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以精准检察监督守护产权安全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相关部署及“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要“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为新时代规范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指明了根本方向。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作为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追缴赃款赃物的关键措施,兼具公权力行使的强制性与公民财产权保障的敏感性,其规范适用与有效监督,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关系到人权司法保障水平,更关系到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是全面依法治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实践载体。
一、深刻把握规范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的核心要义
规范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落地环节,其核心内涵集中体现为法定性、比例性、谦抑性三大基本原则。
(一)坚守法定性原则,筑牢规范适用的法治根基
法定性是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的首要前提,是公权力依法行使的底线要求。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启动、审批、适用、解除全流程,须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坚守“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的基本原则。无论是措施适用的主体、权限,还是涉案财物的界定范围、处置程序都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框架之内,确保每一项强制措施的适用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根源上杜绝法外施权、越权执法等问题。
(二)恪守比例性原则,平衡公权行使与私权保障
比例性原则是规范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的核心准则,核心要求是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与案件性质、情节轻重、涉案财物价值相匹配,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采取查扣冻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违法所得与合法经营资产,杜绝对与案件无关的公民、法人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恪守比例原则,才能真正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产权的有机平衡,既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推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又最大限度减少对公民正常生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三)秉持谦抑性原则,护航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谦抑性是刑事司法权力行使的重要遵循。针对涉企案件,要严格落实“能不查不查、能不封不封、能不冻不冻”原则,审慎把握执法司法尺度,坚决防止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杜绝趋利性执法。对企业经营性账户、生产设备等核心生产经营资产优先采用查封登记、限制处分等柔性措施,避免因措施滥用、适用不当导致企业停产停业、经营困难。以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市场主体的影响,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以精准检察监督破解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的实践难题
检察机关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适用开展监督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规范查扣冻措施适用、强化产权司法保护的关键抓手。
(一)健全制度规范,统一执法司法适用标准
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改进程,立足河南司法实践,亟须细化完善地方性执法司法规范,进一步明确查扣冻措施的适用边界、审批流程、解除标准与处置规则,从制度层面堵塞权力运行漏洞。
要严格划定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的认定标准,明确重大、复杂案件查扣冻措施须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审批,涉企案件查扣冻须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细化涉案财物查封、冻结的期限管理,明确案件办结后7日内须及时解除无关措施。重点完善涉企案件、刑民交叉案件操作规范,健全涉案财物保管、移送、处置全流程机制,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实现涉案财物来源、保管、移送、处置全程可溯,杜绝涉案财物损毁、挪用等问题,为执法司法活动提供清晰统一的操作遵循。
(二)强化监督刚性,构建全流程闭环监督体系
针对当前监督虚化、刚性不足的实践痛点,须着力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刚性。要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将涉财产强制措施监督纳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必查内容,重点审查查扣冻措施的适用条件、审批流程、涉案财物界定的合法性,从源头防范违法适用行为。建立监督意见跟踪督办机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明确侦查机关整改时限,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向上级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通报,推动建立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适用查扣冻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同时,深化刑事执行检察职能,重点监督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环节,针对涉案财物处置不规范、超时限处置、违法处置案外人合法财产等问题依法开展监督。
(三)深化协同联动,提升监督治理综合效能
规范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是一项系统性法治工程,绝非检察机关一家之事,必须打破部门壁垒构建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推动从个案监督向系统治理升级。
可建立检警常态化会商机制与同堂培训制度,每月召开工作会议,围绕查扣冻措施适用的司法难点开展专题培训或讨论,统一执法司法理念与办案尺度。建立重大财产强制措施备案审查制度,明确侦查机关对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涉企业核心生产经营资产的查扣冻决定,须在作出决定后3日内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同步开展合法性审查。
加强与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涉案财物信息共享机制与线索移送机制,打通各部门数据壁垒,实现涉案财物登记、查封、冻结、处置等信息互联互通,相关部门发现违法查扣冻线索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同时,深化数字检察建设,研发涉查扣冻措施监督专项大数据模型,围绕超时限、超范围查扣冻等问题设置筛查指标,实现监督线索自动预警、精准排查,推动监督模式从“被动受理”向“主动发现”转型,全面提升监督治理的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三、结语
“十五五”时期是河南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关键阶段,全省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强化检察监督职责,持续规范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以精准有效的监督守护公民与企业合法财产权,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河南、法治河南,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新篇章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宗宇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本文系2025年度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和监督调研分析》(项目编号:YJ2025009)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