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 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推动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
□马明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贯彻的原则。其中,“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强调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线逻辑。内在地看,制度建设是对改革内在规律的深刻揭示,在制度层面上鲜明呈现改革的特质与理路;同时,科学的方法逻辑与清晰的结构安排使制度建设与全面深化改革在实践中实现辩证统一。因此,坚持制度建设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具有主轴性的战略意义,是确保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定海神针”,必须一以贯之。
制度建设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规律性要求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统筹各领域、各维度的系统性实践,是揭示和运用不同规律的历史过程。只有遵循规律才能掌握主动、推进实践。由此观之,要确保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能够契合具体实际、解决现实问题、满足人民需要,就需要明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方法和策略等一系列规律性要求。历史证明,制度建设是顺应改革内在规律作出的战略性安排,能够保障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改革开放初期,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同志深刻认识到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明确改革的本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从宏观意义上揭示了改革的根本方向和规律指向,递进解释了恩格斯指出的“所谓‘社会主义’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并突出强调制度问题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指出要“从改革制度着手”,把制度建设提升到了事关改革开放全局的战略高度。此后,在党的建设、改革开放、现代化事业等方面,我们党反复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认识论基础。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需要解决好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现代化问题。从现代化的视域出发,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客观上需要稳定成熟、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因此,完善制度体系、实现制度现代化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规律性要求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性导向。对此,《决定》明确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再次强调改革的根本方向就是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改弦易张,并内在地突出完善不同领域制度体系更为迫切的现实要求。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攻坚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时代改革开放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度建设分量更重,改革更多面对的是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对改革顶层设计的要求更高,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更强,相应地建章立制、构建体系的任务更重。对此,要深刻把握我国发展要求和时代潮流,把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深化各领域各方面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除此之外,要着力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不断深化对改革内在规律的认识,以此为基础,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通过制度体系化的效能聚合,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以制度建设为主线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方法论
顶层设计、总体谋划强调的是一种系统意识和全局思维。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经济社会不同领域、不同方面、不同环节,客观上需要整个实践过程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且突出重点,使得各维度互促共进、协同推进以形成合力,同时为避免各行其是、相互掣肘,就需要一定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谋划。从政治上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围绕党的建设,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从顶层上明确总的纪律要求、行为准则等,统筹党的建设各个方面,实现党对自身的革新,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能够坚实领导改革开放实践和中国式现代化事业。从生态上看,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要始终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置于突出、核心位置,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汇聚各方力量,通过标本兼治的具体生态行动,实现生态保护各维度的有机串联,共同谱写全面深化改革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篇章。从经济上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改革开放史的鲜明特征,而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以经济制度上的顶层设计为导向。
破立并举、先立后破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就本质而言,破与立是一对矛盾体,破与立的辩证关系贯穿以制度建设为主线、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全过程。对此,结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有清醒的认识自觉。从积累“量”的环节看,破立并举,要防止立而未破、破而未立。破立并举,是对事物发展规律的深刻揭示,立而不破或破而不立,既违背客观规律,也不能真正实现“立”的目标。因此,完善和发展制度的过程,往往同时伴随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的过程,只不过在改革开放的不同阶段,以及不同实际问题的背景下,破与立的程度或进度有所差异。先立后破,破从属于立,这充分体现了思深以致远、谋定而后动的实践智慧。具体来看,在破除陈规旧制、推动改革的进程中,“破”什么、怎样“破”首先取决于“立”的程度。质言之,在新的制度还没有建设好、新的政策还没有与时俱进得到完善的情况下,不能急于彻底改变原来的制度和政策。
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和重要内容
筑牢根本制度。根本固者,华实必茂,稳固和完善制度体系中的根本制度,对健全与发展整个制度体系具有基石意义。根本制度指的是能够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根本制度。筑牢根本制度,首要是把牢对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根本性意义和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如党的领导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制度等。所谓“筑牢”,就是要着力夯实根本制度的“根基”,要通过历史学习、理论教育以及世界性的比较视野,激发主体的正确觉悟,内生笃定与主动,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培育认识上的制度自信,涵养实践中的政治自觉。
完善基本制度。基本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运行之基,是在根本制度基础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制度成果,在经济、政治等不同方面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科学运行。从现实看,改革不仅是宏观意义上的体制的变革和制度的完善,还全面覆盖和生动体现在中国社会不同的基本领域,需要直接接触不同向度的、大量的基础性问题。就这个意义上讲,基本制度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具有普遍和广泛的约束力和规定性。因此,必须坚持和完善基本制度,使其不断成熟、完备和定型,在社会基本领域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开辟中国式现代化广阔前景。
创新重要制度。重要制度是在根本制度、基础制度的统揽和影响下,同社会生活相互作用且对社会实践起到重要规范作用的具体制度。重要制度涉及全面、数量庞大,重要制度的革新与发展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风向标意义。相比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具有一定的动态发展性。与时俱进、契合实际的重要制度,对巩固根本制度和完善基本制度起到积极作用。因此,要不断根据改革特点、人民需要,以制度建设的现实问题为驱动,主动创新不同领域的重要制度,特别是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重要制度的现实执行力和解决具体问题的有效性。
(作者系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