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意识形态风险的内在机理、现实挑战与实践路径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6-03-24 09:46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数字时代的新质生产力,在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传播形态的同时,也使意识形态领域面临新的风险挑战。算法黑箱、数据泄露、虚假信息传播等问题交织叠加,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斗争的复杂性、隐蔽性显著增强,对国家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深入剖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意识形态风险生成机理,构建技术赋能与价值对齐相协同的治理体系,对于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筑牢国家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意识形态风险的内在机理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迭代,在重塑信息生产与传播格局的同时,也因其技术特性潜藏着意识形态风险,使得错误思潮、模糊观点与价值偏差能够以隐蔽、高效、规模化的方式扩散,弱化主流价值引领效力。厘清其风险传导的内在机理,是防范化解意识形态安全隐患、筑牢数字空间思想防线的关键前提。

(一)价值导向的算法设计是风险生成的逻辑起点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算法设计并非纯粹的技术逻辑,其底层架构暗藏价值预设,构成意识形态风险的本源。算法作为数据处理的核心规则,其训练数据的筛选、特征变量的设置、优化目标的设定均渗透着设计者的主观倾向与资本逻辑。一方面,训练数据多源于互联网海量信息,不可避免包含错误观点、消极思潮等意识形态杂质,算法在学习过程中可能固化这些偏差,形成隐性价值导向;另一方面,算法的优化目标往往聚焦于用户黏性、流量转化等商业指标,为迎合用户偏好可能主动推送同质化、片面化内容,导致主流价值观传播被边缘化。更值得警惕的是,算法黑箱的隐蔽性使得价值偏差难以被察觉,部分平台利用技术中立的伪装,将特定意识形态植入算法模型,通过精准推送实现价值渗透。这种技术理性对价值理性的僭越,使得算法从工具异化为意识形态传播的载体,成为风险生成的逻辑起点。

(二)深度伪造的内容生产是风险扩散的直接动因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深度伪造技术突破了内容生产的真实性边界,成为意识形态风险扩散的关键推手。依托多模态生成技术,人工智能能够精准伪造文本、图像、音视频等内容,其逼真度足以混淆公众认知,且生产效率远超传统人工创作。这类伪造内容往往迎合特定意识形态诉求,或编造虚假事实抹黑主流价值,或曲解理论知识误导受众认知。由于生成过程的低成本与高效率,虚假内容可在短时间内形成规模效应,而幻觉现象的存在更使得人工智能会凭空编造数据来源与理论依据,进一步加剧内容失真。思政教育、公共舆论等领域对内容的科学性与严肃性要求极高,一旦被深度伪造的内容侵入,将直接动摇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性。更严重的是,深度伪造内容能够精准匹配目标受众的认知偏好,通过量身定制的虚假叙事引发情感共鸣,加速错误思想的传播扩散,形成意识形态渗透的技术捷径。

(三)圈层化的传播结构是风险放大的催化机制

网络圈层化的传播特性为意识形态风险提供了放大场景,成为风险扩散的关键催化机制。网络圈层作为基于兴趣、价值观聚合的社群形态,其封闭性与排他性特征显著,用户通过算法推荐形成信息茧房,仅在圈层内进行信息交互。这种传播结构使得意识形态风险能够在圈层内部快速发酵。一方面,圈层内的同质化认知形成回音室效应,错误思想经反复传播被不断强化,逐渐固化为群体共识;另一方面,圈层之间的隔阂性导致主流价值观难以渗透,教育主体的话语权威被削弱,思想动态的引导难度加大。尤其是在青年群体中,饭圈、电竞圈等亚文化圈层的封闭性更强,部分别有用心者利用圈层认同,将意识形态渗透包装为亚文化内容,通过圈层内部的情感联结与利益绑定加速传播。这种圈层化的放大效应,使得局部风险快速升级为群体性认知偏差,显著提升了意识形态风险的传播效能。

(四)用户认知的算法依赖是风险内化的心理基础

用户对算法的认知依赖构建了意识形态风险内化的心理机制,导致个体价值判断能力被技术驯化。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便捷性冲击下,用户逐渐形成算法即真理的认知定势,将人工智能输出结果视为权威答案,丧失独立思考与批判性思维能力。这种依赖源于算法的精准性与高效性。人工智能能够快速整合信息、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满足用户的即时性需求,长期使用易形成认知惰性。在意识形态领域,用户对算法的依赖表现为价值判断的外包化,不再主动辨析信息的真伪与价值导向,而是被动接受算法推送的观点。正如研究所示,算法推荐系统通过信息茧房、认知惯性、算法依赖的闭环驯化,使主体的价值认知框架被数据化锁定,价值反思能力逐渐退化。这种认知自主性的丧失,使得错误意识形态能够轻易被用户内化,形成稳定的认知偏差,为风险的长期存在提供心理基础。

(五)跨域数据流动是风险溢出与演变的复杂动因

跨域数据流动打破了意识形态风险的地域与领域边界,使其呈现复杂演变的溢出效应。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行依赖海量跨平台、跨地区、跨领域的数据资源,这些数据在流动过程中不仅实现价值增加,更成为意识形态风险传播的载体。一方面,跨境数据流动可能导致境外不良意识形态通过数据渠道渗透,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本土化适配后扩散,形成跨境风险传导;另一方面,跨领域数据融合使得意识形态风险从网络空间向现实社会溢出,例如将用户思想动态数据与消费、社交数据关联分析,实现意识形态偏好的精准画像与定向渗透。数据流动的匿名性与流动性进一步加剧了风险管控难度,部分平台通过数据跨境转移规避监管,使得错误意识形态能够突破地域限制广泛传播。更为复杂的是,跨域数据的多源融合可能催生新型意识形态风险形态,不同领域的风险相互交织、叠加放大,形成难以预判的风险演变路径。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意识形态风险的现实挑战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迭代与广泛应用,在重塑数字生态、赋能社会治理的同时,也为意识形态安全带来了全新的现实挑战。技术赋能与风险共生并存,使得错误思潮、虚假信息、价值偏差更容易借助技术外衣隐蔽渗透,对主流价值引领、网络空间清朗和社会思想稳定构成直接冲击,成为必须高度警惕并系统应对的重大风险。

(一)技术监管与隐私保护失衡,数据安全治理边界模糊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训练依赖海量数据采集、存储与分析,其技术迭代速度与监管政策出台节奏存在显著时差,导致技术监管与隐私保护陷入失衡困境。一方面,部分企业为追求模型性能优化,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行为数据甚至敏感信息,却缺乏完善的数据脱敏与安全防护机制,使得用户隐私泄露风险陡增,如聊天记录被用于模型训练、生物特征数据遭非法滥用等案例频发。另一方面,数据安全治理的边界尚未明确,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共享中的权责划分模糊,既存在监管真空地带,又出现多头监管重叠问题。部分跨境企业利用不同地区数据监管标准差异,规避数据安全审查,导致意识形态渗透风险通过数据渠道隐性传播。此外,数据所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的归属争议进一步加剧了治理复杂性,既制约了技术创新活力,又为意识形态风险的滋生提供了土壤,亟须建立兼顾技术发展与隐私保护的治理框架。

(二)多元共治体系尚不健全,协同监管效能发挥不足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跨界融合特性,对跨领域、跨部门的多元共治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当前治理体系仍存在协同不畅、权责不清的突出问题。从治理主体来看,政府监管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参与方尚未形成高效联动机制,政府部门间存在职能交叉与监管空白并存的现象,如网信、工信、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导致出现问题时推诿扯皮或重复监管。企业作为技术研发与应用主体,自律意识参差不齐,部分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忽视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责任,缺乏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尚未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与自律规范,难以对企业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科研机构在技术研发过程中重技术突破轻风险评估,缺乏对人工智能伦理与意识形态影响的系统性研究,导致多元共治体系存在碎片化问题,协同监管效能大打折扣。

(三)基层执法力量配置薄弱,跨区域执法联动不畅

基层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最后一公里”,执法力量配置与实际监管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基层执法队伍普遍缺乏既懂人工智能技术又熟悉意识形态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多数执法人员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原理、应用场景及风险点认知不足,难以开展精准有效的监管执法工作。在面对人工智能生成的虚假内容、违规信息时,往往因技术识别能力有限导致执法效率低下,难以实现及时处置。另一方面,基层执法装备与技术手段相对落后,缺乏先进的人工智能监测、识别与溯源工具,仍主要依赖人工排查,难以应对海量信息带来的监管压力。同时,跨区域执法联动机制尚不健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跨地域性特点使得违规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地区,但当前不同地区之间的执法信息共享不充分、执法标准不统一、协作配合不紧密,存在执法壁垒,导致部分跨区域意识形态风险难以得到有效管控,出现监管盲区。

(四)算法伦理规制相对滞后,舆论引导质效有待提升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算法,但当前算法伦理规制建设明显滞后于技术发展速度,为意识形态风险的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算法的黑箱特性使得其决策过程难以被监督与解释,部分企业利用算法对用户进行精准画像与信息推送,通过算法偏见等方式引导用户认知,甚至传播错误价值观与意识形态,严重影响网络空间的思想引领。此外,算法伦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缺乏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设计、应用与评估的明确伦理规范与法律约束,对算法滥用、算法歧视等行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不清晰,导致企业在算法研发与应用中缺乏明确的行为准则。同时,舆论引导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够快速生成逼真的虚假信息与舆论热点,极易引发公众认知混乱与社会恐慌,而传统的舆论引导方式难以快速响应、有效辟谣,舆论引导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不足,未能形成对错误思潮与虚假信息的强大遏制力。

(五)谣言虚假信息易发多发,溯源管控能力亟待加强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性极大降低了谣言与虚假信息的制作、传播门槛,导致此类信息易发多发,严重冲击意识形态安全。借助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虚假图片、视频、文本等内容能够以假乱真,制作成本低、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普通用户难以辨别其真伪。这些虚假信息往往围绕社会热点、公共事件等话题,刻意歪曲事实、煽动情绪,甚至传播反动思想与极端言论,对主流意识形态造成冲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当前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制作的谣言和虚假信息的溯源管控能力严重不足,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溯源技术尚不成熟,难以精准定位信息的原始制作者与传播路径,给监管执法带来巨大困难。同时,部分平台对信息发布的审核机制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识别技术,导致虚假信息能够轻易通过审核并广泛传播,进一步加剧了溯源管控的难度,亟须提升技术溯源能力与平台审核效能。

(六)新业态新场景快速涌现,监管适配供给存在短板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一系列新业态、新场景,如人工智能生成式内容创作、智能客服、虚拟人互动、人工智能辅助决策等,这些新兴应用场景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现有监管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现有监管政策与制度设计多基于传统互联网业态,难以适应生成式人工智能新业态的发展特点,存在监管适配性不足的问题。例如,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责任认定等问题,现有法律规范尚未明确界定;对于虚拟人参与舆论传播、商业推广等活动,缺乏针对性的监管标准;对于人工智能辅助决策在公共事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尚未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与监管机制。监管手段与技术水平也难以跟上新业态发展步伐,传统的监管模式难以覆盖快速迭代的新场景,导致部分新兴领域存在监管空白。此外,监管政策的制定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难以快速响应新业态带来的意识形态风险挑战,使得监管供给与新业态发展需求之间存在明显差距,亟须构建灵活适配、动态调整的监管体系。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意识形态风险的实践路径

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意识形态传播隐蔽化、内容失范、价值导向偏移等风险,既不能简单排斥技术应用,也不能放任风险蔓延。必须立足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坚持技术治理与价值引领相统一,从源头防范、过程监管、长效机制等层面综合施策,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筑牢意识形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保障。

(一)法治护航:构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动态平衡机制

法治护航的核心在于实现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动态适配,需从立法、执法、企业自治三方面形成闭环。立法层面,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出台专项司法解释,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处理的最小必要原则,细化训练数据合法性审查标准,对公共场所生物特征、敏感个人信息等特殊数据设立采集许可制度,同时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安全评估契约约束双轨机制,避免数据出境引发意识形态渗透风险。执法层面,建立分级分类动态抽检监管模式,对涉及核心价值观传播、公共利益的人工智能应用实施重点监管,对违规收集、泄露数据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通过典型案例形成震慑。企业层面,强制推行数据安全影响评估全流程嵌入机制,要求在模型训练前开展数据源合规审查、训练中实施实时安全监测、应用后进行定期风险复盘,同时建立用户数据授权一键撤回机制,保障用户知情权与控制权,真正实现数据安全与技术发展的协同共进。

(二)协同共治:强化跨部门跨层级一体化综合监管效能

一体化综合监管需打破条块分割,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协同高效的治理生态。在跨部门协同上,成立国家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治理资源与监管力量,搭建全国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风险线索、执法数据、处置结果实时互通,针对人工智能生成虚假内容、算法歧视等突出问题每月开展联合研判、每季度组织专项执法,形成发现—交办—处置—反馈的闭环流程。在跨层级联动上,建立国家统筹、省级协调、市县执行的三级监管体系,国家层面负责制定政策标准与顶层设计,省级层面承担区域风险统筹与跨市协作,市县层面聚焦基层监管与快速响应,通过业务培训、案例共享、技术支援等方式提升基层执行能力。同时,激活多元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压实主体责任严守合规底线,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与技术标准,支持科研机构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审查中心,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行业约束、学术支撑的多元共治格局。

(三)强基赋能:打通基层执法与跨区域协作联动堵点

基层执法能力提升与跨区域协作畅通是风险防控的关键支撑。在基层赋能方面,实施人才技术双轮驱动,一方面建立人工智能技术意识形态复合型人才培养计划,通过高校定向招录、在职专题培训、跨部门挂职锻炼等方式,提升基层执法人员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识别能力、技术问题的研判能力与意识形态风险的处置能力;另一方面,为基层配备人工智能内容检测终端、违规信息溯源系统等智能化装备,接入全国统一的监管技术平台,实现对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信息、违规内容的自动筛查、精准定位与快速上报,破解人工排查效率低、技术手段不足的难题。在跨区域协作方面,建立全国一张网的执法联动机制,明确跨区域案件的管辖划分、线索移交、证据固定、联合处置等流程规范,搭建跨区域执法协作平台,实现案件信息、执法标准、处置结果的无缝对接。针对跨境、跨省市的重大意识形态风险建立快速响应专班,实行首接负责协同配合制度,确保风险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管控,彻底消除监管盲区。

(四)算法向善:建立主流价值导向的算法推荐矫正机制

算法向善的核心是将主流价值观嵌入算法全生命周期,破解算法黑箱带来的意识形态风险。首先,筑牢算法伦理底线,明确算法设计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禁止出现种族歧视、性别偏见、历史虚无主义等导向错误的内容,要求企业在算法研发阶段开展伦理影响评估,对可能引发的意识形态风险提前制定防控预案。其次,构建算法透明化机制,要求企业对涉及公众利益、意识形态传播的人工智能应用,公开算法的基本原理、决策逻辑、数据来源与推送规则,设立算法投诉反馈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算法推荐矫正系统,通过技术手段监测算法推送内容,对倾向于制造信息茧房、传播错误价值观的推送行为及时干预,引入主流媒体优质内容库,优化算法推荐模型,实现主流价值内容精准推送和不良信息自动拦截的双重效果。此外,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建立算法伦理审查委员会,定期开展算法合规审查,对算法滥用引发的意识形态风险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倒逼企业坚守算法向善底线。

(五)全链溯源:完善网络谣言智能甄别与精准处置闭环

全链溯源与闭环处置是应对人工智能生成谣言的核心举措,需构建识别溯源处置辟谣全流程机制。在智能甄别方面,依托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技术,研发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识别系统,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视频、文本等不同类型内容,建立多维度鉴别模型,通过内容特征比对、溯源水印检测、语义逻辑分析等方式提升虚假信息的识别准确率与响应速度,实现秒级发现、分钟级预警。在全链溯源方面,推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数字水印技术,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在输出内容中嵌入不可篡改的溯源标识,记录生成主体、生成时间、使用场景等信息,结合区块链技术构建溯源链条,确保虚假信息可查、可追、可究。在闭环处置方面,建立发现—甄别—溯源—处置—辟谣一体化工作机制,网信部门牵头,主管部门协同配合,一旦发现虚假信息,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快速溯源追责,对相关账号、平台依法采取限流、封禁等措施,同时通过官方媒体、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辟谣,澄清公众认知。此外,建立虚假信息处置台账,定期开展复盘分析,优化甄别与处置机制,提升应对能力。

(六)敏捷智治:构建新业态领域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新业态的快速迭代特性,需建立灵活适配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实现监管不缺位、创新不设限。首先,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根据新业态的风险等级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对人工智能辅助创作、智能客服等低风险业态实行备案管理,简化审批流程,给予充分发展空间;对虚拟人直播、人工智能生成新闻、智能决策辅助等中高风险业态实行许可管理,要求企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与防控方案,明确监管标准与责任边界。其次,建立动态调整的监管体系,依托大数据监测平台实时跟踪新业态发展动态,每半年开展一次监管政策适应性评估,根据技术发展、风险变化及时修订监管措施,避免政策滞后于业态发展。再次,创新监管方式,推行沙盒监管模式,在特定区域、特定领域划定监管试点,允许企业在可控范围内开展创新实践,监管部门同步跟踪评估风险,形成边创新边监管边完善的良性互动。最后,强化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支持行业协会制定新业态服务标准与自律规范,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约束;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监管,对举报查实的给予奖励,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治理格局,为新业态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四、结语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浪潮既为意识形态传播提供了全新载体,也对国家文化安全与政治安全提出了时代考题。算法逻辑的价值渗透、深度伪造的风险扩散、圈层传播的放大效应,本质是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失衡,唯有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才能化挑战为机遇。前文构建的法治护航、协同共治、算法向善等实践路径,核心在于实现技术创新与价值引领的同向发力,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嵌入技术底座。面向未来,需持续完善动态治理体系,以制度刚性规范技术发展边界,以技术赋能筑牢思想防线,在开放创新中守牢安全底线。唯有如此,才能让生成式人工智能成为传播主流价值、弘扬先进文化的数字引擎,为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王留群,河南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室主任、河南焦裕禄干部学院学术副院长 本文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2025年度创新工程“两高四着力”专项课题《防范化解青年群体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河南路径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编辑: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