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黄天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户籍制度改革是影响我国城乡融合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新时代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的背景下,坚持平等原则,转化户籍功能,实现户籍制度改革与城镇化的良性互动等户籍制度改革措施,是加快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
遵循平等原则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平等原则是户籍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导向,依据平等原则,公民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应有同等的机会和待遇。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将户籍区分为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进行分类管理,这种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虽然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具有合理性,但有悖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原则。取消这种差别待遇实现不同户籍公民身份的真正平等,实现城乡身份平等,才是城乡融合发展最基本的社会基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这正是平等原则在户籍制度改革中的体现。贯彻平等原则,其实就是要革除不同户籍与不同公共福利待遇的对应关系,消除城乡身份差异,取消依据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标准体系,完善普惠性的公共福利、基础公共服务,完善面向常住登记人口的均等化公共服务配套体系。
推进户籍制度功能的切实转变。把户籍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起始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一种资源配置实践。不同户籍的居民享有不同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甚至农村财产权也以户籍作为配置标准。但户籍的未来功能应主要是记载人口信息,不同的人群不能因户籍的不同而进行区别对待。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合法取得的权利,不能因为户籍变动而发生变化。进城落户农民在取得城镇户籍的同时,可以继续享有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进而促进人口自由流动、促进剩余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向市民的转化。同时随着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数量不断增加,大量农村承包地、宅基地闲置,只有将户籍与农村的资源配置科学合理衔接,才能让这些资源顺利流动、避免浪费,才能使这些资源的财产权属性更加纯粹。为此,各地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联动,在以户籍身份确认了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之后,改革原有户籍变动必然引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变动的管理做法,尽快制定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则,以章程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变动规则。除了农村农民财产权变动不与户籍相联系之外,还应逐步清理就业、住房保障等领域个人权益与户籍挂钩的政策,使户籍制度的功能逐步转化为人口信息登记的功能。
落实配套制度改革,实现户籍制度改革与城镇化良性互动。当前,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还存在18个百分点的差距,涉及2.5亿多人中的绝大多数是游离于城乡间的两栖流动农村人口。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不仅要吸引农民到城镇落户,还要提高城镇化质量,即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此,户籍制度的改革要推动两方面的配套改革,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一是推动农村职业农民培育。我国要通过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建设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等措施培育壮大职业农民群体,通过职业农民提高农村生产率和生产规模化,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和带动强农惠农富农,同时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二是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当城镇吸引到农业转移人口之后,还要留得住这一群体。因此,要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保障随迁子女在城镇受教育的权利,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等制度建设,而当下首要的是补齐面向农业转移人口的教育体系不完善的短板。鼓励职业院校针对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新型产业、新兴行业等新业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培训课程设置,在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素质、技能的前提下,拓展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空间与机会,促进这部分群体实现高质量就业。
城乡融合发展是我们党对新征程上城乡关系的科学把握。目前,着眼于城市和乡村整体化融合发展的户籍制度改革,不是简单的不再区分不同性质户籍名称,而是改革户籍制度的附加功能,消除不同户籍背后的利益分配差别,由市场对人口、资源的流动进行配置,由政府按照居住人口进行公共服务的资源配置。因此,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开城乡融合的“城门”,实现城乡人口自由流动,才能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降低农民进城门槛,让有条件的农民在城市真正扎根,融进去。
(作者系郑州轻工业大学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研究员,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