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治引领AI赋能 焕发媒体新质生产力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5-03-14 14:04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创新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为推动媒体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随着智能技术在媒体领域的应用,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也不断被重构,一个全新的媒体行业生态环境也随之诞生。整体而言,在全新的业态当中,AI赋能的新媒体具备更加快速和广泛传播信息的能力与优势,也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者和新技术应用的重要载体,构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应重视不断强化相应法治保障,确保媒体的新质生产力焕发发展新动能。

一、准确把握AI为媒体提质增效创造的发展条件

媒体对技术的敏感是与生俱来的。AI对各行各业的运作逻辑都造成了深远影响,对于媒体而言更为明显。AI完全改变了传统媒体单向信息流为主的传播模式,打破了权威信息源头由少数媒体机构掌控的模式,解构了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单向化、信息高度集中化的基本框架,通过AI赋能,实现了新闻内容自动化生成和新闻递送目标精准化分析的新能力,大大提升了新闻传播工作的质效。在过去十年间,传统媒体通过AI加持,能力短板逐渐补齐,自我竞争力提升,不断进行技术升级转变,最终转型为符合网络时代发展需求的新型媒体。在AI的帮助下,新媒体数据中台存储了90%以上非结构化数据,提高了运用算法处理数据的比重,大大突破了传统媒体数据来源渠道限制。通过短时间内汇集信息数据能力、文本加工和创作内容能力、网络海量视频内容识别能力、数据主题归纳能力、信息计算能力,以及流量推荐服务等能力,为传统媒体转型新媒体实现了提质增效的关键目标。从文生图片到文生视频,从数字人播报再到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参与新闻采编全流程,媒体内容创作已经实现各种智能化生产,这也为新闻行业发展创造了巨大的机遇。AI不但能够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帮助快速生成快速响应的新闻内容,也能够通过不断深度学习收集和分析用户行为偏好,进而提供更精准的新闻和广告服务,这大大提升了媒体的工作效率和用户黏性。可以说,AI赋能下的媒体行业迎来了自身发展的重大机遇期,从内容创作到传播方式,从个性化推荐到沉浸式体验都向着更加智能化和个性化的方向发展,注定会有一批个性化更加鲜明、AI运用更加成熟的媒体能把握机遇成为新媒体时代的佼佼者。

二、重视完善媒体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引领

法律是媒体高质量发展必不可少的规制红线,新质生产力的内涵因法治保障而更具生命力和穿透力。AI赋能媒体作为一种新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方式,在突破传统的同时也对媒体伦理底线和价值尺度提出挑战。如何利用法律引领“科技向善”(Tech for Social Good)发展是智能时代的重要议题,同样也是新媒体守法向善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内容。AI本身无善恶的天然属性,其本身作为工具是生产力的发展表现,但如果缺乏完善的法律引领则很容易产生潜在危害。首先,媒体出现逐利化发展趋势。在数字技术引发媒体行业盈利危机的背景下,新闻行业的绩效考核,从“挣工分”变成“挣流量”,这使得不少媒体开始放弃专业性追求,陷入迎合受众的“流量锦标赛”。尤其是AI成就了一大批带有明确观点性且具备一定影响力的自媒体,更加大了这种内卷激烈程度。但问题是在媒体凭借获取信息便捷化、多元化抢流量的同时,信息来源失真的问题也逐步凸显出来,导致媒体传播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大打折扣。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受到挑战。大量数据、图片和视频等信息依靠AI自动从网络获取、分析和编辑产生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新的挑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视频剪辑、AI自动生成等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需要尽快在法律上做出完善。最后,社会效益问题也逐渐显现。AI赋能降低了网络内容制作门槛,导致媒体传播内容的社会效益呈现负外部性。操作者甚至不需要拥有任何视频剪辑软件技术基础,只需要用文字描述出预期内容,不论多荒谬的画面AI都能瞬间创作出来。如果长期缺乏明确的法律引导,新媒体创作者出于逐利目的利用AI技术通过移花接木、解构拼凑、恶搞整蛊等方法对经典文化作品进行魔改,不仅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价值观要求,也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抓好法治引导AI赋能媒体的三个关键

法治是把稳媒体焕发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舵盘。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的发展方向迈进。作为对技术天生敏感的媒体行业,不仅仅需要在AI赋能下整合科技创新资源,焕发行业的新质生产力,也需要在法治引领下在思想认识、业务实践和法治建设等方面发力,实现以高质量发展为旨归,激发媒体新质生产力的目的。

第一,强化媒体从业者的时代使命责任感,突出AI应用的“价值对齐”(value alignment)标准。AI技术在媒体创作中的应用不断加深,媒体从业者应确保AI的目标、行为和决策与人类的价值观和伦理标准相一致。具体而言,AI应用于媒体需要在效率、隐私、安全和公平等价值之间找到平衡点。尽管媒体已经进入发展新时代,在新闻生产和输出等各方面都已经产生了质的飞跃,但依然要强调媒体作为舆论宣传工具这一重要社会性,应当坚决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在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不同文明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的今天,媒体依然是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阵地,不能完全交由AI自由发挥。部分媒体从业者只关注利用AI技术提升生产效率,却忽视媒体宣传对国家安全和他人权益保护带来的各种潜在负面影响。因此,一定要在从业者认识上加强管理,要警惕通过AI创作输出大量不利于社会文明建设的内容,确保媒体在技术推动下焕发符合时代价值观的新质生产力。

第二,突出媒体平台的主体担当责任,在业务实践上担负媒体“把关人”角色。新质生产力不是简单的经济关系变化,而是对传统生产方式,生产资源配置等关键问题的改变。不同于传统媒体时代,新媒体时代对行业从业者和平台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实践层面落实运营主体的平台责任,规制平台的趋利性。在AI驱动下,一方面,“人人都是新闻创作者”已然成了当前媒体运作环境的新常态,另一方面,传播主体多元化也不可避免出现了各类媒体失范失序乱象。因此,作为平台的提供者需要担负起媒体内容产出“把关人”这一重要角色。具体而言,就需要平台在实践层面能够进行自我限制,克服作为商业主体的天然“趋利性”,能够站在社会公益和国家安全的高度上自觉担负起自律性监管责任。为实现这一目标,除了尽快完善相应的平台法律责任落实配套制度,还应重视行业自律机构的建设。通过强化内部自律的方式对新兴的网络媒体平台进行行业性监管,促使平台能够由内向外自发限制逐利行为,担负相应的主体责任。

第三,强化法律价值层面引领,优化完善AI应用于媒体的各项法律机制,在制度层面做好AI赋能媒体的法治保障。整体上,AI赋能媒体仍旧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需要优化和完善当前法律制度体系,在可操作层面为媒体从业者使用AI创作提供具体引导,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AI在媒体不同应用场景的规则制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2024年5月欧盟通过《人工智能法案》,这一实践对我国解决AI赋能媒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风险有重要启发。我国可在现有规范性文件基础上进一步凝练AI的特性,在全国层面出台“人工智能法”,提高法律位阶,以更好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在包括新闻领域在内的众多场景中可能存在的应用风险。除此之外,应注重不同规则体系之间的有效衔接,从用户、平台、社会三个角度促进不同规制体系监管的高效融合,确保AI造福社会,向善发展,激发媒体在数智时代焕发出独特的新质生产力。

(作者:马阳阳,中共河南省委党校讲师、博士 )

编辑:何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