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晖:准确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突出特性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在法律理论和实践领域长期探索形成的智慧结晶。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部署,深刻揭示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为我们立足当代实践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数千年的历史法律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形成了许多突出特性。这些突出特性为我们新时代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动其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提供了新视域。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绵延不断的连续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植于华夏文明的肥沃土壤,世代延续、从未间断。从夏商时期“刑起于兵”“礼源于祭祀”,到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到荀子的“隆礼重法”、董仲舒的“德主刑辅”,再到《唐律疏议》的“一准乎礼”;从秦代的严刑峻法到汉代春秋决狱开启的法律儒家化进程;从李悝的《法经》到中华法系集大成者的《唐律疏议》,再到清代形成的完备的法律体系,足以证明我国法制发展历程从未间断并且延续至今。在数千年的法制发展中,我国逐渐形成了精辟深邃的法律思想,积淀了博大精深的法律文化,逐渐强化了中华法治文明的独特标识,为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了法治基础。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革故鼎新的创新性。“周虽旧邦,其命维新。”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始终保持着革故鼎新的创新精神。中华法治文明最大的创新性莫过于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从夏商时期的“天罚神判”到管子首创“以法治国”、商鞅的“刑无等级”;从《尚书·五子之歌》创造性地提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到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无论是作为中华法系独特价值追求的“天下无讼,以和为贵”还是“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都体现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在不断创新中持续进步,展示出中华法系伟大的创造力与创新性,更为辉光日新的中华法治文明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同源共流的统一性。从西周时期萌芽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天下”观念,到汉代“《春秋》所以大一统者,六合同风,九州共贯也”的“大一统”理念,使得中国古代的法制也始终以维护统一为价值内核进行制度设计。比如,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到《唐律疏议》中的“十恶”,都直接通过立法对危及“大一统”的行为予以严惩,并且绝不姑息,不适用于任何法定优待。此种制度设计恰是表明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大一统”思想,奠定了中华法治文明建设中价值观念和国家建构的根本基调,为我们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提供指导,为现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根本遵循。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兼收并蓄的包容性。作为传统法律文化指导思想的儒家思想,自诞生之初就在百家争鸣的碰撞交流中丰富自身的价值内涵,董仲舒更是糅合道家、法家、阴阳五行家等流派的思想确立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正统地位。极具包容性的各朝法律制度,对于维护中央集权的大一统格局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西汉设立的西域都护府、清朝设立的驻藏大臣、伊犁将军,还是针对民族聚居区颁布的《钦定西藏章程》《回疆则例》等单行法,都体现了因俗而治、兼收并蓄的包容态度。作为中华法系集大成者的《唐律疏议》,更是以具体的法律规定兼顾域外法律及习惯。比如“化外人相犯”条明确规定外国人之间相犯可根据其本国法制和习俗处理。而这种包容性正是中华法治文明得以在守正中不断创新、在融合中不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当代法治文明建设提供了更加开放与包容的价值本源。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抱德炀和的和平性。《中庸》有言:“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守中致和”的理想追求。和平、和睦、和谐作为五千多年来一直传承的理念,也深深印刻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因和血脉之中。“法者,天下之平。”从西周政权主张“以德配天”而形成“明德慎罚”的法律原则,到《唐律疏议》“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的盛赞,都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的理性态度。可以说,良法善治的价值追求恰好折射出中华民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夙愿和目的,为新时代求和平、谋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与历史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要在充分发掘、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上,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要义与突出特性,继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进一步坚定法治自信,以中国智慧和中国实践为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建设、世界法治文明建设提供有益借鉴,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蓬勃生机。
(作者:张玉晖 单位:中共焦作市委党校)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