度?何种情况下应该侧重于差异性的维度?极端的平等与其说是正义,毋宁说是不义,因为它完全抹除了差异性,从而将个体(国家)视为是一种原子意义上的同一;而极端的差异性则完全偏离了正义的核心要义,它无法确立起统一的正义原则,更无法为共同体中的个体(国家)提供公正的行为准则。因此,在形式的正义原则下确立起实质的平等性与差异性的张力和限度是构建起一个令人信服的正义理念的永恒不变的课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所蕴含的普遍性与不可通约性相统一的价值理念为一个团结合作、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正义理念提供了实质性的内容和限度,确立了平等性与差异性之间的和谐张力。一方面,在“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视角下,所有国家、所有人民都是平等的,因为“全人类共同价值”是所有国家、所有人民的“共同善”,必须得到尊重,不许践踏,在这一视角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在另一方面,差异性是“共同体”形成的基础。共同体存在的前提是互惠的给予和接受,是互惠的交换和互相的发展,没有差异就没有共同体,仅仅只有相同事物的物理层面的复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了要积极地构建起一个包含了对差异性尊重的正义理念。每个国家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尊重不同国家的不同价值,尊重各个民族的特殊的文化,促进其他各国共同发展,特别是促进相比较下经济水平较弱的国家的发展。就此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倡导的“团结合作、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正义理念为世界各国间的交往行为提供了切实有效、和谐包容的正义原则,其一方面充分地展现了正义理念下对平等性追求的精神,又充分地体现了对差异性的尊重,确立起了正义原则中平等性与差异性和谐的张力。

更进一步,传统的正义理念往往体现为一种消极性的禁止原则,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中所展现的正义理念则更进一步倡导积极性的促进原则,它不仅主张了世界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应当互相尊重,不侵犯他国的利益和权益,更倡导“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积极促进其他共同发展”。这一重要论述将正义的概念从仅仅是一种“底线的伦理”的维度的束缚中解放了出来,而进一步表现为一种“愿望的伦理”,是我国对世界正义理念的独有的、极富创新性的贡献。如果将国际正义理论仅仅局限于“底线伦理”的视角,那么国际秩序的构建将是僵化的、孤立的;相反,将“愿望的道德”的维度引入国际正义理论的构建中,能够更为紧密地将世界各国联结在一个统一体中,推动“多边主义”国际秩序的构建走上快车道。

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秩序构建

立足于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基础以及对各国特殊价值的尊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展现了普遍性与不可通约性相统一的价值理念;在此基础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平等性与差异性相统一的正义理念;最后,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世界正义观致力于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国际秩序。

习近平主席所倡导的多边主义的国际秩序指出了国际上的事务“要兼顾各国利益和关切”,而这一各国的利益和关切就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所享有的“权利”。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一方面所要保障的权利指的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它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及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为核心内容。这一“权利”构成了每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利益,是每一个国家或民族都要加以维护及促进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另一方面所要保障的权利指的是各国特殊的价值和利益,旨在推动“世界各国在千差万别的利益和诉求中实现共商共享、和而不同、合作共赢”。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蕴含的权利观念为世界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划定了界限,这些界限确立了每个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不可取代、不可被强力所侵犯的地位。这一界限既是“共同的”,将全人类共同价值确立为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加以保障;同时,这一界限又是“特殊的”,它主张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时,要充分尊重各个国家和民族的特殊利益。

在“权利”的理论历史中,西方近代一些理论家就曾将“权利”理解为是一种“自由”,这样的一种权利理论表现为一种“主观”的权利理论,它从形式上来说意指“我能够不受限地做什么的能力”。主观的权利理论最为严重的缺陷之一就是缺乏了人类切身利益的实际内容,是一种形式上的权利观。而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权利观则是一种“客观”的权利理论,是实质性的权利理论,它关注的是全人类共同价值和各国各民族的特殊价值和实质性的内容,它以一种明确的方式指出了世界各国在世界交往中所享有的权利到底指向了什么。同时,区别于“自由权利观”的地方在于,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权利是与义务相统一的权利。西方近代的理论家将权利视为是一种“自由”时,其直接剥离了“权利”概念的“义务”维度,因为“自由”就意味着“不享有对他者的义务”。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明确指出了“不将自己的价值观和模式强加于人,不搞意识形态对抗”,“坚持对话而不对抗、包容而不排他,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这些富有创建性的论述都明确指出了在国际交往中各个国家所负有的义务,而这些义务正是与各个国家所享有的权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正是因为全人类共同价值是所有国家、所有人民的共同利益,因此在国际交往中不能侵犯他国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及自由的利益;正是因为每个国家都有其自身特殊的文化和发展模式,因此,不能采用“大国优先”或“价值优先”的视角从而侵犯他国的特殊利益。

中国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了丰富又具有创建性的伦理精神,立足于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追寻及对各国特殊价值的尊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建立平等性与差异性相统一的世界正义原则,这一世界正义原则致力于构建起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多边主义的国际政治秩序,在这一秩序下,各国一方面享有普遍的和特殊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又享有不侵犯他国的普遍的和特殊的切身利益的义务。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更为各国交往提供了实质性的指引,为多边主义的国际秩序构建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作者:唐东哲 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与宗教研究所)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