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专家谈丨法治固本 企业强基——国家立法与微观治理的深度协同
【编者按】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2024年河南民营经济贡献全省55%以上的GDP、90%以上的城镇新增就业,1081.7万户市场主体占全省总量96%,构成“树根经济”支撑体系。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值此节点,大河网学术中原推出“民营经济专家谈”系列文章,邀请专家解读怎样打通法律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如何用法律护航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敬请关注。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发展过程中,民营经济也面临着市场准入、融资、转型升级、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挑战。为回应这些现实关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于2025年5月20日正式施行,我国民营经济法治化保障进入新阶段。与此同时,为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两者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这一根本目标上高度契合,并形成了有力的协同效应。本文探讨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背景下,地方政府如何优化法治环境、民营企业如何强化自身建设的协同路径,以期为推动我国民营经济迈向更高水平提供有益借鉴。
一、《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旨在为民营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然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其在实践中能否充分发挥预期作用,仍面临一系列复杂的外部环境挑战。这些挑战直接关系到法律精神能否真正落地生根惠及广大民营企业。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一)市场准入壁垒与公平竞争秩序
尽管《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了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民营企业仍面临着显性和隐性的市场准入壁垒,如行业准入的“玻璃门”“弹簧门”,特定领域的资质要求、股比限制以及繁琐的审批流程等。这些壁垒背后往往交织着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势力和信息不对称等深层问题,导致民营企业难以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与其他类型企业同台竞技。这些持续存在的市场准入壁垒和不公平竞争现象,不仅直接抑制了民营企业的投资活力和创新动力,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更从根本上削弱了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的公正性与整体经济的健康运行。
(二)融资渠道与金融服务
“融资难、融资贵”是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长期面临的发展瓶颈。尽管《民营经济促进法》鼓励金融机构为民营经济提供更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但实际上,由于信息不对称、风险评估偏见以及部分金融机构内在激励机制不足等问题,民营企业在寻求融资时仍常遭遇“惜贷”“抽贷”现象,融资渠道相对单一,融资成本居高不下。这种融资瓶颈的持续存在,不仅严重制约了民营企业日常运营、技术改造投入、市场拓展步伐和持续创新能力,使其在“想投不敢投”“想转不会转”的困境中挣扎,更对国民经济的创新活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就业吸纳能力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
(三)创新激励与区域创新生态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民营经济促进法》亦强调对民营企业创新的支持。但在实践中,民营企业在申请和享受国家及地方创新支持政策时,仍可能因所有制身份的差异、企业规模的限制等因素面临较高的门槛或不平等待遇。此外,区域创新要素(如高端人才、科研平台、风险投资等)的供给能力不足、配置效率不高,以及产学研协同机制不畅等问题,也共同构成了制约民营企业有效创新的外部生态短板。创新激励的不足和创新生态的有待完善,会直接削弱民营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活力与效能,使其难以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升核心竞争力,进而向产业链与价值链的高端迈进,这与法律鼓励创新的初衷形成反差。
(四)政策执行与营商环境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效果直接取决于政策能否有效穿透“最后一公里”并转化为稳定的营商环境。然而在实践中,一些旨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中梗阻”现象,导致政策红利未能及时、足额传递到民营企业手中。更为关键的是,政策环境若缺乏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例如政策频繁调整、解读不一或执行随意,会显著增加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这种政策执行的“中梗阻”与营商环境的不确定性,不仅会侵蚀法律政策的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更会迫使企业家将宝贵的精力耗费在应对外部不确定性上,而非聚焦于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和创新发展,最终影响社会整体创新氛围的形成与经济活力的充分释放。
(五)产权保护与不规范行为
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民营经济促进法》对产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过程中,仍可能因地方保护、裁判标准不统一、法律适用不一致等问题导致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实际效果未达预期。更有甚者,少数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或对经济纠纷的不当干预,可能直接侵害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产权保护不力或其权益受到不当侵害,将从根本上动摇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与恒心。若法治预期不稳,企业家便难以安心投资、大胆创新、深耕主业,甚至可能选择转移资产、“清仓式”分红或采取消极“躺平”的态度,这对经济长远健康发展无疑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
二、地方的协同实践:以河南为例的“内外兼修”路径
面对上述普遍存在的挑战,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自身均需积极作为,形成内外兼修的协同发展格局。以河南省为例,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有效实施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可以从政府履职与企业作为两个维度着力推进,从而探索出一条具有地方特色的协同路径。
(一)政府履职:深化《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河南的落地生根
打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河南应严格执行《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公平竞争的规定,深化和做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所有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均经过严格的公平竞争审查。在市场准入方面,必须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保障民营企业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招标投标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坚决破除各类“隐形壁垒”。
优化金融服务体系。针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河南应指导金融机构认真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精神,转变经营理念和服务模式,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大力推广基于信用的新型融资方式,如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积极发展供应链金融,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可得性,并探索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构建区域创新生态。河南应全面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优化创新支持政策体系,确保民营企业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完全平等的待遇。同时,应着力强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积极搭建产学研用协同平台,推动构建“龙头骨干企业+高校院所+中小微创新企业”紧密合作的协同创新联合体,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与协同攻关。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河南应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为契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一网通办”“一窗受理”“最多跑一次”等高效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常态化、制度化的政企沟通协商机制,推广“政策找企、服务上门”的工作新模式,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政策推送的精准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各项惠企政策红利直达快享,努力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筑牢产权保护法治屏障。河南必须严格执行《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产权保护的各项规定,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全面发力。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和“一刀切”式执法。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在诉讼地位上的绝对平等,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案件,坚决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现象,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作为:引导河南民营企业加强现代制度建设
政府积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的同时,民营企业自身也需苦练内功,积极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提升核心竞争力。
优化法人治理结构。河南的民营企业应积极响应《意见》中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主动推动公司治理的现代化转型。要明晰产权归属与股权结构,鼓励有条件的家族式企业通过股权多元化、引入战略投资者、推行员工持股等方式优化治理。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三会一层”治理机制,确保其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完善各治理主体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建立科学、民主、透明的决策流程与风险防范机制。
强化内部管理与风险防控能力。规范高效的内部管理是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也是应对外部不确定性的关键。河南的民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融资信誉。加强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构建覆盖战略决策、运营管理、财务合规、法律风险等各环节的全面、系统、动态的风险管理体系。积极拥抱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趋势,以先进技术赋能管理提效和模式创新。
弘扬企业家精神与培育合规文化。企业家是民营经济中最宝贵、最具活力的核心要素,《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也需要企业家精神的引领。河南的民营企业家应自觉践行和大力弘扬新时代企业家精神,包括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以及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回报社会的情怀。增强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将诚信守法经营作为企业安身立命之本和核心竞争力。企业自身也要将合规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健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并将其深度融入企业的发展战略和日常运营管理之中,以此夯实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三、结语:法治与治理协同,共促民营经济发展新篇章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正式施行与《意见》的深入指引,共同构成了新时代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一体两翼”。前者侧重于通过国家立法和政府履职,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外部法治化营商环境;后者则着眼于引导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强化内部治理、提升自身素质。两者目标一致、路径协同,共同服务于激发民营经济的无限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其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对于河南以及全国其他地区而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一项关乎经济增长、就业民生、创新活力的重大经济任务,也是一项关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任务。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法治固本与企业强基并重,政府积极作为与企业主动提升相结合,才能真正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和日益完善的制度优势有效地转化为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实践效能。
【作者:李浩东、曾心怡 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本文系2025年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基本科研费重大课题《河南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效机制研究》(25E002)和郑州市2025年度社会科学调研课题《营商环境法制化的理论与郑州实践研究》阶段性成果】
编辑: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