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青: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源头治理路径探析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4-10-15 09:26

内容摘要:解决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必然要求。2023年新公司法加大了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力度,但是在维权成本控制、股东退出机制等方面仍然显得不足,事实上通过初始公司章程可以很好地实现股东冲突的源头治理。

关键词:控股股东;中小股东;利益冲突;源头治理

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解决三大冲突:所有者与经营者、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所有者与公司债权人和雇员等之间的利益冲突[1]。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是其中重要一端。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有利于公司及时筹集到需要的资金并进而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为此,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2023公司法)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然而,相较于债权人保护,新公司法关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措施尚不充足,中小股东面对2023公司法如何防患于未然,以较小的成本支出保护自身权益是我们应当认真对待的问题。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掠夺是一个普遍性的话题,特别是在公司所有权集中程度较高的国家,大股东的掠夺相当常见[2]。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在公司并购、关联交易、利益分配等多个环节存在冲突。例如,小股东被排除在管理之外;稀释小股东股权;随意修改公司章程;不当分红等[3]。

当中小股东的权益屡屡被侵犯时,如果他们面临的情形是:或者成本高昂或者投诉无门(公司的内部冲突有时被视为公司的“家事”,应当由公司股东自治,法律不宜过深介入),他们就会寻求退出公司的路径,如果退出路径也不顺畅,中小股东就会被不公平地绑定在公司内部,并进而损害他们的投资积极性以及良好营商环境的构建。

    2021 年 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公司法一审稿时,就提出了这次公司法修订的四大任务,其中一条就是“完善产权保护”,因此,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公司法的当然重心。

二、2023公司法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

相较于原公司法,2023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程度进行了很大的提升,例如,在资产受益权方面,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限要求,将原来的“决议作出之日起最长一年内分配利润”修改为“决议做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分配利润。但由于最终是否做出分红决议取决于大股东的意志,2023公司法又完善了股东退出公司的相关权利,以实现“用脚投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不需要再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023公司法89条第3款新增小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在重大决策权和选任管理者方面也有许多新规定,例如,将小股东临时提案权的持股比例由3%下调为1%;新增电子通讯会议等。此外还完善了许多手段性的权利: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凭证;还规定了知情权穿越(即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资料)和双重股东诉讼;针对大股东故意不通知中小股东参会的情形,新增“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时”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权利。然而,面对这许多的新增规定,中小股东依然会感到力有不逮。

(一)中小股东最终实现权益保护的成本高昂

由于中小股东通常不掌握公司控制权,也不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他们所看到的公司状况只是大股东愿意让他们看到的。所以,小股东需要首先提起知情权诉讼,然后再聘请会计师进行查账,第三步再提起其他涉及实质权益的诉讼。这需要两次聘请律师,一次聘请会计师,其费用已经是高得难以承受,然而,小股东在公司面临的被欺压场景并非一次终结,而是多次发生,这需要无数次的诉讼来支撑。

(二)中小股东退出公司较为困难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较为困难。虽然已经删除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能在公开市场转让,在公司股东纷争不断时,很难期望顺利出让股权。

2.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难以实现。根据2023公司法第89条、第161条的规定,当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时,股东可以“用脚投票”,这条法律规定很容易被规避。而且股东提起“异议回购请求权”诉讼的时间只有短短的30天,稍不留意就会失权。第三款新增的“小股东回购请求权”令小股东倍感希望,但是,它以大股东“严重”欺压小股东为前提,何为“严重”,目前尚不清晰。

3.申请司法解散公司不容易被允准。只有当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得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从法律条文的用词,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司法解散的慎重态度。

(三)手段性权利尚不充足。无论是知情权穿越还是双重股东代表诉讼都仅仅限于“全资子公司”,而不能包括控股子公司,这样的规定很容易被规避。

三、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源头治理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4]。在私法领域更是要坚持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

针对上述问题,事实上大部分都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完善。通过公司章程预先除去发生争议的土壤,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公司法提供的章程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就有50处以上,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就更多。公司成立后,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权同意,因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低,在公司成立以后,中小股东试图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实现权益保护是不现实的。只有在公司组建之初,资金尚未进入公司账户时才有谈判的可能。因此,中小股东务必高度重视公司尚未成立之时公司章程条款的审视。以下举例说明。

(一)监督权

根据2023公司法的规定,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可以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一名监事、什么不设 ”四种模式中任选其一;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可以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一名监事三种模式中任选其一。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占比很高。截至2020年底,全国有限责任公司数量为3832.3万家(占比98.66%),股份有限公司51.9万家(占比1.34%)。股东人数在3人以下(包含3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为3698.9万家(占比96.52%)。股东人数在3人以下(包含3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为47.2万家(占比91.01%)[5]。因此,2023公司法施行后,基于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提高运营效率、节约成本等考虑,预计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以外的大多数公司会采用简单组织机构的模式。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如前所述,小股东最终实现权益保护的成本高昂。如果小股东具有监事身份,则行使监督权比较便利:根据2023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具有列席会议的权利;有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发现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辅助调查等。如果中小股东在组建公司时能够在公司章程中为自己预先创设监事席位或者保留监事人选提名权,则不仅可以充分了解公司的运营,而且所需费用也由公司承担,将为其权益保护提供有力屏障。     

面对2023公司法,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可能倾向于选择什么监督机构都不设。如果是新设公司,小股东应警惕此种情形;如果是已设公司,大股东如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取消监事制度,小股东亦应警惕。

(二)分红权的落实

小股东如果试图主张分红,需要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有盈利;第二,已弥补亏损;第三,已按照法律规定提取公积金;第四,股东会做出分红决议。据此,即使公司具备可分红的条件,只要大股东不同意分红,对于小股东而言,便是“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现实中,董事会基于扩大经营、追求业绩的需要倾向于不分配利润;不讲诚信的大股东更倾向于通过向自己或亲属或亲信支付高额薪酬或者职务消费的方式向自己实际分配利润,从而变相剥夺小股东的分红权。如果小股东既不能行使管理权,又不能或很少分取公司发展的利益,又不能如上所述顺利退出公司,那么,这对于小股东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

小股东可以在公司创立之初尚未出资时与大股东谈判,在公司章程中固定自己的分红权,比如,约定为“当每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时,应当支取其中的百分之十用于现金分红”,这是一个落实分红权的很好举措。

(三)小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落实

2023公司法新增规定:当大股东欺压小股东时,小股东可以主张股份回购请求权,但法律要求需为“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时,小股东才有此权利,但是法律并未规定何为“严重损害”。西方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当大股东欺压小股东时,小股东有权申请解散公司,当前我国公司法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小股东为确保自己在受到欺压时能够离开公司,而非被绑定,最好在公司的初始章程中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小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严重情形”。

如同上述举例,凡是公司法规定中有可能使得大股东谋取超额不公平利益的,都可以通过章程予以漏洞填补。此种方式不仅成本低廉而且行之有效,也有助于防止股东之间发生严重冲突,从而实现良好的公司治理,这正是私法自治的本质之所在。

参考文献:

[1][美]菜纳·克拉克曼、[美]亨利·汉斯曼等:《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M],罗培新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6-38页。

[2]王维钢,谭晓丽.中国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博弈模型分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07),34.

[3]李建伟.股东压制的公司法救济:英国经验与中国实践[J],西部法学评论,2016(3),18.

[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48.

[5]刘斌.公司机构设置的组织法逻辑与改革路径[J].法律适用,2021,(7),20-21.

( 作者:张继青  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