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见三苏丨苏轼“便民为要”思与行

来源:河南日报
时间:2026-06-12 10:35

  问汝平生功业,黄州惠州儋州。苏轼晚年回首人生,以三个贬谪之地概括仕途生涯,言语中既有旷达,亦藏自嘲。然而,细察苏轼一生的政治实践便会发现,这位文豪真正的功业起点在河南。嘉祐六年(1061年),苏轼中进士后首次离京赴凤翔签判,从此踏上仕途。此后数十年间,他多次往返于东京开封与地方之间,或在朝任职,或途经中原,河南始终是其政治生涯的重要节点。正是这片土地上的所见所闻、所思所行,塑造了他“便民为要”的施政理念。从东京开封的庙堂决策,到开封府界的司法实践,再到途经洛阳、郑州时对中原民生的殷切关怀,河南大地见证了苏轼“便民为要”施政理念的形成与践行。透过发生在中原大地上的奏章与事迹,我们看到的是一个迥异于文人形象的“能吏苏轼”。其政治实践的核心智慧,正在于“便民为要”四字,体现为稳健渐进、实事求是的施政风格。

  “法相因则事易成”与稳健改革的辩证思维

  在北宋党争频仍、变法激进与全盘否定交替上演的历史漩涡中,苏轼的改革立场颇为“不合时宜”。他既反对王安石的“急进”,也不认同司马光的“尽废”。这种立场,恰恰源于他对国情民情的深刻洞察和对改革的清醒认识。这与他长期在东京开封任职、身处政治中心有着直接关系。

  治平二年(1065年),苏轼回京任判登闻鼓院。登闻鼓院是宋代受理百姓申诉的专门机构,凡击鼓者必先录状奏闻。据《宋史·职官志》载,登闻鼓院“掌受文武官员及士民章奏表疏”,是民间冤情上达天听的重要渠道。苏轼在此期间处理了大量民间讼案。这段经历使他深刻认识到,制度设计必须以利民便民为要旨,任何脱离实际的政令都会给百姓带来负担。

  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推行新法。苏轼直言上书,“陛下求治太急,听言太广,进人太锐。”这三个“太”字,精准点出激进改革的致命伤。以“青苗法”为例,其本意是青黄不接时救济百姓、打击高利贷,初衷良善。但在推行中,地方官吏不顾民众实际,强制派定数目,扶贫政策异化为扰民之举。但地方官吏为邀功请赏,往往不顾农户实际困难,强行摊派,要求借贷农户贫富搭配、结保互查,甚至出现了强迫贫者代富民借贷的乱象,导致贫困农户雪上加霜。苏轼在《上神宗皇帝书》中痛陈:“青苗放钱,自昔有禁。今陛下始立成法,每岁常行,虽云不许抑配,而数世之后,暴君污吏,陛下能保之欤?”

  十余年后,元祐更化时期,司马光欲尽废新法。此时苏轼已经地方历练,反而主张“参用所长”。他在《辩试馆职策问札子》中明确提出:“法相因则事易成,事有渐则民不惊。”这堪称苏轼改革观的精髓。在他看来,制度变革应循序渐进,新旧政策间需有延续性,骤兴骤废只会让百姓无所适从。苏轼没有囿于派系成见,始终秉持“便民”这一根本标准,展现出其成熟政治家的务实品格。

  在《思治论》中,苏轼进一步指出改革“多故而易败”的症结在于“其规摹不先定也”,主张“先定其规摹,而后从事”。这一思想脉络,与当代改革强调“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的方法论,形成跨越千年的对话。可以说,苏轼稳健改革的辩证思维,正是在东京开封这片政治沃土上炼成的。

  “因法以便民”与民生为本的施政实践

  苏轼的民生情怀,绝非书斋中的道德抒情,而是落实为一项项可查可考的具体政策。他在河南期间的施政实践,尤为集中地体现了“因法以便民”的智慧。

  熙宁四年(1071年)正月,宋神宗在东京开封为后宫上元观灯,下旨“减价买浙灯四千余枝”。所谓“减价”,即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强行收购。时任殿中丞、直史馆、判官告院、权开封府推官的苏轼毅然上书:“然大孝在乎养志,百姓不可户晓,皆谓陛下以耳目不急之玩,而夺其口体必用之资。”并指出“卖灯之民,例非豪户,举债出息,畜之弥年;衣食之计,望此旬日。陛下为民父母,唯可添价贵买,岂可减价贱酬?”他提醒神宗,此事虽小,“体则甚大”,要害在于官府与民争利。这份奏疏情理兼备,最终打动神宗,下诏罢买。

  在权开封府推官任上,苏轼处理过多起民生诉讼。据记载,当时开封府界推行保甲法,不少贫苦农户因被派充保甲而耽误农时、苦不堪言。苏轼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没有简单按新法条款驳回,而是实地查访、区分贫弱,依法判决“免役”,使农户得以专力耕作。这些判例虽小,却体现了司法对民生的体恤,也为他日后主政地方的施政积累了宝贵经验。

  元祐年间,苏轼以翰林学士身份在开封任职,虽身居庙堂,却始终心系京畿民生。他多次上书言事,主张“省事以养民”,反对扰民苛政。据《转对条上三事状》载,他针对朝廷政令壅塞问题,上书请求“开兼听广览之路”,使民情得以上达。这种以民为本的施政理念,与他在开封府推官任上的司法实践一脉相承。

  “以法活人”的理念延伸与验证

  苏轼在开封府界形成的务实作风,贯穿他此后的仕途生涯。他深知“以物与人,物尽而止;以法活人,法行无穷”的道理,致力于将民生关怀转化为可持续的制度安排。

  元祐四年(1089年),苏轼离京赴杭州任知州。面对浙西灾伤,他在《相度准备赈济第一状》中设计了一套精细的救灾方案,请求朝廷宽减上供额斛一半,同时动用常平仓储备粮减价出粜,平抑米价。他在奏状中直言:“若价高本重,至时每斗只减十文,亦须坐失五万余贯。而况饥馑已成,流殍不已,则朝廷所以救恤之者,其费岂止五万贯而已哉?”以此力陈及早赈济的紧迫性。同年主持疏浚西湖、修筑苏堤,创造性地划定湖面以租给民户种菱角,租金专款用于湖面保洁,以“以湖养湖”之法维持长效治理。

  此后在登州,他主政仅五日,却上呈《乞罢登莱榷盐状》,主张废除官营榷盐制度;在惠州贬所,他通过表兄程正辅秘密推动多项民生工程。这些实践,无不是他在河南期间所形成的“因法以便民”理念的延伸与验证。无论身处何地,苏轼始终以民生为念,将“便民为要”的初心贯穿始终。

  任天下之患同天下之忧

  苏轼一生“历典八州”,从北国到南荒,其身世浮沉与北宋国运紧密交织。然而,他政治生涯的起点和思想淬炼的核心场域在河南,中原大地深刻塑造了苏轼“执中、务实、便民”的品格。

  苏轼在河南留下的精神遗产,在今天依然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他“务实”的品格,是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有力纠偏。他拒绝任何脱离实际的激进方案,也不屑于空谈心性的道德表演,而是沉潜到具体问题中,在制度供给、政策设计、执行机制等各个环节精心打磨,力求每一项施政都能真正惠及民众。这位文学巨匠留给后世最宝贵的遗产,或许不是词章,而是那种深入民间、求真务实、以百姓心为心的精神气质。苏辙在为其兄所作墓志铭中写道:“其于人,见善称之,如恐不及;见不善斥之,如恐不尽;见义勇于敢为,而不顾其害。用此数困于世,然终不以为恨。”苏轼这种以百姓心为心的精神气质,与河南这片土地血脉相连,历久弥新。

  (作者:程洋洋 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考古研究所)

编辑: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