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会 |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时间:2024-11-06 09:49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是在党的二十大报告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增加收入、扩大消费的痛点、堵点、增长点,进一步深化改革,强调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切切实实增加普通劳动者收入报酬和社会各阶层的幸福感获得感。可以说,《决定》聚焦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强调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体制机制,有不少新举措。

  提高“两个比重”,健全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

  首先,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国民收入宏观分配格局由国民经济居民、企业和政府这三大部门之间的经济地位决定,推进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效率建设,首先要处理好这三大部门之间的收入分配比例关系,要让居民收入增长与国民收入增长同步。在国民收入分配整体构成中,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综合所得,如果劳动报酬过低,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很难与经济发展同步。因此,提高“两个比重”是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的基础,要让新增加的国民生产总值更多地向劳动者这个最重要的工资收入分配对象倾斜,增加居民收入总额及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从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入手,实现国民经济的高质量良性循环。这也是中国经济可持续稳健发展的深层逻辑和迫切需要。

  其次,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这句话的现实针对性在于,进城务工人员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来源,2023年我国农民工规模已达2.98亿人,占就业人口的40%左右。这部分社会人群流动性强,经济贡献大,但收入偏低,自我保护能力弱,权益保障存在不少短板。新市民是我国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和生力军,他们为城市的现代化建设流血流汗,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劳,理应受到尊重,理应享受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和待遇。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他们一直戴着“外来者”“农民工”的帽子,难以得到平等公正的待遇。要让他们由“进城打工”变成“安居乐业”,工资决定机制、合理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这三个机制建设自然是十分必要。要清理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各种歧视政策,逐步取消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防范进城务工人员失业返乡所带来的收入增长中断等。要综合运用最低工资标准、劳资协商谈判和薪酬制度改革等多种方法,努力实现劳动者工资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最后,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探索多种渠道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这就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制度,进一步深化土地住宅、金融资本、教育科技等领域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的改革,进一步培育产权、知识产权、数据产权等要素商品的价值发现功能。

  坚持“两个规范”,健全完善分配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优化分配结构,发展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这些让最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加获得感的有效举措,给高质量发展增添了动力源,也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当前我国收入分配格局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因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上升到“制度体系”的高度。

  首先,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由于我国低收入者人数仍然很多,根本着力点还在于要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未来实行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政策等,就有可能把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提升为中等收入者。各种惠农资金、转移补贴和社会托底政策使得中等收入者比重持续扩大。西部及农村地区还存在相当大比例的中低收入群体,要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加快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要通过合作社、农业公司,延长农业产业链,让农民不仅获取第一产业的利润,而且能分享到第二、三产业的利润。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宅基地流转和置换方式创新,让农村居民能合理分享到土地升值收益。

  其次,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是消费总需求不足,而消费总需求不足问题的症结在于收入需求结构现在还不是“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还缺乏一个实力雄厚的中等收入群体。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主要分布于城市地区或发达省份,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最大受益者,扩大其比重明显有利于社会稳定。在政策导向上,迫切需要在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以减轻生活负担和改善对未来预期。再就是把提高财产性收入作为扩大并稳定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途径,拓宽土地、股息、红利、租金等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增收渠道,进而充分发挥消费潜力和切实扩大内需。

  最后,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在依法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要防止两极分化、消除分配不公。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要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合理调节过高收入,不是把高收入者的收入拉下来而成为中等收入者,而是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两个规范”不是限制居民收入增长,更不是搞“劫富济贫”,而是鼓励勤劳致富和合法积累财富,保护劳动和要素收入以及居民合法财产,健全资本监管和公平竞争制度,坚决打击非法收入,权钱交易,内幕交易、财务造假、偷税漏税以及通过持“干股”、关联人暗中持股等方式获取非法收入行为。

  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

  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改革。不可否认,历史地看,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市场取向改革是成功的激励机制设计,进而在特定历史时期实现了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国有资本的跨越式发展,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贡献巨大。但与此同时,如果与普通职工相比较,与市场经济中“摸爬滚打”的民营中小企业比较,确实有一些国有企业存在着“不完全市场”“不完全契约”理论所阐释的“委托代理”难题、“机制设计”缺陷,还有组织管理学理论所阐释的“大公司病”“X低效率”现象,一些国有部门经营者“旱涝保收”“竭泽而渔”,一些“企业内部人”签高薪合同。与此同时,还有不少缺乏监管的“灰色收入”和“人情红包”,一些行业和企业高管与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非常大,甚至高于不少发达国家经济体,这是很难用经济学理论来合理解释的,也有违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伦理价值观。

  在进一步深化市场化经营机制改革方面,要加快健全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要在“刚性兑现”“提质扩面”上下功夫,要更大范围、分层分类落实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责任,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机制要在“更广”“更深”上下功夫;从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角度,在设计结构性薪资总额时,要加强兜底保障,向基层苦脏险累一线岗位倾斜。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薪酬、津贴补贴等,要多样化薪资结构设计,把短期的薪酬收入与中长期的股票、期权等相结合,物质报酬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为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中国式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作者:王君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

编辑:冯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