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社会本体论”中“社会主义”的内涵解析

来源:《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
时间:2018-09-29 15:44

马克思“社会本体论”哲学视域中“社会主义”的内涵解析

  作者简介:张建忠(1982- ),男,福建屏南人,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与意识形态问题研究。

  原发信息:《社会主义研究》(武汉)2017年第20176期 第22-28页

  内容提要: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立足于人类社会,并以人类社会的彻底解放为理论旨归。其哲学上的社会本体论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以社会本位论的形式呈现出来。“社会主义”这一概念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即:经济层面实行社会所有制;政治层面实行社会自治的治理模式;文化价值观层面实行超越群体本位和个体本位的社会本位。“社会主义”的如上三重基本属性不仅是哲学的理论预设,更是基于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政治经济学的科学论证。

  Marx's historical materialism is based on human societyand aims at the complete liberation of human society.The social ontology in his philosophy is presented in the form of social standard theory in the theory of scientific socialism.The concept of "socialism" embodies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socialism-the implementation of social ownership at the economic level,social autonomy as the model of political governance at the political level and the social standard which transcends the group standard and the individual standard at the level of cultural values.The above three basic attributes of socialism are not only the theoretical presupposition of philosophy,but also the scientific proof of political economy based on the law of human history development.

  关 键 词: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社会自治/社会本位/Socialism/Social Ownership/Social Autonomy/Social Standard

  标题注释: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结构及其对文化生态建设的启示”(15YJC71007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整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和辅导员队伍研究”(15JDSZK113)。

  “本体论”对于一种哲学流派而言,既是这一哲学的研究对象,也是这一哲学的方法导向和价值取向,因此,本体论的转换往往就意味着哲学的革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革命性变革首先就是通过本体论革命实现的,马克思创立了既不同于旧唯物主义的“物质本体论”,也不同于黑格尔等唯心主义的“精神本体论”,而是“社会本体论”,他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就明确宣称:“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①。也因此有人直接把马克思哲学称为社会哲学或历史哲学(历史本质上是社会的发展过程)。正是由于社会本体论的确立,使得马克思实现了对哲学问题域的全新转换:其研究的对象不再是抽象的物质和精神,而是社会和历史;其研究的方法不再是培根式的经验主义,也不是黑格尔式的“泛逻辑主义”,而是如古尔德指出的“凭借以社会的方式被说明的范畴和途径来分析社会实在”②,横向的社会关系维度和纵向的历史变迁维度构成马克思审视一切问题的基本坐标;其研究旨趣不是青年黑格尔的宗教解放,也不是政治解放,而是社会解放。

  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建立在哲学基础之上的,其哲学上的社会本体论在科学社会主义中便以“社会本体论”的形式呈现出来。如高放先生所言:“社会主义就是以人民群众组成的社会为本位、以社会化(公有化、公共化)为基础的一种思想体系和社会形态”③,“社会主义只有以社会为本位才能真正到位”④。从哲学的社会本体论到科学社会主义的社会本位论,并非简单的哲学推理或文字游戏,而是在审视人类历史发展规律尤其是资本主义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具有深刻的政治经济学内涵。基于此,本文试图从经济方面的所有制结构、政治治理模式和文化价值导向三个层面阐发社会主义之“社会本体论”的内涵。

  一、经济基础层面:超越原始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所有制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曾说道:“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⑤。应该说,“消灭私有制”这是社会主义思想史上的标志性口号。然而,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的未来社会的“公有制”应该表现为什么形式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则是见仁见智,在历史上以斯大林模式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基本上是把它等同于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但通过对经典文本的重新阅读便会发现,在未来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上,马克思恩格斯一以贯之的主张便是“社会所有制”。

  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指出:“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占有实际上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占有,也即社会所有。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在论及历史上各种所有制的转变时曾说道:“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⑦。马克思在这里明确地把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概括为“社会所有制”。1884年,恩格斯在给《“人民国家报”国际问题论文集》写的序言中说道:“我根本不把自己称做社会民主主义者,而称做共产主义者。这是因为当时在各个国家里那些自称是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人根本不把全部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这一口号写在自己旗帜上”⑧。恩格斯在此把“全部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作为是否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标志。1895年,在《“卡·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导言》中,恩格斯再次指出:“在这里第一次提出了世界各国工人政党都一致用以扼要表述自己的经济改造要求的公式,即: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⑨。深谙马克思主义精髓的列宁也明确指出:“生产社会化不能不导致生产资料转变为社会所有”⑩。从以上论著的时间不难得知,建立“社会所有制”是经典作家关于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的一贯主张。

  那么,社会主义社会为什么要建立社会所有制呢?在马克思看来,这是生产社会化的必然要求,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根本解决之道。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原有那种自给自足的个体小生产日益被资本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取代了,具体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生产资料日益集中,变为“真正社会化的生产资料”(11);生产本身也从“一系列的个人行动变成了一系列的社会行动”;生产产品也从“个人的产品变成了社会的产品”(12)。然而,社会的产品却被个别资本家所占有。如此一来,就产生了“姓社”的“生产方式”和“姓资”的“占有形式”的矛盾,也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冲突的萌芽”(13)。生产社会化程度越高,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就越尖锐,当“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时,“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敲响了”(14)。只有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建立“姓社”的“占有形式”(即社会所有制),使之与“姓社”的“生产方式”相匹配,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才得以根本解决。

  当然,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所有制并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经过“国有化”和“社会化”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

  所谓“国有化”,指的是通过无产阶级的暴力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并没收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归无产阶级国家所有。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此曾说道:“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15)。

  所谓“社会化”,即是指将收归无产阶级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进一步推向社会化,最终建立“社会所有制”。对此,恩格斯在谈及无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时说道:“这个纲领将宣布,最终目标是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使整个社会直接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土地、铁路、矿山、机器等等,让它们供全体成员共同使用,并为了全体成员的利益而共同使用”(16)。很显然,工人阶级夺取政权是建立社会所有制的手段和中介环节,最终目的是“使整个社会直接占有一切生产资料”。

  “国有化”和“社会化”两个阶段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国有化”是前提,只有经过国有化,才有可能社会化,试图不经过国有化而直接从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变为社会所有制,那只能是空想。无政府主义的致命错误就是认为不需要经过无产阶级专政而直接进入无阶级社会。

  “社会化”是“国有化”的目的和归宿,不把国有化的生产资料进一步推向社会化,并建立社会所有制,与其说是“社会主义”,不如说是“国家主义”。历史证明,其结果必将是国家权力的无限制扩张,并最终吞并社会,有可能产生“新的利维坦”(布哈林语),与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未来社会国家日益走向消亡是背道而驰的。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国有化”和“社会化”所采取的方法是完全不同的。“国有化”主要采取的是暴力革命的方式,当然马克思也曾设想过通过和平赎买的方式来实现国有化;而“社会化”则是一个和平的过程,其手段与“国有化”决然不同。列宁对“国有化”和“社会化”的区别就有过深刻认识,他说:“在国有化问题和没收问题上,可以有坚决的或者是不坚决的态度。关键却在于:要从国有化和没收过渡到社会化,即使有世界上最大的‘坚决性’也是不够的。”(17)“‘左派’的不幸,就在于他们没有看到‘目前形势’的实质,没有看到从没收(在实行没收时,政治家的主要品质就是坚决性)到社会化(要实行社会化,就要求革命家有另一种品质)的过渡的实质。”(18)

  概言之,社会主义社会固然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但最终要建立的公有制却不是传统所理解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是社会所有制。这是生产社会化的内在要求,也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发展的逻辑必然。社会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在经济基础方面的本质规定,也是社会主义之“社会本体论”的根本表现,它直接决定着社会主义的政治治理模式和文化价值导向。

  二、政治治理模式:超越无政府主义和国家主义,走向社会自治

  在漫长的远古时期,人类一直处于无政府却有秩序的“自然状态”。这是因为:一来社会尚未分化,人类处于某种原始共同体的状态,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尚未出现、私有制尚未产生、利益尚未分化、交往关系尚不发达,人们的社会关系十分简单,不具有产生各种社会矛盾的土壤;二来原始先民在氏族、胞族、部落为单位的社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传统的习俗习惯和道德礼仪维系着人们的行为秩序。

  然而,随着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交往关系以及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也随之发展。如此一来就“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19)。特别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社会利益开始分化,出现了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而社会本身无法再驾驭这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由此催生了国家。恩格斯对此说道:“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20)国家的产生,标志着氏族社会的终结和政治社会的建立。此后,社会便处在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21),即国家的统治之下。整个社会的治理就是通过国家的统治和治理实现的,即依赖于国家的暴力机器来维持秩序,使社会的冲突维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

  独立于社会而诞生的国家反过来成为奴役和统治社会的力量,此后,社会和国家便上演了一场漫长的争权夺利的缠斗史:在古代社会,人分为自由民和奴隶,自由民视国家生活为个人生活的主要内容,共同寄生于奴隶经济之上,“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的奴隶”(22);到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市民生活的要素,例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23)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成了政治差别,私人利益领域直接具有政治性质。在历史步入近代以前,在摆脱封建制度束缚的斗争中,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再度全面凌驾于社会之上,“以其无处不在的复杂的军事、官僚、宗教和司法机构像蟒蛇似地把活生生的市民社会从四面八方缠绕起来(网罗起来)”(24)。到了近代,资产阶级政治革命摧毁了一切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完成了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同时也开启了市民社会反抗、摆脱政治国家束缚和制约的斗争过程。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和政治运动就是围绕如何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争取市民社会的独立与自由、维护个人的权益不受公权力侵犯而展开的。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政府是必要的恶,只应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管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并通过三权分立等精致的制度设计制约政府的权力触角。然而,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生产的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引发了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主义,进而爆发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社会又不得不借助于国家的力量调节经济的运行。政治国家再次得以全面介入并凌驾于社会之上,政府权力趁势膨胀,诱发了如哈贝马斯所揭示的晚期资本主义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全面的合法性危机。

  社会相对于国家的这种“欲拒还迎”的窘境和悖论,根源于社会经济层面的私有制以及由此导致的利益分化、对立和冲突:正是由于私有制,社会不得不借助于国家力量的统治而维持秩序;国家一经产生,又成为既得利益集团反过来侵蚀和控制社会的力量。无政府主义者不满于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和压迫,试图直接废除国家,进入无政府的社会。然而,他们没有意识到,社会公共权力之所以异化为国家这一“虚幻的共同体”,正是由于社会本身的分裂和二重化。只要社会仍然存在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对立,消灭国家就注定成为不切实际的幻想。

  马克思深刻洞悉国家的起源和本质,认为“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25)。既如此,要想消灭国家,就应该消灭产生国家的社会根源,即私有制。他通过对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分析,提出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实行社会所有制的主张。在巴黎公社伟大实践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当国家走向消亡之后,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治理单位就是“公社”。马克思对此说道:“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充满生气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26)。从此,社会的公共权力不再异化为国家的力量,而是收归己有,实现社会自治。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将丧失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将由社会自己承担。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它是自行消亡的”(27)。当然,马克思恩格斯并不像无政府主义者那样,试图在一夜间就实现这一理想。他们审慎地指出,国家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即使在无产阶级革命之后,国家仍会在历史的转折点上起着“助产婆”的作用,恩格斯曾说:“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28)。

  原始的氏族社会本无国家,私有制产生之后,人类开始步入政治社会,社会公权力随之异化为国家的形式。经过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之后,社会重新收回国家的权力,实现自治。人类社会的治理模式正是顺应这一理路,经过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实现了社会自治,这也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意。

  三、文化价值导向:超越群体本位和个体本位,走向社会本位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群己关系)是人类社会生活中面对的基本问题,因此一直以来都是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等人文学科所热切探讨的话题。不同的思想家对这一关系问题的回答尽管五花八门,但大致无外乎如下两种基本价值取向:群体本位论和个体本位论。从人类历史发展的大尺度观之,不同时代的思想家因由所处时代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异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对这一关系问题的回答有着根本区别:大体而言,在前资本主义时代,群体本位论的价值观占主导地位;在资本主义时代,则是个体本位论的价值观占主导地位。

  从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历史视角审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历史地生成的,并非一开始就存在。实际上,在人类还处于群居的远古时代,受极端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的制约,人类尚处于原始公有制的状态,大家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分工极不发达,私有制尚未出现,也无商品交换,交往关系十分贫乏。人类除了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即家庭关系之外还谈不上有什么其他的社会关系,“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29)。个体与群体处于某种混沌未分的状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分工也发展起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也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导致商业劳动同工业劳动的分离。同时,由于这些不同部门内部的分工,共同从事某种劳动的个人之间又形成不同的分工。”(30)而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31)。随着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商品交换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交往关系也随之发展。如此一来就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32)。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关系正是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产生并延续至今的。为了协调个人与社会的矛盾,不同时代的思想家给出了不同的方案。

  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社会还处于个人隶属于共同体的“人的依赖性”阶段,个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尚未发展。“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33),诸如家庭、氏族、部落、公社、行会、城邦、民族、国家等。诸如此类的群体或共同体往往依靠道德习惯和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维系内部的秩序和统一,这些习惯和制度又会被视为一种先天合理的信念内化到每个人的内心,整个共同体因此保持着一种巨大的团结感和认同感,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直接统一性。个体往往服从共同体的需要并按照自己在共同体中的角色、身份、等级去行动,同时获得共同体的认可和庇护,对共同体具有强烈的归属感。人们的意识取决于人们的社会存在,正是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下,近代以前的大部分思想家基本都倾向于倡导“群体本位”或“共同体至上”的价值观念。

  群体本位的价值观在不同的思想家那里往往表现不一,诸如传统中国社会的“家—国—天下”本位,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城邦”本位以及斯大林模式下的“国家—集体”本位,桑德尔等社群主义者主张的“社群”本位等。它们的共通之处在于强调家庭、集体、城邦、民族、国家、社群等共同体的价值高于个体价值,共同体的利益高于个体利益。应该说,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历史阶段,为了维续种群的存在和发展,群体本位的价值取向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为了维护相关共同体的价值和利益,个体的独立、自主和自由在群体本位的价值体系下往往也遭受淡漠和忽视。个体容易沦为抽象和虚幻的共同体利益的工具,且在制度层面常会以家长制、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的面目出现。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维系传统共同体的脐带受到商品经济的解构,群体本位的价值观念也开始遭受批判,逐渐让位于个体本位的价值体系。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整个资产阶级的思想文化运动的主题无不是围绕着个性自由、个性解放、个体权益等话题展开的。整个西方资本主义的制度建构也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这块基石之上的,人类开始进入个人主义时代。共同体开始沦为个体实现自我利益的工具,马克思曾说道:“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34)历史从此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翻转。

  个人主义的价值体系作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是以“前资本主义的共同体所特有的直接统一体的瓦解”(35)为前提的。它顺应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要求,高扬个性自由和个性解放的旗帜,激发了个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批判了传统压制个体自由和权益的群体本位的价值观念,无疑具有不可否认的历史合理性。然而,一则个人主义关于“原子化个人”的假设全然违背了“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事实,只是一种理论的虚构;二则在市场竞争和资本逐利的驱动下,个人主义很容易蜕变为利己主义或极端个人主义,他人和社会沦为个人追逐私利的手段,整个社会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三则个人摆脱了传统共同体的束缚获得自由的同时,也丧失了先前人们在共同体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且这种个人自由“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③。原子化的个人在市场竞争中陷入了一种“被抛的”无助感和不确定感,也容易滑向价值虚无主义。过度强调个人权益的不可侵犯性,也会导致个体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以及人与人的疏离,“他人即地狱”等口号很是鲜明地暴露了这种价值观的底色。

  有感于个人主义带来如上的社会问题和人生问题,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以迈克·桑德尔、阿拉斯戴尔·麦金泰尔、查尔斯·泰勒、迈克尔·沃尔泽等人为代表的社群主义开始兴起。社群主义不同于自由主义将个体权利放在优先地位,而是强调“公共善优先于权利”,认为那种个人主义的原子化个人的假设不过是臆想,应该将个体放置在其所处的社群、文化传统和历史背景中去考察和定位。他们认为社群既是一种善、也是一种必需,人们应当努力追求而不是放弃。相比于个人主义,社群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有“拨乱反正”的味道,其对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价值体系的批判无疑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对个体本位的政治哲学带来的弊端的揭示和批判也是强有力的。然而,在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一根本问题上,社群主义实际上又从个体本位复归到群体本位了。

  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不论是前资本主义时代的群体本位论,还是资本主义时代的个体本位论,以及上世纪八十年代兴起的社群主义,实际上都是各持一端,并自觉不自觉地以“个人与社会的对立”为逻辑前提。双方有如跷跷板一样:似乎坚持群体本位,就要通过压抑个体自由和权益为代价;坚持个体本位,则要以他人和社会为手段和工具。不论是群体本位还是个体本位,谁都不具有相较于对方的更高的道义性和合理性,也都没能真正化解个人与社会这一基本矛盾和问题。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在于两者都没有意识到,个人与社会之所以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其根源在于私有制。正是由于私有制的出现,才产生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的分化和对立。

  马克思正是基于唯物史观关于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历史地分析和评价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并以此为基础寻求两者矛盾的历史解决方案:通过消灭私有制,建立社会所有制,走向社会主义,从根本上消除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对立,最终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解。当然,这又必须以资本主义所奠立的高度发达的物质基础为前提。从传统的共同体主义的群体本位,到近代资本主义个人主义的个体本位,到未来社会主义的社会本位,历史经过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在更高的阶段实现了个体与社会的有机统一。

  社会本位固然不是个体本位,但也不是简单的向群体本位复归。传统的群体本位是在个体意识尚未觉醒、个性没有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价值体系,而社会本位则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时代个体意识的充分成熟,个人的独立性、自主性以及个性自由和能力的充分发展——尽管是以片面的方式发展-为前提的。其吸收了资本主义时代才形成的“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37)而资本主义时代由于私有制、畸形化的分工和激烈的竞争导致的个体发展的异化和片面化,则在未来实行社会所有制的社会制度中得到有效克服。

  因此,马克思把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称之为“自由人的联合体”:一方面,“联合体”(即社会)中的个人是“自由人”,是个性发展和个性解放的人。因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要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也不能得到解放”(38),联合体就不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而是先前压制人性的抽象的、虚假的共同体;另一方面,自由人是联合体中的自由人,离开联合体,个人也不可能自由发展,因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39)。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社会与个人不再是抽象对立的两级,而是融为一体(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把未来社会的“社会所有制”又称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40)或“社会的个人所有制”(41))。真正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42)。概言之,个人与社会的分离和对立是历史地产生的,两者的融合与统一也是历史地完成的。

  概念本应该是对本质的把握,然而,“社会主义”这一概念尽管在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诞生之前就已经被形形色色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使用过,但在漫长的思想史中,这一概念内蕴的深刻历史本质或者是不曾被正确认识,或者只是作为未经证明的理论预设,或者是被各种哲学的臆想所淹没甚至扭曲。以致马克思曾一度拒绝使用这一概念来表达他所设想的未来社会,只是到恩格斯晚年才重新冠以“科学”这一前缀再次加以使用。时至今日,我们应该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于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的科学分析和论证,对“社会主义”这一概念的理论内涵和制度属性加以充分挖掘和阐释。这对现实的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道路的宏观走向应该能够提供积极的理论支撑和借鉴。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2页。

  ②转引自俞吾金:《古尔德<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评析》,载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5年第1期。

  ③④高放:《高放自选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672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2页。

  ⑦(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74、874页。

  ⑧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48、536页。

  ⑩《列宁专题文集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

  (11)(12)(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0、549、549-552页。

  (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9页。

  (17)(18)《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页。

  (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6页。

  (20)(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

  (22)(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1、186页。

  (24)(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195页。

  (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6页。

  (27)(2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2页。

  (29)(30)(31)(3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2、520、536、536页。

  (3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3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35)[美]古尔德:《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王虎学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页。

  (3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

  (3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

  (3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0页。

  (39)(4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1、185页。

  (40)(4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74、386页。

  (本文刊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2018年第4期)


编辑:贺心群