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刑事审判中的应用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4-08-05 09:34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不仅实现了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新的时代内涵,更为中华民族法治现代化建设指明了道路与方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优质的法治本土资源,其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审判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体现在审判原则、审判理念等诸多方面,有利于更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走向纵深。

一、 古代刑事司法的核心理念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是中华文化中的精华,其核心理念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以人为本,明德慎罚。“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是中华文化的核心理念,以人为本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尚书·泰誓上》曰“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管仲“令顺民心”等等,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理论基础,也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奠定了思想基础。 随着西周周公制礼、礼乐制度得以确立,强调明德慎罚,把礼的教化功能与刑的强制效果相结合。随着后世的思想家对礼乐制度的不断发展,道德教化与刑罚互相配合、相辅相成,“明德慎罚”思想得以不断传承与发展。

追求和谐,以和为贵。古代中国是以君主制和农耕文化为基础的熟人社会,人们几乎不需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除此之外,基于行政与司法权力统一且集中的社会现状,人们更偏向于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无讼”便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一项重要的核心理念。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儒家思想深深影响了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礼”作为儒家的代表思想,自然渗透进我国古代法律之中。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开创了把礼和刑两种手段结合起来共同治理国家的模式。荀子吸收了儒学思想家们重视“礼”这一传统,同时创新发展了先秦相关的法家思想,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隆礼重法”思想体系,这一独具特色的法治思想构成了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项重要理念。

崇尚公平,严格执法。韩非子认为,“夫立法者令,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即国家的立法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管子提出,“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认为治国应以法律为基本方式,要严格执法来限制私意,体现了严格执法的法治理念。

二、 现代审判制度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理论成果,也是我们应当坚持贯彻落实的新发展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科学理论指导。现代审判制度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依托,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创造性转化的基础之上实现创新性发展,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

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审判制度的核心原则。“援法断罪、罚当其罪。”这是世界上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的记载,也包括公正裁判的理念,其反映了中国古代司法的形式侧面,包含了丰富的技术内容与程序要求。《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改行者,徒二年。”反映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朴素的罪刑法定思想,其为我国当代刑事审判中更好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更具有本土化色彩的视角与方法。

重视运用法定证据。证据是现代审判制度中至关重要且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清史稿·刑法志》:“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即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 可见,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是非常重视证据的,部分内容对于现代证据制度的改革发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有益于推动刑事审判工作实现公平正义。

恭行天理法尚公平。公正是中国传统司法的重要价值追求。《尚书》中记载了周公的言论:“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强调要审慎审理案件,实现刑罚适用的恰当公正;汉代经学家桓谭提出“治狱如水”,表达了司法应当公平如水的观点;在审判中,审判的官员也会通过“屈法伸情”来适用法律中刻板的规定,来更好追求案件实体上的公正。目前我国正在逐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公正是我们的最高追求,现代审判制度对公正的追求体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以民为本慎用刑罚。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慎严谨,保障权利的理念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所表述。西周周公制礼确立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强调将礼的教化功能与刑罚的强制功能相结合。这种“慎刑”思想体现了儒家的“仁爱”思想、反对实施严刑峻法的主张,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权利,也与当代人权保障理论有契合之处,对如今的刑事审判工作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三、 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刑事审判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在我们步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大背景下,我们更要实现刑事审判工作的进步与完善。这是我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之一,也是构建更为健全的人权保障体系的关键环节。我们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获取理论支撑,为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更好开展提供有益借鉴。

坚持推动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司法理念贯穿一个国家司法实践的始终,没有与时俱进的司法理念,就不可能有司法工作的现代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核心,同时还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智慧结晶,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做到司法为民服务。

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当代刑事审判工作的关键一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人民法院不仅要严格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在宏观领域做好刑事审判工作;同时也要关注个案,让人民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人民法院要在中立司法的基础之上,充分发挥主观司法能动性,通过实现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来保障人民的利益,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本”理念贯穿刑事审判的始终。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一决定提出的背景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许多冤假错案得以平反、现实中“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现状弊端突显,司法公信力下降,人民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基于我们的司法现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对司法为民提出的新要求。随着一系列冤假错案得以平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工作进程不断深入,我国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可以从每个个案中感受到公平,从司法工作的进步中体会到正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要遵循,也是我们坚持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要义之一。更好开展当代刑事审判工作要求我们审视司法现状,我们不仅要摆脱“以侦查为中心”的现状,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体系,更要在此基础之上实现公正审判这一核心要求。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本土资源可供我国当代刑事审判工作借鉴。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发展,其为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赋予了新的时代意义,同时推进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作者:姜保忠,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王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河南省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专项重大课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理念与当代传承研究”(项目编号2023-WHZD-04)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