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丨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总体战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5-07-30 09:17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通知》,决定自2025年全国两会后至7月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大河网学术中原推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理论专栏,持续刊发专家学者理论文章,推进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走心走深走实。


今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明确提出要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与党的二十大报告相比,此次表述增加了“总体战”一词。“总体战”本来是军事学术语,是指在战争中除运用军事手段外,还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政治手段、思想文化手段、外交手段等全部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将“总体战”概念引入反腐败斗争,意味着在反腐败斗争中除对违纪违法分子进行严厉惩治外,还要综合运用其他一切手段、一切力量、一切资源以夺取战争的胜利。“总体战”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系统观念、系统思维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具体体现,适应了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新要求。腐败问题的成因错综复杂,腐败滋生的温床多种多样。因此,反腐败斗争必须多管齐下、整体推进、综合施策,任何零敲碎打、修修补补的方法往往“按下葫芦浮起瓢”,不会取得良好效果。新征程上,我们必须遵循“总体战”思路,在制定方针政策时做到统筹兼顾、通盘考虑,进而夺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胜利,为实现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保证。

一、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三不腐”

一体推进“三不腐”,即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打好反腐败斗争总体战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总结我们党加强党的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酝酿形成了一体推进“三不腐”反腐败工作方针。当前,一体推进“三不腐”成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必将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注入强大动力。

一体推进“三不腐”,就是要把反腐败斗争同党的“六大建设”密切结合起来,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政治监督、思想教育、组织管理、作风整治、纪律执行、制度完善在防治腐败中的不同作用,做到标本兼治。“三不腐”虽然表述简洁,实则涵盖了党的建设的方方面面。概括来说,“不敢腐”针对的是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能腐”针对的是制度建设,“不想腐”针对的是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推进“三不腐”,就是通过正风肃纪反腐,强化不敢腐的震慑;通过建章立制,强化不能腐的刚性约束;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强化不想腐的自觉。在实践过程中,一方面,必须毫不动摇地抓惩治腐败。全面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在反腐败斗争这一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一定要鲜明,态度一定要坚决。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坚持零容忍,坚决查处一切腐败行为,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让腐败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让意欲腐败者心惊胆战。另一方面,必须毫不动摇地抓党的建设其他方面。要跳出“反腐败”谈“反腐败”,以宽广的视野考察反腐败斗争手段和策略。按照党的建设新的总体布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切实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一体推进“三不腐”,更要整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实现三者同频共振、同步合拍。唯有如此,才能产生叠加效应,实现“1+1+1>3”的效果,提高腐败治理效能。“三不腐”不是三个概念的简单堆砌,不是三个阶段的划分,而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必须统筹联动,增强总体效果。”在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中,严惩贪腐分子固然大快人心,但是如果仅限于此则治标不治本,腐败行为就难以根绝,腐败分子甚至“前仆后继”。古今中外大量事例表明,开展反腐败斗争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是要统筹兼顾各个方面并使之密切配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如何一体推进“三不腐”作出精辟论述。他强调:“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他将现代化管理理念引入推进“三不腐”工作,明确提出要加强全周期管理,推动各项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新征程上,我们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使严厉惩治、政治引领、刚性约束、监督管理、教育引导贯通融合、协调联动。

二、优势互补,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

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发挥监督合力,是打好反腐败斗争总体战的重要环节。我们党成立伊始,就把最严格监督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抓手。党成为执政党后,大大小小的干部手中有了权力,消极腐败的危险空前摆在全党面前。大量违纪违法案例表明,权力运行一旦缺乏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必然会偏离正确轨道,权权交易、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随之产生。因此,必须强化各类监督,确保掌权者谨慎用权、依规用权、依法用权。当前,一个以党内监督为主体、其他各类监督相配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基本确立,不同的监督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也要看到,当前实践中还存在各类监督“单兵作战”问题,彼此之间缺乏密切合作、贯通衔接、协调共进,影响了监督“利剑”作用的充分发挥。面对腐败存量尚未清除、增量仍在持续发生的严峻形势,亟须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优势互补,实现整体大于部分的效果,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

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当务之急是强化顶层设计,制定权威、系统、高效的中央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更好地释放监督效能,党的二十大以来,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纪委监委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文件。比如,2023年10月,湖北省委出台《关于加强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工作的意见》,从资源统筹、措施配合、线索移送、信息互通、成果运用等多个方面作出详细说明,为全省加强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指明了实施路径。2024年年初,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协助区党委出台《关于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工作的实施办法》,从各类监督主体事前沟通协商、事中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事后协同推动整改等方面进行部署。有些地方虽然没有制定具体文件,但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落实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方法途径,如召开联席会议、打造信息共享平台、采取联合调查、共享人力资源,等等。这些积极尝试为党中央制定出台具有全国性指导意义的权威性文件提供了有益参考。有关决策部门宜加强顶层设计,在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中央文件,聚焦“贯通什么”“怎么贯通”,细化实化具体举措,以规范性条文指导各类监督主体开展工作。

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迫切需要畅通监督渠道,破解不愿监督、不能监督、不敢监督难题,提升监督实效。当前,各类监督主体的交流渠道尚存在堵点、卡点、闹心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彼此之间的合作。为此,要顺应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积极搭建新的平台载体,使各类监督主体在互动交流、信息分享、资源配置等方面更加便利。要健全完善一整套跨部门的咨询会商、信息沟通、人员调配、线索移送、措施使用、成果共享等机制,统筹推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工作融合。此外,还需在监督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以及其他消极腐败行为对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升监督部门公信力。

三、广泛动员,有效整合各方力量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汇聚方方面面力量,是打好反腐败斗争总体战的必然要求。反腐败是一场极其艰巨复杂的斗争,单靠一些专职机关是无法完成任务的,需要全党动手、全民动员,形成强大的反腐败合力。

有效整合各方力量,重中之重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打好反腐败斗争总体战最根本的政治保证。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百余年奋斗历程中,我们党总是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立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汇聚干事创业的伟大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统筹指挥,对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反腐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各类反腐败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不断健全完善并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实现全国一盘棋,高效推动反腐败工作。各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积极建言献策并做好监督工作,为反腐败斗争贡献力量。人民群众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勇于揭发腐败分子罪行,成为反腐败斗争最深厚的力量源泉。在当代中国,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才能凝聚起各方力量并实现优化整合,为打好反腐败斗争夯实基础。新征程上,我们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反腐败斗争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时期,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使反腐力量得以更加合理地调配使用。

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关键在压实“两个责任”,充分发挥党委和纪委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这里的“治”指的是“两个责任”,即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各级党委虽然不是专门反腐败机构,但统一领导、统筹谋划本地区、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其地位和作用无可替代。毫不夸张地说,党委书记及班子成员履职尽责情况决定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以及反腐败斗争开展的好坏。各级纪委是反腐败的专门机构,被宪法赋予反腐倡廉重任,被党和人民寄予厚望,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实践表明,党委和纪委是反腐败斗争的骨干力量。压实“两个责任”,促使党委、纪委机构高效运转,等于抓住了反腐败斗争“牛鼻子”。新征程上,我们要层层压实压紧“两个责任”,完善考核、奖惩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使各级党委、纪委迸发出更大能量。

除了党委、纪委外,监委也是反腐败重要机构。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监委体系,成为一支与纪委并驾齐驱的反腐败生力军,进一步壮大了反腐败力量。另外,人大、政协、司法、审计、统计、金融等许多其他机构及其部门均在反腐败斗争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人大通过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为反腐败斗争提供法律保障;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启动罢免程序,使贪腐分子丢官去职。公检法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公开审判等手段,使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审计、财会、金融等机构和部门通过账目分析、线索移送、财产冻结等方式,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等等。在推进反腐败斗争过程中,也需要这些机构相互配合、高效协同。  

有效整合各方力量,根本在依靠群众,打好人民战争。回顾我国反腐败历程不难发现,反腐败的最大阻力来自权力执行者,而最大推力来自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反腐败的主力军,他们的大力支持和踊跃参与最终决定着反腐败斗争的成效。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反腐态度最明确,反腐立场最坚定,反腐愿望最强烈。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切腐败行为均难以逃脱他们的“火眼金睛”。新征程上,我们要打赢反腐败斗争总体战,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一以贯之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动员群众。要拓宽群众参与的渠道,搭建各种平台载体,方便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更好地实现下情上达。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人民群众政治地位,彻彻底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让群众腰杆子硬起来,扭转群众弱势窘境。要完善群众监督保护机制,尊重举报人隐私,严惩阻挠、诬陷、报复举报人等一切恶行。只有全民动员,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使腐败分子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才能取得反腐败斗争新的更大的胜利。

四、双管齐下,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

统筹国际国内两个战场,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打好反腐败斗争总体战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针对腐败分子外逃、赃款外流等新情况新问题,我国通过加入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缔结引渡双边条约、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举措,着力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进入新时代,我国加大了与世界各国的反腐败合作力度,成立追逃办,主持召开国际反腐败工作会议,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跨境治理,实施“天网行动”,一批腐败分子被引渡、遣返或劝返并绳之以法。新征程上,我们要打好反腐败斗争总体战,亟须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形成国际战场与国内战场的有效联动,织密织牢反腐败的天罗地网。

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必须深度参与反腐败国际治理。腐败是世界性毒瘤,反腐败是全人类共同的正义事业,任何国家均不能明哲保身甚至幸灾乐祸。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主动参与全球反腐败治理,打造清廉世界,为本国开展反腐败斗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同时向世界传播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一是积极开展外交活动。高度重视外交工作特别是元首外交,深化反腐败领域高层交往,赢得更多国家的信任与支持,拓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朋友圈。二是积极主办或承办多边框架下的反腐败议题高级别会议。加强有我国参与的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中非合作论坛等多边框架下的反腐败交流,形成类似《北京共识》《北京反腐败宣言》等更多建设性文件,就追逃追赃、司法协助、拒绝腐败避风港等问题与世界各国达成政治共识。三是强化与追逃追赃重点国家交流合作。结合腐败分子境外流向情况,加强与西方发达国家磋商沟通,推动与更多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签署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反腐败合作协议。四是巩固加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反腐败合作。通过加强高层互访、举办高峰论坛、深化机构合作等途径相互交流经验,联合打击腐败行为,共同打造廉洁丝绸之路。此外,也要加强反腐败领域国际传播,讲好中国反腐败故事,宣介中国反腐败经验,扩大中国在全球反腐败治理领域的知名度、影响力。

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亟待建立健全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非完美,尚存在法律与法律之间衔接有待优化、国内法与国际法表述不一致以及现有法律不能满足形势发展需要等瑕疵。针对上述问题,我国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并尽快出台新的法律制度,进而形成一套协调顺畅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法律制度体系。一是适当修改条文,推动国内法与国际法相衔接。根据我国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实践的需要,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原则和内容制定修改完善相关国内法,使其进一步符合国际惯例。当前,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修订作为重点。这两部法律保留了对贪污受贿罪的死刑设置,与“死刑不引渡”的国际惯例相矛盾。对此,可适当增加一些内容如承诺不判处死刑或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等,顺利将腐败分子引渡回国。二是作出修改调整,加强国内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密切衔接。当前,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作为修改重点,使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更加衔接协调。2024年12月,我国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增加了新内容。有鉴于此,可适当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进一步明确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地位、职责、具体分工等具体问题。三是制定新的法律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跨境腐败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家立法机关宜尽快出台该法律,为推进反腐败跨境治理、严惩企业和个人在境外的腐败行为提供法律武器。另外,大多数外逃人员是通过劝返措施归案的,但目前国家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追逃工作的实际,建议在既有法律中增加一些条文或出台这方面内容的新的法律制度,规范追逃人员执法行为,促使更多外逃人员回国归案。

(作者:刘辉 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编辑: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