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 | 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提高监督执纪效能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4-09-10 10:35

党的纪律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利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持续强化纪律建设,提出并不断完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作为推进党的纪律贯彻落实的重要方式,一方面督促广大党员干部知纪执纪,将纪律要求落到实处,促进良好党风政风社风的形成;一方面通过四种处理方式分类施策,对党员干部实现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一、“四种形态”的来源与发展完善

“四种形态”第一次提出是在2015年。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提出了一个观点: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来管住全党,首次提出了要探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设想。此后“四种形态”很快成为管党治党的政策策略,逐步发展成为纪检监察的基本工作原则。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部署,并全面阐述了“四种形态”的内涵。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新修订的党章专门把“四种形态”写入党的纪律一章。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以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推动准确定性量纪执法。2023年12月修订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第五条提出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对其内容进行修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四种形态”对比,在第一种形态和第四种形态两种方式中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第一种形态中: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将原来的“约谈函询”细化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修订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两处变化进一步突出强调了“四种形态”的运用要充分发挥第一种形态的批评教育指导纠正的作用,让第四种形态的运用成为极少数。

二、“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与处理方式

2016年12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共设置了5类56项统计指标,其中基础性指标49项,辅助性指标7项,对“四种形态”的具体处理方式做出细化,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根本遵循。2021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进行了详细阐述。《指标体系》与《工作条例》为“四种形态”提供了实施依据与方法。

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是“出现苗头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采取的处理方式是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对于党员、干部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谈话函询、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限期整改等措施,让其“红红脸、出出汗”。第一种形态旨在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把苗头隐患消灭于萌芽,达到“勤护树”“治未病”的目的。

第二种形态的适用情形是“一般违纪或有严重违纪但主动交代”,采取的处理方式是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对于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小毛病、小问题,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及时纠偏,绝不包庇姑息,以发挥惩戒功能,防止小错不惩铸成大错,达到“正歪树”的目的。

第三种形态的适用情形是有严重违纪、问责需要纪律重处分,采取的处理方式是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对于少数严重违纪,甚至一只脚踩在违法犯罪边缘的党员干部,决不能姑息迁就、养痈遗患,需要通过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等措施,防止党员干部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达到“医病树”“治重疾”的目的。

第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是“严重违纪、涉嫌犯罪”,采取的处理方式是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等,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执纪中对于出现第四种形态的情形,不再给予改正的机会而是移交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理方式,达到“拔烂树”“除绝症”的目的。

三、把握三个方面,深化运用四种形态

(一)实践“四种形态”,关键要在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

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从轻微违纪到严重违法犯罪历经多个阶段,抓住“第一种形态”这个环节,对于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党员干部就能不犯或少犯错误。从历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四种形态”的运用看,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比例最大。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171.8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109.6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3.8%。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摆到突出的位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肃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可使更多干部受到警醒,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强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少数。

(二)实践“四种形态”,要处理好“关键少数”与“大多数”的关系

“关键少数”与“大多数”是个体与整体、特殊与普遍的关系。“关键少数”指“一把手”、主要领导干部等群体,“大多数”指所有党员干部。运用“四种形态”既要重点做好“关键少数”群体的工作,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也要注重对所有党员的全面要求,做到点面结合、综合施策。不能只顾及“关键少数”忽略了“大多数”,也不能因为对“大多数”的全面要求忽略了“关键少数”这一重点对象群体。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群体的重点监督、日常监督,发挥“关键少数”遵纪守纪的带头作用、示范作用,也要对“大多数”实施全面监督,展现党员先进性、纯洁性品格,促进良好党风政风社风的形成。

(三)实践“四种形态”,要处理好“常”和“长”的关系

加强纪律建设,关键在“常”“长”二字,要经常抓、长期抓。“四种形态”准确把握了新形势下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以党的纪律为标尺,既提供了长远规划的治本之策,也有抓早抓小的日常监管。一方面,立足当前,树立经常抓的决心和恒心。把“四种形态”作为监督执纪的重要手段,体现在党组织日常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党内生活的常态,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纪律的规范下工作生活。另一方面,着眼长远,保持长期抓的定力和韧性。真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由治标到治本的具体抓手,有效阻断违纪进程,建立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作者:程晓平 单位:河南省社科院纪检监察研究所)

编辑:姜秋霞  审核 :刘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