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钱律》中的货币盗铸问题浅析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4-10-22 10:57

货币盗铸是西汉初期一个长期存在的严重问题,是民间与政府争夺铸币权过程中的一个产物。张家山汉简《钱律》中共有八条律文,其中有六条与当时的货币盗铸问题相关。根据《钱律》的律文内容我们发现,西汉政府为解决当时的货币盗铸问题采取了诸多举措。通过对张家山汉简《钱律》进行分析,不仅可以进一步深化对汉初货币盗铸问题的认识,而且对探究汉初的经济政策有一定价值。

一、汉初货币盗铸问题的产生

早在楚汉战争时期,刘邦便“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使得当时民间铸钱合法化。又加之“铸钱之情,非殽杂为巧,则不可得赢;而殽之甚微,为利甚厚”,通过铸钱可以谋取厚利,这无疑激发了有雄厚实力的工商业者和豪强大姓的铸钱热情,使得民间铸钱之风愈发盛行。及至楚汉战争结束,刘邦夺取全国政权后,为了在经济上进一步巩固自身统治,需要从民间收回铸币权。为实现这一目的,西汉政府势必要取消允许民间自由铸币的政策,而这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民间盗铸的问题。关于汉初何时正式取消这一政策,根据《唐六典·御史台》的记载:“惠帝三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有:辞讼者,盗贼者,铸伪钱者,狱不直者,繇赋不平者,吏不廉者,吏苛刻者,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非所当服者,凡九条。”

由此可见,最晚在汉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西汉政府便已取消了早先允许民间自由铸币的政策,禁止民间私铸钱币。故而,当时的丞相才会上奏汉惠帝派遣御史监察并打击三辅地区民间私铸钱币的问题。而这种情况的出现,也恰恰反映了当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民间盗铸钱币问题。

为了解决民间盗铸猖獗这一棘手而又现实的问题,西汉政府不得不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进行遏制。特别是吕后临朝称制后,于公元前186年开始推行八铢钱的币制改革。为了打击民间的盗铸行为、确保八铢钱的铸造权完全归中央政府掌控,《钱律》便应运而生。故而,臧知非便认为“《钱律》即吕后在发行八分钱时颁布的货币管理律”。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西汉政府官方承认的法定流通货币是铜钱和黄金,故而可以推断当时的盗铸问题应包括盗铸铜钱和伪造黄金这两大方面。

二、张家山汉简《钱律》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布的张家山汉简《钱律》,共有八条律文,具体内容如下:

1.钱径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智(知),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金不青赤者,为行金。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

2.故毁销行钱以为铜、它物者,坐臧(赃)为盗。

3.为伪金者,黥为城旦舂。

4.盗铸钱及佐者,弃世。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罚金四两。

5.智(知)人盗铸钱,为买铜、碳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与同罪。

6.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以为庶人。其当刑未报者,勿刑。有(又)复告者一人身,毋有所与。诇告吏,吏捕得之,赏如律。

7.盗铸钱及佐者,智(知)人盗铸钱,为买铜、碳,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而能颇相捕,若先自告、告其与,吏捕,颇得之,除捕者罪。

8.诸谋盗铸钱,颇有其器具未铸者,皆黥以为城旦舂。智(知)为买铸钱具者,与同罪。

由上述八条律文可知,除了第一条和第二条是关于法定货币流通标准的问题,其余六条都是明确针对盗铸钱问题(包括伪造黄金)的律令,表明张家山汉简《钱律》对货币盗铸问题的重视。

三、西汉政府解决货币盗铸问题的举措

通过对张家山汉简《钱律》中关于盗铸钱问题的六条律令加以分析,可大体得出其解决盗铸问题的举措主要有以下四条:

(一)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惩罚打击机制

首先,根据张家山汉简《钱律》3的规定,西汉政府对于伪造黄金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将伪造黄金之人处以黥刑并罚做城旦舂。到汉景帝时期,对伪造黄金的行为进一步加重了打击,由黥为城旦舂升级为“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其次,根据《钱律》4的内容可知,对盗铸钱币和协助盗铸钱币的人员,以弃市之罪论处。弃市作为死刑的一种,对盗铸和协助盗铸钱币者处以弃市之刑,足见打击力度之大。再次,根据《钱律》5的规定,为盗铸钱币提供铜金属、炭等铸造原料并帮助其在市场流通的人员,以与盗铸者同罪加以论处。这一规定,从铜钱的铸造源头和流通层面对盗铸行为进行了有效的限制。最后,根据《钱律》8的规定,对那些有盗铸动机以及拥有铸钱工具而尚未实施盗铸行为的人员,则处以黥刑和城旦舂的徒刑。除此之外,对于知晓并协助购买铸钱工具的人员,以同罪论处。事实上,这一规定体现了商鞅“刑用于将过”的思想。通过上述规定,明确了对盗铸者和协助者的量刑标准和处罚措施,基本建立了对于盗铸行为的颇为完备的惩罚打击机制。这一机制运行的核心,就是以严厉的律令来处理盗铸问题,以加重刑罚的方式来打击盗铸行为。

(二)明确告发义务与强化监管责任并行

一方面,规定了同居、正典、田典、伍人负有告发盗铸行为的义务;另一方面,则强化以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者为代表的基层官吏的监管责任。根据张家山汉简《钱律》4中的规定可知,同居者如若发现盗铸行为,需要对其进行告发,否则将会被处以赎耐之刑。所谓同居,颜师古在《汉书·惠帝纪》中曾注释为“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若今言同籍及同财也”。由此可见,同居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血缘关系和财产关系。此外,正典、田典、伍人如果发现盗铸行为也应予以告发,否则将被罚金四两。此项规定,实际上是继承秦律实行的连坐制。除了规定同居、正典、田典、伍人的告发义务外,《钱律》4还对基层官吏的监管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果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者等地方官吏没有能够察觉本地区的盗铸行为或者对本地区的盗铸行为打击不力,也要被罚金四两。基于上述内容来看,汉初政府为了解决盗铸问题,重点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告发义务,加强了地方官吏的监管职责。如若出现知情不报或者监管打击不力的情况,则对相关人员进行严厉处罚。

(三)以爵封赏,对打击盗铸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根据张家山汉简《钱律》6中“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以为庶人”之规定,如果捕捉到犯有死罪的盗铸钱者或协助盗铸钱者任意一人,就可以赐予爵位一级,同时允许用所赐爵位赎免罪人。具体赎免规则是:捕获一位犯有死罪的盗铸钱者或者协助盗铸钱者,就可以赎免死罪一人,或免除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或免除隶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为庶人。通过实施赐爵免罪的奖励政策,汉初政府既能够有效激发人们打击盗铸行为的热情,又能够进一步提高打击盗铸的效率,这对于解决汉初严重的盗铸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鼓励同案检举,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根据张家山汉简《钱律》7的规定,盗铸钱者或者协助盗铸钱者,如果能够协助政府去捕捉其他盗铸钱者或协助盗铸钱者,若能首告并捕到罪犯,就能免除自身的罪行,即“同案检举亦可免罪”。这一规定实际上继承了“秦律中自首从轻的刑法原则”。除此之外,在《钱律》6中的“有(又)复告者一人身,毋有所与。诇告吏,吏捕得之,赏如律”中,还对举报盗铸钱行为进行奖赏,可以免除举报人的徭役。而且如果官吏因为这个举报线索而成功追捕到了盗铸钱者或者协助盗铸钱者,则按照《捕律》对举报人进行奖励。通过鼓励同案检举行为和加大对举报者的奖励力度,可以有效降低政府打击盗铸行为的时间成本,进一步增强打击盗铸举措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与此同时,对于分化和瓦解盗铸群体也能产生了一些作用。

综上所述,汉初所出现的货币盗铸问题,是政府与民间争夺铸币权过程中的一个产物。张家山汉简《钱律》出现在吕后推行八铢钱币制改革之际,其目的是确保八铢钱的铸造权完全归西汉中央政府掌控。根据《钱律》内容,西汉政府为解决盗铸问题所采取的举措主要有四点:一是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惩罚打击机制;二是明确告发义务与强化监管责任并行;三是以爵封赏,对打击盗铸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四是鼓励同案检举,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作者:高昂 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考古研究所)

编辑:申久燕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