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事”知多少⑤丨从“岁修”到“险守”:明代穿越时空的治河方法论
编者按: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六年来,从“共同抓好大保护”的嘱托到“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愿景,黄河流域正书写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时代答卷。今天起,大河网学术中原联合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地域研究与开发》期刊,推出特别策划《“河事”知多少》,“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黄河历史、黄河文化、黄河水利、高质量发展等关键词,向专家约稿,展示绿色发展理念在河南的落地执行,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堤防作为黄河的防洪水利设施,自西周始建起,治河者便围绕筑堤与分流争论不休。诚然,堤防虽难以抵挡全部水患,但其防洪之功能无法被取代,故堤防修建始终持续发展。宋代治河的方略主要依靠筑堤,堤工技术得到显著发展。至明代,明前期延续元代的“北堤南分”作为治河方略,即在黄河北岸筑堤,南岸分流。隆庆以后,潘季驯“束水攻沙”的治河策略占主导地位,由此引发了徐州以南的黄河堤防大规模兴建,山东、河南地区的黄河旧堤得到全面补修。若堤防修建是治河的前提,那么堤防管理则是防洪的关键。明代统治者和治河者皆异常重视黄河堤防的管理,不仅细化了前代河防修守的规则,而且创建了诸多新型有效的管理方法,逐渐形成制度,并大多被清代沿袭,呈现出承上启下的特点。在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今天,重新审视明代黄河堤防管理的经验与教训,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意义。
一、明代黄河堤防的岁修制度
岁修作为黄河堤防的日常管理措施至关重要。古代黄河堤防多为土筑,每日要经受“河流之汕刷,雨水之淋漓,人畜之践踏”等损坏,故“岁修之工必不可缺”。岁修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春秋前期,西汉有“河水高于平地,岁增堤防”,至宋元则进一步发展。
岁修的时间。明代黄河水患远超前代,故统治者更加注重堤防的日常管理,提出了“河防全在岁修”之说。岁修包括疏、筑、浚三方面,其中“筑”则指修筑以堤防为重点的黄河水利设施。明代堤防的岁修时间定于每年冬春之际,即十一月至次年四月初旬,由地方州县掌印官和管河官“督率本地民夫,或量发徭夫,协力修筑”。而选择此时进行修堤,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该阶段处于农闲时期,而修堤需起用大量民夫,如此便可“不误农时”;二是此时黄河下游雨水偏少,河道水量低浅,便于施工;三是此时处于秋季河水泛涨之后,河堤损坏之处可及时进行修补。但在实际运作中,地方政府并非每年都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修筑。如万历间,徐州开凿泇河作为漕运河道,该工程规模浩大,持续时间久,导致该地区邳州、宿迁一带的黄河遥缕堤疏于管理,“不修二十余年”,进而导致河堤冲决。显而易见,明代政府对于漕河的重视程度明显高于黄河,也充分体现了明代治黄保漕的治河思想。
岁修的内容。至于堤防岁修的施工内容,官方有详细规定。“每岁务将各堤顶加高五寸,两傍汕刷及卑薄处所,一体帮厚五寸,年终管河官呈报各该司道,要见本堤原高阔若干,今加帮共高阔若干。司道官躬亲验核,开报总河衙门复核,年终造册奏缴,不如式者,指名参究。”如此,“岁岁增修高厚,可永无分流夺河之患矣”。由此可见,每年岁修将堤加高五寸,堤身低薄处加厚五寸是堤防岁修的施工内容。除增修河堤外,还要栽种护堤的柳树,修葺堤上的减水闸坝等等。而对于岁修内容,明廷定有制度进行稽核,每年司道、总河衙门会对施工成果进行监察,将施工成果层层上报,而朝廷则会每三年遣官巡视,如此则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奏报和自上而下的巡视相结合的双向监察模式。
岁修物料的采办。堤防修筑所用的物料是岁修实行的基础,即“岁修全在物料”。明代堤防岁修物料采办的起止时间是十一月至次年正月,采办方式是官办,具体程序是每年十一月中旬,州县掌印官开始沿堤踏勘,并按河堤的险情级别分为三等,“以逼临河滨当冲最急者为第一等”,施工方法是或改筑,或加帮,或添筑。“次险者为第二等,又次者为第三等”。根据勘察结果将应买的物料报总理河道批允,而后各赴司道衙门支取官银,“如数买办”,并限定正月半以前办完,随即兴工。其中,采办环节最易滋生侵贪工费现象。以下以万历十八年(1590年),徐州地区河工岁修物料采办的运作过程为例进行说明。经勘查,徐州、邳州、灵璧、睢宁、宿迁五州县境内的遥缕二堤合用桩草、芦苇、柳绳、苘麻等物料,共需银13647.21两,由淮安库岁修银动支,并转发给州县掌印官。至正月初二日,司道官并没有收到五个州县物料采办的奏报。经中河郎中沈修和徐州兵备道副使陈文燧查得,除邳州遵照岁修规定差官按时采买运送物料外,“其余州县,屡经催促,并无解到”。睢宁县直到兴工方才派遣各社殷实之家前往物料产地收买,这样无端增加了百姓的负担。司道官查得事情真相后,命令其“不许累民”。徐州和宿迁已派遣官吏前去采买,仍未完成。而灵璧县派遣殷实之家采买,而殷实之家又遣花户前往,“民已不胜其苦”,又遭到收料官的故意刁难欺骗,被索要银6.19两。此事被司道官查出后,贪赃之官被依律“从重究治”,而后再次强调了岁修之重要性,“岁修之工,每岁必不可已”。明廷特降旨重申了岁修物料的采办规定:“每岁十一月中旬,各掌印官赴司道官处关支银两,将应办物料责差的当员役于出产地分头收买,定限正月以里报完,并不许派及小民,致滋骚扰。如有仍前抗违,许总理衙门指名参究”。由此可见,地方州县官对于物料采办事务并不重视,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地方政府对于堤防岁修事务的懈怠。
岁修的经费。经费是堤防岁修的关键,正如潘季驯所言“防河之法,全在固守堤岸……则工料之费必不可少,故积贮是治河第一义也。”明代黄河堤防的岁修方式为官修,所需经费由政府拨款,并设有专项经费——岁修银。其原因大致有二,一是明代黄河水患频发,远超前代,明人亦言“九边边工亦无岁修钱粮,惟河工岁修者,正以河水迁徙无常,时时刻刻难保也”。二是保障漕运,治黄保漕是明代治河思想之一。关于岁修银的数额,《明实录》和《明史》中皆无明确记载。但在私人所修史书中可窥其端倪。陈仁锡所编著的《皇明世法录》中专门论及《治河规条》,其言“淮扬岁额银不过三万两,而岁修银至有六七万者”。据此,河工岁修银的最高数额达六七万两。另外,毕自严所著的《度支奏议》中亦载“本年(崇祯四年)十月十一日,奉圣旨据奏内开封府申称胡村铺堤势单薄,向未帮筑,以致河冲横溢。该省岁修河工费以六七万计,以料何事?”毕自严作为明代著名的财政专家,历任天启和崇祯两朝户部尚书,其所记内容的可信度较大。总之,明代河工岁修银数额较大是既定事实。但因明晚期政府财政出现问题,明廷并不能每年按数拨给,而堤防的岁修经费常常从别处挪借,如潘季驯在任期间曾上奏“乞留大工余剩银料,以备每岁修防支费,盖诚虑及于此也”,此处“大工”是指对于徐州北岸行缕二堤的大修工程,该工程“已估用五万一千有奇,加以议甃高堰石堤,必将大工余银尽数支销,亦未足用。然则预为后日修防之备者,容可缓乎”。可见,堤防岁修经费的筹措甚是艰难。即便如此,岁修经费被挪用的现象也并不鲜见。
总之,明廷对于黄河堤防岁修的时间限定、施工内容、物料采办、经费筹措等方面制定了详细规则,并对施工成果进行严格稽查。这些制度规定有效地加强了地方政府对于黄河堤防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了河堤的防洪功能,有益于减少黄河水患的发生。尽管制度规定与现实运作存在一定错位,但岁修制度的作用不可否认,这也是其多为清代承袭的原因之一。
二、明代黄河堤防的险守制度
若岁修是冬春枯水期的堤防维修制度,险守则是夏秋多雨期的堤岸防守制度,二者共同构成了黄河堤防的日常修守体系,以全面确保堤防的安全。明洪武间,太祖将河防修守专门纳入《大明律》,明确规定:“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其暴水连雨损坏堤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论。”足见,明廷对于河防修守之重视。除此,明代治河者创制出诸多堤防险守制度,其中,潘季驯创建的防守六法最为著名。防守六法包括昼防、夜防、风防、雨防、官守、民守等六个方面,即“四防二守”,其中“四防”确保了防守时间的严密性,既包括全天不同时段的防守之法,也包括极端气象条件下的防守之法——“二守”,即官守和民守,确保了防守主体的广泛性,既规定了政府官员的防守职责,也涵盖了守堤民夫的守护之法。这种黄河堤岸的防守六法极为科学严谨,并被后人沿用。总理河道万恭认为“四防”中的“风防”最为重要,并丰富了风防之法。这些防守之法逐渐形成制度,被广泛推行。
就徐州、邳州一带而言,漕河借黄河而行,而此地又是水患险情多发地带,明廷原先设管河官“划地分管”。但遇涨水险情,河道两岸难以顾全。于是,规定每年自五月十五日至九月十五日期间,徐州道增派能干之官协同管河官,实行南北分守。除此,明廷还仿用军事管理的飞报军情制度,设塘马飞报之法。若遇水患险情,“实时发塘马,缓则二三日一报,急则一日二三报”。河官根据呈报亲临调度,指导督查堤防工程的修筑。以上足见明代所制险修之法的多样性,而险修制度的完善对于黄河堤防安全至关重要。
综上,枯水期的岁修制度和丰水期的险守制度的有机结合,共同构成了明代黄河堤防的日常管理体系。明代政府对于黄河堤防的修护时间、修筑内容、防守方法等进行了极为细致的规定,以确保黄河堤岸免遭水患侵袭。但总体而言,明代黄河水患仍多于以往历代,除自然因素影响外,主要原因还在于明廷始终坚持“治黄保漕”的治河思想,即治理黄河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漕运。黄河堤防与漕河水利作为明代国家大型公共水利设施,明廷更加注重漕河工程的修建,这必然引起黄河堤防的失修和管理的漏洞。
三、明代黄河堤防管理制度的现代启示
明代在黄河堤防管理方面形成了系统而完善的制度体系,其“岁修”与“险守”相结合的双轨制管理模式,对推进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明代的堤防管理采用“岁修”与“险守”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了全年无休、因时施策的管理体系。岁修制度侧重于枯水期的预防性维护,包括堤防加高培厚、栽柳固基、闸坝修葺等内容,其施工时间充分考虑农闲季节和河道水情,最大限度减少对农业生产的影响。险守制度则针对汛期特点,建立了“四防二守”机制(昼防、夜防、风防、雨防、官守、民守),强调应急响应与动态防守。这种区分不同水文时期、兼顾常态与应急的管理模式,体现了高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明代“岁修”与“险守”相结合的双轨制管理模式,为构建现代黄河治理制度提供了历史借鉴,其预防性维护与动态防守并重的治理思路,对完善覆盖预防、监控、应急、修复全过程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具有重要启示。在枯水期重点开展生态修复、工程维护等基础性工作;在汛期则强化监测预警、应急抢险等动态管理,形成“平时预防、急时应对”的有机整体。现代黄河治理应进一步强化系统性、综合性和协同性。一方面,要建立更加精细化的时序管理制度,针对不同季节、不同河段、不同风险等级实行差异化管护措施,增强治理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应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责任机制,压实各级河长责任,明确政府部门、专业机构、企业与社会公众在黄河治理中的角色与任务,尤其要鼓励基层社区、农民、环保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巡河、护河、治河工作,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新格局。同时,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智慧水利系统,实现水情、工情、险情的实时监测、智能分析和快速响应,提升黄河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既要传承明代治河制度中预防为主、动态管控的精髓,更要立足新发展阶段,以智慧水利赋能精准治理,用多元共治凝聚社会合力,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作者:徐进 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系2025年度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批准号:2025-ZZJH-197)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分流与筑堤是中国古代治理黄河的两大策略,历代治水者围绕二者的争论最为激烈,其中在明代最为显著。张含英先生在《明清治河概论》中清楚阐述了分流的含义:“所谓分流,是指按照禹疏九河的方式,把黄河分为两支,或多支,分流入海,或者在较长距离以后,又合流入海,而不施以控制工程,或只略施以节制和引导工程。”(张含英《明清治河概论》,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14年,第44页。)
[2]关于岁修制度的起始时间,学界观点不一。顾浩在《中国治水史鉴》中概述了中国古代的岁修制度,他认为“我国历史上水利工程的岁修起源于秦汉时期,最迟在公元前221年前后,就见有岁修的记载。”(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7年,第149页。)彭邦本《古代都江堰岁修制度——从〈秦蜀守李冰湔堋堰官碑〉说起》一文认为都江堰的岁修制度始于该堰建立之时,也就是战国时期。而都江堰的岁修制度已经较为完备,由此可推断岁修制度的起源应更早。而《管子》一书也描述了春秋时期的每岁修堤之事,故笔者认为岁修制度最晚应起源于春秋时期。
[3] 班 固:《汉书》卷29《沟渠志第九》,颜师古注,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865页。
[4] 潘季驯:《复议河工补益疏》,载《明经世文编》卷376《宸断大工录》,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4080页。
[5]叶向高:《明神宗实录》卷97“万历八年三月乙巳”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1962年,第1945页。
[6] 潘季驯:《河防一览》卷3《河防险要》、卷4《修守事宜》、9《复议善后疏》、10《申明修守事宜疏》、12《县官轻忽河务疏》《恭报三省直堤防告成疏》等,《文渊阁四库全书》。
[7] 刘荣嗣:《简斋先生集》文选卷2《与张湛虚大理》,《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46册,第404页。
[8] 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51《治河规条》,《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15册,第354页。
[9] 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25《覆河南阳武等五县水灾暂免三厘一年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4册,第78页。
[10] 申时行:《大明会典》卷172《河防》,《续修四库全书》第792册,第112页。
[11] 朱国盛:《南河志》卷5《飞报淮黄泛滥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23册,第137页。
编辑: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