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专家谈丨以完善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5-05-21 09:28

【编者按】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2024年河南民营经济贡献全省55%以上的GDP、90%以上的城镇新增就业,1081.7万户市场主体占全省总量96%,构成“树根经济”支撑体系。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值此节点,大河网学术中原推出“民营经济专家谈”系列文章,邀请专家解读怎样打通法律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如何用法律护航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敬请关注。

海报成品2.jpg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全国人大常委会快速推进立法程序并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从政策承诺上升为法律规定,充分显示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坚强决心。牢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持续完善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法律规范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民营经济组织创新活力,是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

一、持续完善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法律规范体系

一是系统推进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核心法律依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统筹推进配套法规制度制定,协调推动各项支持保障举措落实落细。针对数据要素市场、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持续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民营企业参与数据资源开发、技术创新的法律边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和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政策的连贯性和有效性。定期开展政策法规清理工作,及时废止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等上位法律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确保法律条款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二是激活行业自治效能。有效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推动行业标准制定、优化、实施,规范相关企业经营行为。同时,要在法治框架下强化政策传导效能,建立“政策解码—执行跟踪—效果反馈”全流程服务机制,将法规政策转化为企业可操作的行动指南,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通过行业交流、入企调研等方式,及时掌握民营经济发展状况,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服务。

三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健全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体系,持续保持市场活力,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力。简化企业注销流程,推行“一网通办”、压缩时限、减少材料,强化数字化服务与政策支持。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让诚实守信经营的民营经济组织能够依法通过破产重整、企业重组等方式有序退出市场经营并保持良好信用记录,便于其再次“轻装上阵”。同时要加快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动个人破产有关法律尽快出台,为“诚实而不幸”的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提供债务清理和重生机会,避免因企业破产导致个人长期陷入债务困境而无法重返市场。

二、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与市场化、国际化协同发展

一是聚力塑造公平竞争新生态。以法治政府建设为抓手,提升政务服务与行政执法水平。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凡是清单未予明确禁止的行业、领域,民营企业均要依法准入,推进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进入市场经营。全面收集汇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制度执行意见建议,及时清理优化负面清单内容,减轻民营经济组织准入及经营负担。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预防和制止市场经营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为。

二是合力打造依法护企新格局。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开,坚持做到“同案同罚”、过罚相当。行政执法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做到严格依法执法。各级执法机关要建立完善涉企执法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尽力降低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不断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共同参与化解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各类纠纷,有效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检察机关要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注重发挥破产审判程序作用,快速高效办理破产案件,让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及时脱困、恢复生机。

三是推动构建开放合作新体系。要用好法治方法,将推进开放和市场化改革的成功经验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进一步健全市场规则,形成开放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投资经营环境。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统筹好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关系,积极参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维护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合法权益。此外,以稳定的保护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环境引入海外投资,推动与民营经济组织联合经营、参股经营,在法治框架下促进资源整合与优势互补,进一步增强民营经济市场活力。通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深度融合,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三、以法治方法增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发展信心

一是筑牢权益保障基石,构建法治化护企屏障。办案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严禁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国家机关征收、征用民营经济组织财产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确保程序合法、公正透明。人民法院办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要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创新成果,激发其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积极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参与市场活动时,要强化契约精神,确保合同执行的严肃性和连续性,杜绝以人员变更、内部付款流程或合同未约定事项为由拒绝或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

二是提升执法司法效能,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牢牢坚持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的同时要体现执法温度,推动形成“亲清”政商关系,既保持政商交往的透明度,又为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环境。通过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明确异地执法的权限和程序,坚决杜绝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执法不公现象。严格区分民事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民营经济组织的经营行为,只要未违反刑法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切实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市场主体间的经济纠纷,防止权力滥用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企业经营造成不当干扰。

三是加强法律制度供给,稳定经营发展预期。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法律制度宣传,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正确理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消除顾虑,放下包袱,大胆发展。在法律和政策实施中确保民营经济组织完整、不打折扣地享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和政策优惠,给予民营经济组织稳定经营和发展预期。国家机关制定与市场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或者作出重大决策时,要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并在实施前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法治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保障,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致力于消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打破阻碍民营经济前行的枷锁,顺应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这一时代需求。要持续通过法治化、规范化的制度设计,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与创造力,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作者:周欣宇 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编辑: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